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体制改革认识和展望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认识和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司法改革的定位与方向,从四个全面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迎来了“史上最佳时期”,经过近四年的砥砺前行,司法体制改革基于改革的深度与广度,已经成为一场影响深远的“司法革命”。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 129 项改革任务。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 18 项改革任务,并且分解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 65 项改革举措;中央部署高检院承担的 29 项改革任务;在司法行政方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出台了 72 个司法行政改革文件。司法改革实施的措施很多,但是其主要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以及建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习近平在《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等,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这种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的改革方法论,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体现。司法责任制就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建立司法责任制是以责任制的方式严格规范司法人员的办案行为,明晰办案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构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的权力运作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不

 仅是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举措,也是引领其他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中心。司法责任制要求明确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并通过科学的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程序来落实责任,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必须依法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平、严格落实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以此来实现司法体制的整体完善,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能力。具体而言,要使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必须改革以往的司法审批体制,还权、分权于法官、检察官,使其独立办案、自己负责,因此需要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架构、提高一线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切实阻断行政与地方干预,这也就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及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司法人员的责任较以往有所增加,对其职业保障也必须跟上,这也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的着眼点与着力处。只有在这基础上,才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在中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构架中,确认并强调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审判中心主义”。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

  基于司法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公信力不高的认识,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因此,本轮司法改革,重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解决影响司法质量的全局性、深层次问题。目的是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的所有举措和制度建设,就是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剑指的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等根本性弊端。建立“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

 任制,体现了司法的判断性、亲历性, 以及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行使原则;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及建立巡回法庭等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有利于防止司法的地方化,从体制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则意在实现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同时实现司法任务在司法体制内部的合理分配,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在中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构架中,确认并强调了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审判中心主义”。这就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整体而言,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基本完成,各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性明显增强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通过一系列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增强了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性。一是在人财物方面,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将省级以下地方人财物由省一级管理。二是在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方面,在北京、上海首批设置了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置了六个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种改革隔离了司法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间的联系,在使法院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方面具有积极效果。三是在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方面,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极大地遏制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四是改革强化了司法人员抵御不当干预的能力,明确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

 级、撤职等处分,这就解决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为其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

  (二)司法公正性显著提高

  通过改革,司法的公正性水平获得显著提高。一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理顺了司法机关内部权力运行机制,为公正司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庭审在审判中的作用,提升了办案程序的公正性。三是律师权利保障得以强化。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的具体程序机制,同时还构建了投诉、申诉、控告等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提升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四是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得到规范,解决了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五是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效果明显。

  (三)司法效率提升明显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一是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升了办案效率。二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化解了诉讼压力,提升了司法效能。三是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打造智慧司法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

  (四)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

  司法具有权威,才能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一是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二是破坏司法权威的行为得到遏制。三是执行难问题取得重大进展。四是信访问题得到改善。

  (五)人权保障水平更上一台阶

 在人权保障领域,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积极改革,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一是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二是健全了刑事错案的预防、纠正机制。三是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当事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

  (六)司法职业化改革成效明显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职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员额制改革,将办案力量配置在第一线,整体上提高了司法质量,提升了司法职业化水平。

  本轮改革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单独薪酬待遇。基层法院、检察院职务序列单列后,职级晋升的天花板被打破,法官、检察官迎来了广阔的晋升空间,提升了其职业尊崇感与工作积极性。

  (七)司法公开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要求,进行了司法公开改革,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审判公开方面,人民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公开向纵深发展。在检务信息公开方面,实现了从一般性事务信息向案件信息,从司法依据、结果等静态信息向办案过程动态公开,从单向公开向双向公开的转变。

  (八)诉讼更加便民、利民

  便利民众接近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塑造司法公信

 力的重要途径。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在方便民众诉讼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一是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以及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解决了立案难、维权无门的问题。二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更加便利了民众参与诉讼。三是解决了经济困难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展望

  在肯定改革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本轮改革所具有的深层次的特征,改革的推动势必与传统的政治、司法体制机制产生一定矛盾,在既存政治司法格局中,司法改革的突进可能遇到重重障碍。而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也会影响改革效果, 甚至产生某些负面效应。检视改革形势与状况,尤其需要我们正视矛盾和问题,再思考筹划应对之策。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包括: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提高司法效率的矛盾更加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十九大报告中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提法较以前有所变化,发生变化的背后反映了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向纵深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延伸和有机内容,有助于推动已有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发挥出改革的整体效能。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从主体上看,包括公、检、法、司等;从覆盖面上看,既包括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也包括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从

 程度上看,既包括目前尚未完成的一些体制改革,也包括诸多的技术性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应当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展开,延伸性地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度改革。本轮司改试点举措的顺序、配套和衔接上存在某些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到司改‘有机系统性’的安排,要避免新一轮司改造成新的制度断裂,就需要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效有了更高的期待,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的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兴利除弊,建立实现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因此必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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