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AA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AA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AA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AA 区内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职责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纳入行业领域诚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期。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施工工期(即合同工期)。

 施工工期原则上应与施工标准工期一致。施工标准工期依据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造价单位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七条 建设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施工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分阶段交验时间;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施工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 (四)工期违约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重要节点的交验时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多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可单独约定施工工期、验收、结算和质量保修期,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推行施工工期保证及违约责任承担承诺制,即招标文件应附施工工期书及违约责任承担承诺书。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工期保证书及违约责任承担承诺制书,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组织保证、施工过程组织保证、施工计划保证、施工技术保证、施工环境保证、违约承诺等。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详细列明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交验时间,并严格按此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理单位以此作为施工工期执行的监督依据。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地会议制度。监理单位至少每周一次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总结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对急需解决和亟待处理问题进行讨论,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下步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工期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审核审批记录。

 (一)因增加或减少工程建设内容、客观原因、工程变更等致使工期调整的,应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施工工期,造价单位应对增减工程和变更等影响施工工期情况进行初步核定。

 (二)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可顺延工期,其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1、单项或累计顺延工期占合同工期 10%以下的,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工期。

 2、单项或累计顺延工期占合同工期 10%以上 20%以下的,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期。

 3、单项或累计顺延工期占合同工期 20%以上的,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调整工期。

 4、施工单位在发生施工工期延误情况后 14 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施工工期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工期顺延。

 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4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施工工期最终延期确认。建设单位并出具延迟竣工赔偿对应合同价款调整的说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滞后工期包括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施工工期或者经督促不及时整改,以及因劳资纠纷、质量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超期或合同约定的重要节点交验时间滞后,对工程整体进度造成实质性延误。滞后工期除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外,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滞后工期占施工工期 10%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加快完成。

 (二)滞后工期占施工工期 10%以上 20%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和未履行施工工期保证及违约责任承担承诺制的情况报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扣分。

 (三)滞后工期占施工工期 20%以上 30%以下的,按上述第(二)点要求认定后,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扣分。

 (四)滞后工期占施工工期 30%以上的,按上述第(二)点要求认定后,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扣分。同时,视同施工单位履约评价不合格,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可以在诚信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区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予以拒绝。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载明本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失信企业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工期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按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拒绝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参加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对属于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的投标人按照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开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应对剩余工程重新核定施工工期,并以此作为后续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依据,依照本办法开展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在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对施工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对施工工期监管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求投标人承诺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 AA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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