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自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池海函〔2019〕27 号

  关于开展船舶污染物防治三个专项 自查行动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

  2019 年 10 月 11 日-13 日,省交通运输厅对沿江五市开展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调研督查,督查发现长江安徽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普遍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船舶污染物防治三个专项自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实施船舶污染物防治三个专项自查行动,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

  2019 年 10 -12 月。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

  案》和《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规定,开展以下三个专项自查行动:

 (一)开展船舶防污染设施专项自查行动

 1.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是否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其中的重点是检查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及处置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2.船舶是否按规定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是否严格遵守排放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是否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3.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污染防治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4.船舶是否违反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是否交由港口码头或者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接收处理。

 5.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牵头科室:海事管理科。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青阳分局、贵池分局。

 (二)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专项自查行动

 1.检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已建成的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池海〔2019〕1 号)是否按时间进度完成。

 2.码头是否通过广播、告示牌等措施宣传码头提供船舶污

  染物接收服务,是否主动提醒靠港船舶上交船舶污染物,是否主动提供市政府印制的正规联单,提供的联单是否记录清楚并签字盖章。

 3.码头是否与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等协议;是否建有自处装置并有效运行。

 4.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了防治船舶装卸作业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5.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牵头科室:港口管理科。

 责任单位:处属各单位。

 (三)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专项自查行动

 1.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企业,是否合规合法运营,是否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是否对所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交由有资质处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接收污染物的企业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接收设备和器材的操作程序、防污染规定要求等。

 3.污染物接收是否规范填写联单;是否主动提供市政府印制的正规联单,提供的联单是否记录清楚并签字盖章;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登记是否统计,流程是否可溯。

 4. 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牵头科室:港口管理科。

 责任单位:处属各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船舶防污染工作放在环

  保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按专项自查行动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码头和船舶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强化工作机制。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港口码头、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要落实各方责任,建立航道全覆盖、节点全监管、流程全控制、行为全考核的责任链,实行网格化监管。

 (三)大力宣传引导。要结合专项自查行动,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港口与船舶防污染有关政策的宣传,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对港口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

 市处将适时组织对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在 2019 年 12 月 18 日前,请海事科将开展船舶防污染设施专项自查情况,处综合执法支队、牛头山直属所和各分局将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专项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给处港口管理科,由港口管理科汇总后上报。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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