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4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管理干部测评开发与运用 29 :

 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1 为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公司员工及管理者在公司运营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1.2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业务及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僭越职责或其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时(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对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追究范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启动追责机制:

 2.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贸易、进出口等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2.3、拒不履行或擅自更改经营会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2.4、造成公司经营或重大项目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2.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50000 元以上的;

  2.6、造成公司产品或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市场危机或公司形象受损的;

 2.7、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受贿、行贿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形象的;

 2.8、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责任承担

 3.1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3.2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3.3 管理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管理者责任。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取得成效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责任处罚的种类

 4.1、责任处罚包含以下种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除“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外,以上责任处罚均附带经济处罚。其中,通报批评的处罚金额为 200-500 元,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罚金额为 500-1000 元,记过和降职的处罚金额为 1000 元-5000 元,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金额为 5000-10000元。

 若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 30%--80%,直接分管领导按损失总额的 20%给予经济处罚。

 以上处罚,均由公司从其当月及其后应付工资中扣除,每月的扣除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工资的 30%,扣除后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责任人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当月工资,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本条的经济处罚责任。

  4.2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究程序

 5.1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或接举报后,由公司运作管理部负责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执行。

 5.2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裁审批。

  5.3 被追究人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2 天内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六.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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