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4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呼环通〔2020〕95 号)

 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5 月 15 日

  呼和浩特市态环境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0 2020 年版)

 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或第三方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一)主要情形

  1.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各类自然保护地等行为。

  2.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3.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

  4.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举报企事业单位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对排污数据弄虚作假。

 6.举报企事业单位造成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一)主要情形

  1.举报企事业单位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举报企事业单位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的。

  4.举报企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5.举报企业未获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相应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 核实,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一)主要情形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4.举报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5.举报环境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机构在开展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6.举报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监测机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举报非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一)主要情形

 1.举报地方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一)主要情形

  反映企事业单位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请求赔(补)偿。

  (二)处理途径

  符合法定情形且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受理。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六、申请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

  (一)主要情形

  要求了解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等政府信息。

  (二)处理途径

 由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七、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一)主要情形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力。

  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 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二)处理途径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一)主要情形

  1.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要求变更、撤销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不服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一)主要情形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生态环境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再次要求调解。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其他

  (一)主要情形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信访条例

 对生态环境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

  (一)主要情形

  1.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主要情形

  1.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信访条例》。

 三、咨询

  (一)主要情形及处理途径

  1.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申请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做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申请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杈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做出解释,然后用“解

 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申请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一)主要情形及处理途径

  本系统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考核定级等人事处理事项提出申诉,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1.本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等等情形。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职称评聘、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引导其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一、检举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主要情形

  反映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等方面存在问题,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引导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生态环境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主要情形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处理途径

  以上事项引导其向纪律检查部门举报。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盟市、旗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一)主要情形

  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2.反映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4.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出建议。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住建(环卫、排水、园林绿化)、 水利(务)、城管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呼和浩特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城乡规划

  (一)主要情形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规划功能冲突的,如在居住区、重要文物保护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邻近区,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或在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邻近区,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的选址。

  3.反映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一)主要情形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噪声。如娱乐场所、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高音喇叭等噪声。

  2.反映饭店酒店、露天烧烤等餐饮食品烟尘、异味扰民。

  3.反映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釆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4.反映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5.举报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行驶。

  6.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四、农村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

  (一)主要情形

  1.农村垃圾随意倾倒,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畜禽放养影响环境。

  2.反映秸秆露天焚烧等农牧业面源污染。

  3.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当地乡镇府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一)主要情形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林业(草原)、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

 六、河道湖库管理

  (一)主要情形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水利、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七、矿山秩序

  (一)主要情形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釆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釆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2.反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及有关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当地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八、安全风险

  (一)主要情形

  1.反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运输、仓储可能发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反映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贮灰场、水库、水电站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继而引发环境污染等。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引导其向由当地安全生产、消防、能源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九、财产损失鉴定

  (一)主要情形及处理途径

  1.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损失巨大的,告知信访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2.患病或当地某种病高发,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污导致,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十、产业政策

  (一)主要情形

  1.举报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散乱污”企业。

  2.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3.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建议其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反映。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十一、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一)主要情形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二)处理途径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生态环境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2.本清单涉及的生态环境信访诉求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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