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7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9〕4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国家、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国家、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办理建议、提案的主体是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

 昆明市各承办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人在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 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以提高办理质量为导向,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昆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四)审查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答复;

  (五)向上级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昆明市承办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市级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昆明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负责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接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接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部门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要求做好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交而不收,收而不办。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正式交办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对办理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具体交办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确定政府领办领导。承办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单位应落实 1 个工作方案、1 次联合调研、1 场面商会议、1 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领办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承办单位领导牵头负责,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人和督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时限为 6个月。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推进落实;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人的理解。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办理复文首页标明办理结果分类。办理结果分类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所提主要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可标为“A”类件;

  所提主要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或已经制定措施,能够逐步加以解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B”类件;

  所提主要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承办单位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或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目前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标为“C”类件。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应当在复文首页标注“公开”。

  (二)对办理复文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明确表示建议或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标注“不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复文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标注“公开”。

  (三)对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的国家秘密或高敏感工作信息,无论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是否明确公开,复文单位经保密审查确定以上情形后,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标注“不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则应在复文时按权限标注密级,并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明确告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文本、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复文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涉密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交办。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至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接办后,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再交办有关承办单位具体承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会(以下称市“两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受理并经审查立案后,通过联合召开全市交办工作会议等形式,原则上以建议、提案网络系统集中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签收。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签收建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有调整意见的,应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建议,于交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提出的书面调整意见,交办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按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

  承办建议、提案的方式有独办、分办、协办(会办)。由 2 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会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议、提案后 1 个月内,按照办理复文的规范格式,将协办(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会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其中,昆明市人民政府协办(会办)的国家、省级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将协办(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 2 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但应该相互协商,共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调研。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承办单位应专题摘报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协商。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人的协商,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探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协商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人的面对面沟通交流。可以采取网络、信函、材料协商等形式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答复面商。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人之前应当与之面对面进行协商,提交答复文本初稿并听取人大代表和提案人的意见建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提案人进行直接面商的,或与代表、提案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 10 件以上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工作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提案人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常态化协商民主机制。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提案人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面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充分协商的应当面商。

 第二十七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会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议、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复文由市政府领办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八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由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者。

  省级建议、提案的办理意见,由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查,按程序报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同时,省级建议办理复文抄送省人大常委选联工委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

  市级建议、提案的办理意见,由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和提案人进行答复;同时,市级建议办理复文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市级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

  2 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会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2 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要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在答复前分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重复。

  书面答复办结后,省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录入网上办理系统;市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送达。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送达领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送达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送达召集人。送达方式为承办单位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送达、寄送人大代表、提案人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应继续研究办理,并在 1 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在办结后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或本单位政府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开,没有政府网站的单位可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年度办理工作总结应同步公开。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 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协办(会办)单位应在协办(会办)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

 第三十二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昆明市办理上级建议、提案的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各承办单位每年应将本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第三十三条

 续办续复。对建议、提案答复中当年不能解决的或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按照人大、政协续办续复的要求,承办单位应当继续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人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第三十四条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督办,并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协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

 市政协提案委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各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在听取人大、政协建议意见基础上,牵头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国家、省、市级建议、提案进行综合考评,将考核结果纳入结果运用,并作为表彰先进、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昆明市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每年给予通报,以兹鼓励。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承办单位领导重视,办理责任明确,规章制度完善,办理程序规范,具体经办人员落实办理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办理方法措施有力,解决实际问题成效突出和续办续复工作完成较好,得到上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肯定的。

  (三)创新工作机制,办理成效显著,代表、提案人普遍提出表扬或满意率较高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责: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办理责任,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人员遗失建议、提案原件的;

  (六)在办理过程中未履行保密审查造成泄密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昆政发〔2005〕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2.办理市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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