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5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 2000 万元的;

  (二)救灾抢险急用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并可根据项目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般性房屋建筑,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建设;

  (二)项目总投资 3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且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代建期间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服务费用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委托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

 项目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审批后主要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使用单位配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对代建项目落实年度计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和监管,负责代建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属代建项目规划选址的审定,督促代建项目属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供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督促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二)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使用、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手续及协调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配合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四)组织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工程变更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和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六)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七)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核算和建档工作,编制在建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八)监督核实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十)对于委托代建的项目,明确委托内容、标准和要求,设定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的条件,负责审查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

 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工作,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职责,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明确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在设计阶段参与方案论证,确认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将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编列部门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并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负责项目环评、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的办理手续及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和协调征地拆迁工作;

  (四)参与制定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五)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

  (七)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九条

 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须认真履行代建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和总量控制,监督指导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进行大的变更或延长工期。

  确因上述情形须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因设计或漏项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使用单位因需求变化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先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把关,同意给予项目调整的,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项目调整,导致项目投资损失或工期延误的,须分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其中由于重大变更导致工期变化的,由提出方在《工程变更单》中明确具体的延

 长期限,并随变更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涉及变更延长的施工时限不得超过审批部门确认延长的工期,追责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及采购设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控制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工程检测及货物采购等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单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完成时限;特别要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程进度和时限等目标控制的工作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代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 1 个月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代建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内,由市代建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保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延误工期等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强化对代建项目工期监督管理,上述单位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同时进行以下追责:在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应的考核指标中实施扣分处理;进行专项稽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延误工期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

 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同时进行以下追责:

  (一)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其原因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在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项目服务费中赔付,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费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项目服务费不足的,由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以自有资金赔付。

  (二)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拖长工期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赔偿责任,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各县、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试行期 1 年,《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府〔201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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