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委外培训合同

发布时间:2020-11-07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员工委外培训合同

 项目名称:内审员培训 甲

 方:

  乙

 方:被培训人员 甲方指派乙方参加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培训协议:

 第一条 乙方参加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学习后应:

 1、 获得培训单位颁发的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

 2、 回厂后胜任本企业质量部指定的内审工作。

 3、 在质量部安排的内审期间,无条件服从质量部的工作安排。

 第二条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乙 方 培 训 期 间 的 全 部 培 训 费 用( 包 括 差 旅 费、 学 杂 费、 资 料 费、 培 训 期 间 的 薪 资 等 各 种 与 培 训 有 关 的 费 用)。前提条件是:乙方自获得《内审员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至少满三年。

 第三条 由于自身原因,乙方在参加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学习后未获得《内审员资格证书》,则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二条列出的参加内审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 由于自身原因,乙方在参加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学习并获得《内审员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两年(含两年)即辞职离厂,则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二条列出的参加内审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由于自身原因,乙方自获得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两年但不足三年后辞职离厂,则乙方

 应承担本协议第二条列出的参加内审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的约 68%。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因故(①违反企业厂规厂纪,经劝教不改的;②上班不好好工作、消极怠工,经劝教不改的;③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经劝教不改的)而被甲方解雇,要依照下列情况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a) 自获得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两年,则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二条列出的参加内审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b) 自获得 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两年但不足三年,则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二条列出的参加内审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的约 68%。

 第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 有 一 方 违 约, 则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被培训人员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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