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2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 62 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

 录

 一、支持医疗救治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自 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鼓励科研攻关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 10年

 三、支持物资供应 (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

 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 (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

 难减免

 五、支持公益性捐赠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六、支持补助救济 (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 (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 (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 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一、支持医疗救治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营利性医 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3 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 五 )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 号)

 ( ( 六) ) 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等税法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免税资格办理】

 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应留意是否具有有效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若未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或已过有效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后,定期予以公布。

 【享受优惠方式】

 具有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机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类非营利组织(如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符合上述税法规定条件,可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3 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 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3 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 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0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4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七)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八)药 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 号)

 二、鼓励科研攻关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优惠内 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委托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1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至 (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 10年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支持物资供应

 (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3 号)

 【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

 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支 持受疫情影响行业

 (一)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政策 内容】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二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

 【 政策内容 】

 1.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2.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核定。

 【 政策依据 】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2 号)

 【 办理方式 】

 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纳税人依申请办理

  (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四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3.《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六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七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八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 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内容】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 十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十 一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内容】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财政性资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十 二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内容】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十 三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

 【优惠内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

 1.《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办理方式】

 核准

  (十 四 )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

 【优惠内容】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8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7 号)

 【办理方式】

 核准

 五、支持公益性捐赠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将其所得对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包括:

 1.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

 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 6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 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 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

 (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优惠内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支持补助救济

 (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

 (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

 【优惠内容】

 1.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 5.5%。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 7.5%。

 【政策依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3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优 惠内容】

 1.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 30%统一调整至 50%。

 2.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 0.8%。

 【政策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4 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 号)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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