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的任务,不仅在于及时掌握企业中发生事故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并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字,以便领导能抓住主要矛盾并能做出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 为严格公司各类事故管理,准确统计、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周围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3. 公司的事故管理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按各类事故的业务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并对分管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建档和报告。

 4. 车间的事故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各业务职能人员根据事故的划分范围,负责调查,分析、统计建档和报告、上报主管职能部室。

 5. 凡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可指定某一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上报时,由一个部

 门负责,避免重报。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分类

 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人身伤亡事故。

 2. 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4. 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备品配件质量、原(辅)材料质量等未达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而造成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凡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机、电、仪表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备品配件或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事故,均称为质量事故。

 5.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公路、铁运输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等其他原因,造成车、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6. 火灾事故:凡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或人员伤亡,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称火灾事故。

 7.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物理爆炸,,使国家财产造受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事故称爆炸事故。

 8. 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物质等各种有害物质泄露,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和水源,致使人员伤害或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事故。

 9.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因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

 10. 破坏事故:凡属有意破坏造成的事故为破坏事故。

 11. 未遂事故:凡属操作不当、巡检、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上属事故发生条件,但发现及时得到抢救或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未遂事故。

 第三条、事故分类管理

 1. 生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 设备事故由机动部负责; 3.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4. 交通事故由人力资源部和运输科、保卫科负责; 5. 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由环安部(消防、保卫科)负责; 6. 破坏事故由环安部(保卫科)负责;

 7. 伤亡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 8.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安全部(环保科)负责。

 9. 环保安全部负责人身事故和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存档,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理事故的调查、汇总、上报和存档,每月按时将上月本部门管理的事故报环保安全部。

 10. 车间各职能人员 ① 安全技术员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事故的调查、上报、存档和其他事故的统计汇总、管理工作。

 ② 工艺技术员负责生产操作、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汇总存档和上报的管理工作。

 ③ 机、电、仪表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所管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和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汇总存档和上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㈠事故级别 1. 伤亡事故,根据“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种级别。

 ① 轻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② 重伤事故:职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天的伤害,一般以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即只含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③ 死亡事故:当时死亡或受伤后一个月内死亡(1-2 人)的事故。

 2. 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种 ①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③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

 ④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9 人的事故。

 ⑤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0—29 人以上的事故(含10 人)。

 3. 火灾事故,按照公通字【1996】82 号文《火灾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分类。

 ①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及死亡与重伤人数 20 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

 ②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火灾事故死亡 3-9 人;重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49 户;直接财产损失 30-99 万元。

 ③ 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5-29 万元为一般火灾事故。

 ④ 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为微小火灾事故。

 4. 设备、操作、爆炸、质量、自然和污染事故,根据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2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严重、一般和微小事故。

 ①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受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 人(含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执行。

 ② 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 10-29 人,或受重伤 50 至 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万-1 亿元的事故。

 公司指影响油品合成装置、合成氨装置、尿素装置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72 小时以上或修复费用 500 万元以上的。

 ③ 较大事故:指造成死亡 3-9 人,或受重伤 10-49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5000 万元以内的事故。

 公司指影响油品合成装置和合成氨装置停产(车)24 小时以上,尿素装置停产(车)36 小时以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12小时以上或修复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事故的。

 ④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 人以下,或者受重伤 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公司指影响油品合成装置和合成氨装置停产(车)4 小时以上,尿素装置停产(车)6 小时以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3 小时以上或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不达重大事故的。

 ⑤ 微小事故:指设备局部损坏,经小修后能正常运行,多系统损

 失计划产量的 5%,单系统损失计划产量的 10%,且直接加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内的事故。

 公司指构成事故,但不达一般事故。

 5. 交通运输事故根据国务院(91)89 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①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及死亡 1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财物损失 6 万元以上的。

 ②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1-2 人或重伤 3-10 人及财物损失 3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交通事故的。

