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户籍事项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主要户籍事项办理规定

  一、市内户口迁移的办理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本市内办理“网上迁移”的公民,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 号)文件精神,应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时由本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或户主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持证件为: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房租赁证; 5、16 周岁以上迁移人无照片信息的上交照片一张(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含户主在内非全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二、出生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申报户口。需持证件为:

 1、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同时审验计生部门签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

 三、注销户口的办理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需持证件为:

 1、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定居相关证明; 4、《死亡证明书》。

 出国出境人员、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四、市外申报户口的办理 市外申报户口是指从杭州市区外要求迁入杭州市区内的户口。

 (一)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范围主要是:

 1、杭州市区生源(萧山、余杭除外)的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回迁;

 2、原杭州市区入伍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3、外地生源的应届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进杭落户。

 (二)需上报审批的户口范围主要是:

 1、各类投靠户口(子女、父母、夫妻); 2、部队随军家属投靠; 3、认定的台胞、华侨在杭投资解决国内亲属进杭落户。

 五、办理时限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有关户籍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居民户口簿 5 元/本 [1994]浙价发 98 号 2 集体户口簿 2 元/本 浙价费〔1991〕81 号 3 申、换领居民身份证 20 元/张 浙价费〔2004〕64 号 4 损坏、遗失补领身份证 40 元/张 浙价费〔2004〕64 号 5 申领临时身份证 10 元/张 浙价费〔2004〕64 号 注:收费标准若有变更,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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