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纪工委纪检监察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派出纪工委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收归派驻统一管理改革是新时期纪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一些改革试点,尽管改革的方式不尽相同、改革的深度也不一样、机构的设置也不一样,效果也就不一样。XX 县自 XX 年成立纪工委至今已七年,结合学习在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很有必要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进行总结和研究,对派出纪工委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搞好纪检监察工作,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具有要的现实意义。

 一、成立纪工委以来取得的成效

 (一)整合了力量。成立纪工委,是把过去市县直属单

 位的纪检组撤销收归到纪委进行统一管理。过去一个县直单位的纪检机构大多就只有一个纪检组长,没有其他纪检工作人员,往往是单干,不利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单薄。通过改革,撤销各县直单位纪检组,收归到纪委统一成立纪工委,把原来分散在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收拢起来,集中了人员,整合了力量,增强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力量,纪工委的工作通过分管和联系的形式,做到了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强化了职责。过去各县直单位的纪检组是驻在单位,既受上级纪检机关领导管理,同时也受本单位党组或党委的领导。虽然是双重管理的体制,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承担本单位的分管工作和行政任务,不仅要搞好纪检监察工作,还要抓好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个人要很好的开展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就很困难,人财物等方方面面都要依靠本单位,更不容易搞好监督。成立纪工委,人员收归纪委统一管理,避免了过去的那些依靠和限制,可以更好的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通过成立纪工委,明确划分了分管单位、部门及联系单位,使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人员能专心致志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工作重心精力能够集中,目标任务较为明确,职能职责较为具体,强化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同时各县直单位没有了纪检组,党政一把手就减少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依靠思想,进一步强

 化了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的要求,还原了县直部门党政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身份,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一岗双责能够真正落在主要领导身上,同时也提高了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在县直单位的开展。

 (三)拓展了监督检查范围。过去驻单位的纪检组只是抓本单位的纪检工作和监督检查,范围很窄,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以来,工作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既要抓好分管的十多个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也要抓好所联系单位的监督检查,还要抓好联系的党委、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工作。同时,还要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全县的各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察,大大拓宽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范围,使纪工委监察分局成为了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党群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突出了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的功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既要抓好教育预防,更要抓好查处治理,这也正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来,既要对分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查办案件,纠风治乱,也要对联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的信访案件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强化监督检

 查、突出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成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来最大的特点,也符合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在查办案件中,纪工委是一个正科级单位,能够在案件查办中查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这是以前的纪检组无法办到的。

 二、存在的问题 派出纪工委的成立,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生机活力,队伍壮大了,机构增强了,体制机制创新了,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和问题,有待于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探索。

 (一)普遍存在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收归纪检组,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疏远了纪检机关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联系,办公不在一起了,工作不在一起了,变成了你干你的,我干我的,彼此联系变少了,互相变得不了解了。过去纪检组驻在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本单位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参与,有很多的了解,就可以有的放矢搞好监督,也方便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现在,纪工委监察分局置身于被监督检查单位之外,对分管单位的工作就不可能随时跟踪了解,对各项事务不可能件件参与,很不利于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二)党风廉政建设落 实机制不畅。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后,县直单位部门没有了专门抓纪检工作的人员,工作只停留在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上,签完以后就没人管了,更没人来抓落实,有的虽然安排一名领导分管,但却不能代替一把手来抓落实,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员更不可能代替被监督检查单位来抓落实,也不可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的环节上就出现了问题。

 (三)存在着监督检查方法不多的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很多情况下是采取专项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检查落实、走访座谈、参加分管单位会议、安排分管单位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监督。对各单位有计划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对重点事项、重要环节,特别是“三重一大”的监督很难到位,对工作纪律、制度落实、内控管理的监督就很难。

 (四)对制度的落实很难到位。各单位所制定的制度不能说不多,也不能说不全面,但是很多制度只是一种形式,往往只是挂在墙上,用于应付检查,装装样子,难以落在实处。纪工委监察分局不能深入到各单位的内部,就很难对制度的落实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有一些领导明知制度不允许,但只要求别人不要违背,自己却背离制度而行,就像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使制度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更没有

 执行力。

 (五)一些纪检干部还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从纪检组到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范围、内容、形式、方法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一些人还抱着过去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缺少主动性,没有针对性,既不强化监督检查,也不加大协调沟通,就很难把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做好。

 三、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好工作的一些思考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履行这两项职能的关键是保证对监督联系单位或部门的知情权,不知道内情就谈不上有效监督,监督也就是走走过场,没有实质性内容。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机制必须围绕如何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这两个关键环节着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到不留空白、不缺位。

 一是建立日常工作报告制。主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出台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情况,全局性工作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等,报告要体现主动性、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是建立重要会议列席制。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的党组会议

 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要提前告知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监察分局派人列席参加。

 三是建立“ 三重一大” 备案审核制。要求所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每年年初将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并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重点监督内容;各被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临时发生的“三重一大”事项和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也要及时向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确保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能随时掌握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三重一大”备案审核制度包含以下内容:《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重大事项审核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审核制度》等。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备案制度》。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将“三重一大”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如果被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规避监督、拒绝接受监督或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规定,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影响恶劣、引发社会矛盾的,将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四是实施定期巡查制。根据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计划,

 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季度、半年、全年巡查,检查、测评、考核所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是实施专项检查制。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查督促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

 六是实施问责制。针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是建立例会报告制。每季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将所监督联系单位和部门的反腐倡廉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查看各单位和部门重大事项有无漏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分析有无需要提醒、警示的地方,是否需要深入调查的线索和问题,并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出台重要政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或专项检查情况、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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