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汇编-国家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汇编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二○一六年七月

 目 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1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工作的通知„ ............................... 4 3.科技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3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工作的通知„ ................................... 36 5.

 国家民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 55 6.

 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摘录)„ ..... 60 7.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 意见(试行)„ ..................................... 62 8.

 司法行政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一览表„ ... 76 9.

 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 单目录„ ........................................... 82 10.

 人社系统解决群众诉求途径宣传手册„ ................... 86 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 91 12.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 ..................................... 105 13.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试行)„ ....................................... 119 14.

 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125 15.

 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132 16.

 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140 — 1 —

 1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 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156 18.

 文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 ............. 159 19.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 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 162 20.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181 21.质检总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199 2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 203 2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相关领域主要信访投诉法定办理途径和有 关法律依据„ ..................................... 211 2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 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 222 25.

 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试行)„ ... 242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251 2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 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 258 28.

 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273 29.

 银监会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279 30.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85 31.

 保险监管领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291 32.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298 33.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302 34.

 民航局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 304 35.

 邮政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309 — 2 —

 36.三峡移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 行)„ ........................................ 322 37.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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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试 行)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

 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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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节能违法行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债券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我委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四、检举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

 (二)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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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六、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一)具体投诉请求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法定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或向政法机关反映。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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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 — 4 —

 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 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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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 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事项二: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事项三:信访人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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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

 120. 服务合同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事项四: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 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事项五: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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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 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8 —

 (三)》(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

 ⑧《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事项六: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 年 5 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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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发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发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项七: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 10 —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事项八: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事项九: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事项十: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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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⑦《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1990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 年 8 月 15 日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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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事项十一:信访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14 —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事项十二:信访人认为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过低。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事项十三: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15

 —

 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事项十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设立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依据:

 ①《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16 —

 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 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17 —

 (七)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事项十五: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八)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事项十六:信访人因土地征收、行政征用而要求补偿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 — 18 —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 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9 —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向其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事项十七:信访人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的。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十)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事项十八: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20 —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十一)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事项十九:信访人反映学位授予相关问题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事项二十: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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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②《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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