 ③ 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财物损失在 3 万元内的。

 ④ 轻微事故:轻伤 1-2 人或物损失不大(机动车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不足 200 元)。

 6. 质量事故、污染事故 ① 特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而被迫使合成油装置、合成氨装置、尿素装置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72 小时以上或产品报废,降低(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达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达 500 万元以上。

 ② 重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而被迫使合成油装置和合成氨装置停产(车)24 小时以上,尿素装置停产(车)36 小时以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12 小时以上或产品报废、降低(或赔偿、被

 罚)损失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事故的。

 ③ 一般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而被迫使合成油装置和合成氨装置停产(车)4 小时以上,尿素装置停产(车)6 小时以上,其余装置或设施停产(车)3 小时以上或产品报废、降低(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在 1 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 1 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事故的。

 ④ 微小事故:指造成损失,但不达一般事故的。

 ㈡事故损失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① 直接损失:指因事故所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设备损失、财产损失、赔偿、被罚款及事故处理费和人员伤亡的医药费、护理费、差旅费、善后处理等费用。

 ② 间接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③ 减少利润: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生产时止为事故影响时间(剔除借机处理问题占用的时间);以本月计划产量的平均小时、产量为

 计划计算发生事故单位所在装置产量的减少利润数额。计算式如下:

 减少利润(元)=事故影响时间×计划产量×(计划单价-单位成本)

 ④ 事故总损失:指各种损失的总和。计算式如下:

 事故总损失(元)=直接损失+减少利润(产品产量损失费)

 ⑤ 千人死亡率、千人伤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负伤率的计算公式为:

 千人死亡率=(事故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 3

  千人伤亡率=【(死亡+重伤+轻伤)/平均职工人数】× 10 3

  千人重伤率=(重伤/平均职工人数)× 10 3

  千人负伤率=【(重伤+轻伤)/平均职工人数】×10 3

  第五条、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

 反者负责。

 凡推广、应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其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没有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鉴定,未提出防尘、防火、防毒、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事故的抢救

 1.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一般以下事故时,由事故所在车间(部)主要领导指挥,维护现场秩序,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事故所在车间(部)主要领导指挥抢救,公司主要领导到达后要亲自指挥,安全、生产、机动、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蛮干和冒险行动。在不影响对受伤人员抢救和不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下,尽力维护好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记录、摄像和拍照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调查分析和处理

 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总调度室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用快速方法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

 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 3 天内,重大事故 7 天内。

 3.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 20 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6.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7. 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班长、调度室及公司领导报告,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总调度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大小,通知有关部门和报告公司有关领导。

 8. 生产技术部、环保安全部按照本制度的事故分类、分级管理条款,协助公司领导,确定组织和参加事故调查和分析。微小事故由班组或车间组织调查分析;一般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分析,报环保安全部备案;重大以上事故公司组织调查分析。

 ① 伤亡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组织,综合部、机动部、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参加。

 ② 爆炸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组织,机动部、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参加。

 ③ 火灾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组织,保卫科、消防科、机动部、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参加。

 ④ 污染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组织,机动部、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参加。

 ⑤ 设备事故和机、电、仪专业的操作事故由机动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环保安全部等单位参加。

 ⑥ 工艺操作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组织,机动部、环保安全部、质监部等单位参加。

 ⑦ 交通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机动部、环保安全部、质监处等单位参加。

 ⑧ 产品、原材料质量事故由质监部负责组织;备品配件质量事故由机动部负责组织。

 ⑨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环保安全部等单位参加。

 ⑩ 劳动护品质量事故由环保安全部负责组织调查。

 ? 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 自然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对象,按照业务管理分工,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 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为调查事故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9.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的部门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事故单位要写出《事故报告》,对发生多人中毒、重伤及重大事故,除按规定格式上报外,必须提交《事故专题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后 15 日内(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报上级主管部门。

