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有在岗干部(行政、事业、返聘人员、公益岗人员、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实行各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出缺勤考核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以规定的作息时间表为准(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5:00)实行上班签到和下班签退制度。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 10:00 及下午 3:00 镇纪委将对机关干部实行动态查岗,对不在岗人员将按照违反机关纪律处理。

 第四条

 实行各部门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备案登记制度。事先到纪委填写《外出备案登记表》,并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干部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方式请

 假,到岗后销假,并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应分别向党委书记、镇长请假,因急事临时外出的要说明情况;一般干部请假 1天以内由站办所负责人签批,站办所长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 3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分管机关的领导签批;请假 3 天以上的由镇长签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党委书记签批。一般干部请假,先由站办所长签字,然后按以上规定执行。因急事需要请假的要电话说明情况。假条签批后交镇纪委备案。假满后,应立即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到党办登记,逾期不归或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患病住院请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休假建议书。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奖惩。行政及事业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和县事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奖惩。全年累计旷工 3 天以上,年终不能评先选优;干部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 1天论处;出现旷工 1 天的给予批评教育;旷工 2 天的给予谈话函询;旷工 3 天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经常不来上班或因病长期不能上班的,将累计不在岗天数,在年终绩效奖金中扣除。

 返聘人员、公益岗人员、机关临时工作人员,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落聘返岗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奖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1.1 年内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2.在聘用期间内违反国家有关信访相关规定的; 3.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因私请假超过 1 个月的; 5.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

 会议学习制度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镇党委、镇部组织的会议和学习。实行会前签到制度。会议和学习期间要认真听会和学习,做好笔记,提高会议质量。无故迟到、早退、缺席需作出书面检查,报分管机关的领导。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党委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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