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讲解学习

发布时间:2020-09-26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问题 1: 员工租房费用,不同形式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为吸引人才,很多企业为员工解决住房以提高员工待遇。目前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费用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1、 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2、 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3、 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笔者就这三种形式的税务事项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公司为员工租房取得抬头为公司发票的租房支出、员工凭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的租房支 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计入公司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勺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如果公司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符合以下原则的:①企业制 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 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可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 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注意,将住房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 出是否会造成工资总额超标,如超标的话建议仍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 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1、 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属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 得税时,应将该补贴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外籍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不适用免税规定。

 2、 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该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 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租房给员工, 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的;需按员工居住天数计算,确认员工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如果确实无法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的,原则上可不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为外籍人员,其取得免费住房属于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如该住房补贴合理,免缴个 人所得税。该员工 ( 纳税人)或公司(扣缴义务人 )

 应在其初次取得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申报的住房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 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 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均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 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为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凭票报销取得的住房费用属于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该住房补贴合理的, 免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应按前述向税务机关提交有效凭证和资料。

 2014 年 1 月 27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 9 号一一职工薪酬》 ( 财会[2014]8 号),并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06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9 号一一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 类型。

 (1)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 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 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 应付职工薪 酬一一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 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 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 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 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 (2)

 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 (3) 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 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 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新会计准则之福利费列支范围详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 “应付 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新会计准则 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 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 )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90 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 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函 [1989]65 号 ), 93 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统制字 [1990]1 号 )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 工 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 1 )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 (学徒的生活费 )。

 (2 2 )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 3 )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 (包括年终奖 )、节约奖、劳 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 4 )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 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 贴、技术性津贴、 年功性津贴 (主要指工龄工资 )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 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 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 ;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 ;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 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 5 )加班加点工资 (6 6 )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 会文教费、集体福利

 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 63 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 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 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 (三 三) )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 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 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 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 1,职工医药费 2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 补助 3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岀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 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 2 )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 5,职工的学习费 6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 (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

 (3 3 )

 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 )

 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 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 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 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 )

 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拓 宽了工资薪金支岀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岀,准予扣除。前款所 :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 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支岀。” 也就是说,8 2008 年 1 1 月 1 1 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了若干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寿终就寝了,工资薪 金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 9 1989 年国家统计局第 1 1 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 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新税法采用“ 工资薪金支岀”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 动成本。我认为其关键有两点:

 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岀,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 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 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 报酬应与所付岀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岀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 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另提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 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 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岀,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 缴款;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 ;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 ;按照国家计划生 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 ;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离退 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岀等, 这些支岀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 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 因此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岀范围之外。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岀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 企业以误餐补贴 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2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 3,住房补贴。

 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 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 房补贴。

 企业为高管固定金额报销的费用税收上 如何处理 我单位高管人员每月按固定金额报销费用,作为车辆补贴或异地差旅补贴,在 “管理费用 ”中列支,报销凭 证为油费、车费发票。企业按额度报销的这类补贴费用,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 ? ?江门恒企 会计培训学校 为大家具体介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3 号 )条规定, 《实 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34 号 )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3 号 )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高管人员根据企业相关制度按月按固定金额报销的补贴费用,且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3 号 )条规定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按 规定税前扣除,可以不作为职工福利费。

相关热词搜索:讲解 工资 学习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