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 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 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 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 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 9 位数码流水号。

  ◆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 基本要求

 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 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 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 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 或亳升,L 或升; 4、 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 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 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 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

 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的奶嘴; (2)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

 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五、 国产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六、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名;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七、 国产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呐码)。

 八、 进口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名;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除保质期超过 18 个月的饮料酒、蒸馏酒可不标保质期外,其它必须标注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九、 附注

 1、 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1)

 有效期为一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

 有效期为三天以下(含三天)、一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3)

 有效期为七天以下(含七天)、三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前三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清退; (4)

 有效期为十天以下(含十天)、七天以上的,须在前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5)

 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十天以上的,须在前七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两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6)

 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二十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五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7)

 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一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一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七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8)

 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前 1/2 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9)

 有效期为一年以上,须在前 3/5 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三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 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打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3、 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4、 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商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5、 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化妆品类 一、 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 x 年或保质期 x 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二、 进口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 x 年或保质期 x 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三、 附注

 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 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 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 一、 基本要求

 1、 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 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 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二、 国产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厂址。

 2、 说明书应包括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 或 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 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还须加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4、 应在产品或其外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三、 进口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粘贴(CCC)标志后才能销售。

 四、 国产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操作使用说明书。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五、 进口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 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本地设有或委托有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本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 国产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还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七、 进口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 CCC 标志)。

 八、 冰箱、空调必须在商品上贴上节能标识,节能级别超过 5 级的不能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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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表类 一、 国产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二、 进口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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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相器材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 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操作使用说明书;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修卡;国家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销标志(激光北京天安门防伪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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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商品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供应商需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需具备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 运动器材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 药品类 一、 国产药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符号为); 二、 进口药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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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制品(皮带、箱包)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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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 类 一、 国产皮鞋、胶鞋、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二、 进口皮鞋、胶鞋、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注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 国产胶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 每只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者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2、 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四、 进口胶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五、 国产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 每只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与鞋型;检验章。

 2、 外包装上应标注: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六、 进口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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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用百货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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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烟 一、 国产香烟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二、 进口香烟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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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纺织品类 一、 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号型、规格、等级;产品标准号;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其中,号型、规格、原料成份、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二、 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玩具类 一、 国产玩具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型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住所地);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产品检验合格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二、 进口玩具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者的名址、产品标准号及产品检验合格证;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金银饰品类 一、 国产金银饰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 0.54g 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二、 进口金银饰品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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