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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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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四局北京分公司项目管理问责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完善分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维护企业信誉,维护上级方针政策的严肃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管理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坚持“尊重事实、公平公正、严肃问责、惩前毖后”的问责原则。

 第三条

 由中铁四局北京分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行使问责处理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

 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任: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主任: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委

 员:安全总监、安质部部长、工程管理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工经部部长、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党群部部长、物机部部长、管控部部长。

 第四条

 本办法仅限于对各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公司管控组进行问责。各项目现场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由各项目经理部进

  行,并报公司工程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和处罚标准 第五条

 问责内容主要有:

 1.工程项目出现工期进度严重滞后; 2.业主重大投诉等方面的事件、事故; 3.对分公司或局信誉造成损害的事件; 4.项目过程管理混乱(含安全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发生隐患和非责任事故等); 5.管控问题整改闭合不及时或虚假整改; 6.违反工程项目约束性条款及强制性规定; 7.执行力不到位; 8.其它。

 第六条

 问责处理按事件、事故性质分为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荣誉处罚等:

 (一)工期进度 由于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重大节点工期未能兑现完成,影响后续工序施工和整体进度的,对项目经理及生产副经理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处 1~2 万元罚款;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取消项目经理及生产副经理的评先、评优资格;对该项目处以50 万元罚款。

 (二)业主投诉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个工程项目年度内被业主连续两次及

  以上向局或公司发文投诉的,或发生重大业主投诉,局或公司成立了工作组进驻施工现场协调指挥生产的,对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按责任大小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处 1~3万元罚款;同时取消相关领导本年度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该单位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公司或局信誉 因项目管理不善,对公司或局信誉造成损害的,将分级进行处理:

 1.特大损害: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被地方以上传媒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对局、公司资质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项目书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 2~3 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2~4 万元罚款;同时取消本年度的一切评先、评优和劳动竞赛资格;并对该单位处以 120 万元罚款。

 2.重大损害:被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造成在各种信誉、信用或诚信评价中被评为 D 级,或者有“不良行为信息”在各种信息平台上被公布、曝光,使公司或局在当地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项目书记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处 1~2 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各)处2~3 万元罚款;取消本年度项目领导班子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对该单位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较大损害: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通报处罚,给局、公司

  信誉和营销造成一定影响的,对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1~2 万元罚款;取消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总监本年度的评先资格;并对该单位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项目过程管理混乱 因项目管理混乱,造成项目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及环保、试验检测、劳务、物资机械设备等方面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或隐患(非责任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将分级进行处理:

 1.连续 2 次发生以下问责内容将对项目党政领导给予通报处分,并(各)处 0.3~0.5 万元罚款,项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 0.1~0.3 万元罚款:

 施工管理方面:

 (1)生产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运转的; (2)管理跨度和管理层级设置不合理的; (3)劳务管理不能严把准入关、劳务合同签订滞后的; (4)项目组织不力、业主不满意,或造成抢工损失的; (5)各子(分)公司区域分管领导未定期对分管项目进行检查和指导的。

 技术管理方面:

 (1)未建立技术管理体系或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2)未及时进行施工复测、重点工程控制测量或测量成果

  书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签认的; (3)测量记录、技术数据和技术交底复核人未签字或签字代签的; (4)现场与技术交底或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不一致的; (5)设计文件未审核或审核发现的问题未获设计院答复现场已施工的。

 安全质量管理方面:

 (1)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2)安全质量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带班、隐蔽工程旁站、安全质量检查及工序质量“三检制”等得不到有效执行和开展,导致项目管理混乱,产生较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3)因管理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环保和职业健康重大隐患或后果的。

 试验检测管理方面:

 (1)项目试验人员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违反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 (2)项目试验人员屡次出具虚假报告和不执行原材料初验制度; (3)项目部不执行委托试验制度造成质量隐患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2.发生以下问责内容将对项目党政领导给予通报处分,并(各)处 0.5~1 万元罚款,同时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

  未整改的,将加重处罚,对项目相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各)处 1.0~1.5 万元罚款,同时取消项目相关分管领导本年度的评先和评优资格。

 (1)项目试验室试验人员未按授权文件配备、授权签字人变更未经许可、试验人员不足导致试验报告存在代签名或超范围检测(影响母体实验室资质)的; (2)项目搅拌站大包、搅拌站司机非内部职工、搅拌站司机无证上岗、主要管理人员非内部职工或屡次未按配合比施工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未按规定经公司或局审批已施工的; (4)项目部未按规定及时编制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或编制不规范,未按时上报审批,审批后执行不到位的。

 3.管控组 3 次及以上提出项目存在除(1)、(2)条以外的相似或类似影响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对项目经理给予通报处分,并处 0.5~1.0 万元罚款。

 4.发生以下问责内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0.5~1.0 万元罚款;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同时取消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1)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员工(含劳务工)因工重伤事件(未超过责任目标),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

  的安全事故的(包括火灾、特种设备、铁路行车、道路交通事故、隧道塌方等); (2)由于管理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但被定性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等被定为非责任事故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五)管控问题整改闭合不及时或虚假整改 因项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导致管控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合不及时的,将分级进行处理:

 1.不按时上报整改闭合资料,对项目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处分,并(各)处 0.1~0.5 万元罚款。

 2.对公司验证回复的整改闭合资料为虚假资料,对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0.5~1.0万元罚款;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3.对公司验证回复的整改闭合资料 2 次及以上为虚假资料,对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各)处 1.0~1.5 万元罚款;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并对该单位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违反项目施工约束性条款及强制性标准 因项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局实施的项目施工约束性条款执行不达标的,将分级进行处理:

  1.局或公司管控组复查时,发现上次管控提出的未达标项目约束性条款仍未达标的,对项目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处分,并(各)处 0.5~1 万元罚款;取消项目劳动竞赛评比资格,取消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

 2.局或公司管控组连续 3 次及以上发现首次提出的不达标的项目约束性条款仍未达标的,对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1.0~1.5 万元罚款;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资格;并对该单位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执行力不到位 因管理不完善,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制度、指示执行力差,导致文件不传阅、转发不及时或传达不到位,相关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或不服从上级管理,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负面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党政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并(各)处 0.5~1 万元罚款;同时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八)其它 1.重大事件申报应按照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铁四安〔2009〕370 号)要求执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不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都要认真填写《中铁四局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消极对待不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2.发生因工伤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按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相关规定,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连带及同等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管控组管控不尽责、失职,造成项目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管控组组长、副组长(各)1000~2000 元处罚。

 第八条

 资质使用方面的问责处理 分包单位发生的事件、事故,该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项目领导调动前后的问责处理 (一)新任主要领导任职不满三个月内发生的事件、事故,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分清责任,对前任或新任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二)新任主要领导任职三个月以上发生的事件、事故,经调查应由前任负全部责任的,新任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问责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当问责事件发生后,公司将成立调查组,其牵头和协助部门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事件性质进行确定。调查组在全面调查、客观分析后明确事件责任,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上述条款,

  对相关项目经理部、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问责处理,并下达问责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达问责处理决定书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二)需给予降级使用等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个人罚款均由被问责人个人承担,单位罚款由相关单位承担,并将个人和单位罚款及时缴付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出现事故、事件后,由于组织得力,应急措施得当,项目领导能积极主动地将对企业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最大限度减小的,经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依据事故处理效果和挽回的影响,按以上处罚标准适当从轻追究其责任和罚款。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在问责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进行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继续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公司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出现其他情况确需停止执行的。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生效后,责任单位及当事人应当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 15 日内,予以履行(办理罚款缴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铁四局北京分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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