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表 C2.9.4

 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景 歌山建设智城御河骏景 A2A3 项目 主讲部门 质安科 主讲人 宋占昭 教育 类别 □ 节假日前后安全教育 □ 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 □ 转岗、复岗教育

  □ □ 违章、事故教育

 □ 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安全教育 □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 □ 机械操作人员教育 培训日期

 参加人数

 1. 培训内容:

 (可附页)

 2014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 300 人调整为 100 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 7 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 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8 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 20 万元至 50 万元,较大事故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重大事故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 2 至 5 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受教育人员签字 (可附页)

 项目负责人

 记录人

  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要求, , 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 ,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管部门和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

 定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兵

 副组长:

 何春方

 成

 员:

 吴和仁、宋占昭、方浩亮、方志海、王凤彬、方江山、白凡、于燕利、 武亚婷

 四、主要措施(一)把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做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种不同的宣贯形式,把宣传活动真正深入 职工 、深入现场 、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人人皆知。

 (二)召开专题学习宣贯会议,

 (三)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工作,市 区 安委会将组织对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在市 区 安监局网站“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栏”进行集中解读和宣贯;

 (五)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进 施工现场 等系列活动;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及企业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学习宣贯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取得成效。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要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系

 列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宣贯模式和方法,结合实际,将新颖快捷的宣传方式与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更加贴近企业、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三)全员覆盖,突出重点。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活动,要高标 准、严要求,确保监管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和运用好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歌山建设智城御河骏景 A2A3 项目

 201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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