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古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景区古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景区 19XX 年以前的建筑均属古建,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使用、保护和管理;园内复建建筑的使用、保护和管理亦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属景区的古建房屋、建筑遗址均为景区不可移动文物,责任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古建及其附属(包括匾、联、额及内、外檐装修等)文物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改建、添建、拆除古建及其附属文物;不得在古建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文物管理部代表景区管理处对全园古建房屋进行保护性管理;参与维修方案审核,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室及使用单位对古建房屋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未经文物管理部审批,不得在古建及周围进行挖掘和隐蔽施工等工作,如文物古建需要进行修缮或古建附近进行设备、设施改造时,事先必须经过文物管理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文物主管园长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条 古建作为商业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经济效益必须兼顾社会、环境效益;古建商业使用或停用前应报文物管理部,待对古建使用前、后情况进行检查、交接验收后,方可办理商业使用、停用手续;管理处统一对园属古建房屋使用进行调配。园内商业用房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服务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第五条 建立综合巡查制度,由文物管理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古建房屋的使用、管理、安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职能部室定期对古建房屋进行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古建维修、保养和利用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保证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施工竣工后景区建设部门应保存文物建筑施工中和竣工后的各种资料及各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报告。

 第八条 为保护古建园林风貌和其历史价值,文物古建修纳应尽量使用原有文物材料和工程做法。不能利用的原有材料,应有图文记录,并经文物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消纳处理。

 第九条 园内及周边施工时凡发现地上、地下文物遗迹应立即报文物管理部,并请有关部门论证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自行迁移、掩理和损毁。

 第十条 园内道路、山石、湖岸栏杆、填墙、建筑遗址等施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者负有以下直接保护责任:

 (一)遵守“景区古建房屋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腹和网各项防火管理、安全用电管理等规定,不准自行改变使用房屋性质,保证古建房屋使用安全。

 (二)做好古建房屋的保护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三)对于闲置房屋、库房、关闭的展室,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日

 常通风换气等工作,每周不再少于一次,做好相应记录;天气不好(如;连日高湿多雨等情况)可适当减少通风次数,恶劣天气严禁通风。

 (四)古建房屋使用单位,特别是商业用房严禁改变内棉装修形式、格局等,严禁在内糖装修上钉钉、挖洞、构桂物品。

 (五)接受有关部室对古建房屋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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