 ① 事故报告的填写必须严肃认真,内容详细齐全,字迹清楚,时间、地点、部位、原因、情节、损失要准确,责任要明确、防范措施要切实可行。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由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

 ② 发生事故的班组,下班后必须组织事故分析会,依据事故现场、岗位记录、处理经过等,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责成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班组长写出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及时交车间。

 ③ 发生人身事故后,负伤者要及时就医,经医生诊断确定需要休息治疗时,单位才能填写负伤事故报告,附负伤后初次《诊断证明书》,24 小时内报环保安全部。

 ④ 事故级别由公司各类事故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微小事故由车间管理;一般事故由车间管理,报环保安全部备案;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管理和上报。

 ⑤ 所有事故处理后都要报主管部门。重大以上事故,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损失重、影响大的事故,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⑥ 事故报告审批完成后,主管部门存一份,报环保安全部一份,,返回事故单位一份。

 ⑦ 每月 3 号前,各类事故主管部门要将上月所管事故汇总结果报环保安全部一份。环保安全部门要在 7 日内将各类事故汇总结果报主管副总经理。应上报上级部门的事故报表要按时上报。

 10. 事故调查 ① 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② 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发后由车间和有关部室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③ 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主管经理要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④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11. 事故处理 ① 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负责保护现场和岗位记录、仪表记录、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需动现场某些物体时,抢救人员应做好现场标志,记载、绘制现场图,事故现场经事故调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③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④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和职能部室要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不论哪类事故,都要整理登记入册,要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第八条、奖励和处罚

 1. 对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2. 奖励(一般情况下公司对车间、部室一级,部室对其所直接管理的一级单位)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 对抢救事故成绩突出或防止各类事故扩大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

 ② 由于责任心强,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使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及重奖和记功。

 3. 惩罚(一般情况下公司对车间、部室一级,部室对其所直接管理的一级单位)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车间或职能部室领导给予处罚、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处罚奖金时如遇当月不得奖时,推至下月,直到扣完。)

 ① 对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事故单位当月罚款 1000元,实行累加。三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环保部,三日内交不出报告,每超过一天扣单位奖金 200 元。

 ② 对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事故单位当月罚款 10000元。实行轻、重伤累加,扣除当月奖金,对事故责任者情节严重时应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 1000-2000 元。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当月罚款

 (1000-3000)元,情节严重时应给予行政处分,公司分管领导罚款 500元,处罚相关部室 500-1000 元,五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环保安全部,五日内交不出事故报告,每超过一天扣单位奖金 500 元。

 ③ 发生生产死亡一人事故,对死亡事故责任者,除执行政府的行政处分和处罚决定外,扣除事故单位的当月奖金,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罚款 3000 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 1000 元,主管领导各罚款 1500元,处罚相关部室主管领导 1000-2000 元。

 ④ 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有意拖延不报告,干扰调查组人员执行公务,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罚款 500-1000 元。

 ⑤ 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按 A、B、C 三类依次上报和排查。A、B类隐患每月 25 日前上报公司环安部。没按期报或误报一天,扣月检查总分 0.5 分,另外罚款 200 元。

 ⑥ 设备事故、操作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污染事故 ⅰ微小事故: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罚款;对单位罚款 500 元 ⅱ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 200-500 元,情节严重时要给予行政处理,扣除单位当月奖金的 50%,对单位主管领导处罚 200-500元。

 ⅲ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或酌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 1000-5000 元。对单位领导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罚款 1000 元,公司分管领

 导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罚款 20000-50000 元。扣除当月奖金。

 ⑦ 交通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公【2000】45 号、69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⑧ 破坏事故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⑨ 未遂事故 按照事故调查分析程序进行,注重吸收教训,完善管理,一般情况下免于处罚,特殊情况下按照所违反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⑩ 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之后,要跟踪监督“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将各项措施的完成时间和效果记入事故管理台帐。

 第九条、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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