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苍溪县林业局苍溪县2020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项目编号:竞磋- - 20191206

 苍溪县 9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广元 )

 采

 购

 人:

 苍溪县林业局

 代理机构: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 2019 年 年 2 12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5 第七章

 评审方法…………………………………………………………………3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4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林业局 委托,拟对 苍溪县 2019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竞磋-20191206

  2.项目名称:

 苍溪县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项目

 3.采购人:

 苍溪县林业局

 4.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项目预算金额:

 33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 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采购采取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供应商需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为每天上午 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 14:00-17:00,周五下午 13:30-15:30)。在 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广博街北段 193 号) 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注:身份证明文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介绍信内容应清晰备注购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购买单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因以上信息购买人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八、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23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12 月 23 日 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 磋商 地点:

 苍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

 。

 十二、联系方式 (一)

 采购人:

 苍溪县林业局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邮

 编:

 628400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080737766 (二)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广博街北段 193 号 邮

 编:628017 联 系 人:

 袁先生 联系电话:18780908188

 2019 年 12 月 6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供应 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33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购[2017]63 号)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5.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6600元(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通过电汇或转账或保函担保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注明项目名称(简称)

 收款单位: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元万源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

 51050166004100000521

 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3日9时(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

 9 磋商有效期 6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 磋商文件及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18780908188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878090818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18780908188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广博街北段193号 邮政编码:628017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苍溪县财政局。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839-528397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苍溪县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苍溪县林业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本次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需求论证专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代理机构。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无。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截止时间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

  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 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5 投标人应另准备一份公司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鲜章同时递交,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

  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 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

 24.1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

  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建议在 10%-20%区间)。

 41. (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需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3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2、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3、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4、提供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可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健全财务管理承诺书;(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7、提供缴纳的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8、2018 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以及 2018 年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原件)

 10、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A.供应商需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B.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苍溪县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项目 第一部分:苍溪县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

 项目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通过共用一套遥感数据、一次判读区划、一次验证核实、一次现地复核,将森林督查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和公益林建设成效监测等工作协同开展,及时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逐步实现全省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及时发现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并及时查处。

 第二部分:苍溪县“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 项目背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为使“十四五”采伐限额的核定与森林经营方案有机衔接,凡本期新编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主体,应在“十四五”编限成果上报之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修订以及审核认定或者备案,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核定该单位“十四五”采伐限额。

 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2.《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1954-2011); 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4.《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2893-2017 ); 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6.《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7.《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 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10.《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林资地函〔2012〕2 号); 1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14);

  12.《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 号); 1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14 号); 1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9〕30 号); 15.《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川林资函〔2019〕476 号); 16.《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技术细则》(四川省林业厅,2010); 17.《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定》(四川省林业厅,2011); 18.《四川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2019)操作细则》(四川省林业和草原); 19.《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 年)》以及省级森林经营规划 20.《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21.《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22.《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23.《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 24.《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定(试行)》; 2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26.《四川省森林抚育技术指南》(四川省林业厅 2017 年 3 月); 27.《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LY/T 2007-2012); 28.《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LY/T 2008-2012); 29.《四川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细则》; 30.《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31.《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 1557-2000); 32.《毛竹林丰产技术》(GB/T 20391-2006); 33.《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LY/T 2118-2013)。

 3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苍溪县 9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

 1 1 、服务依据。

 依据林资发〔2019〕30 号、川林资发〔2019〕476 号文件精神:开展 2019 年森林督查 126个图斑核实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形成森林督查数据库、森林资源管理“一

  张图”数据库、变化数据库(含问题图斑)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县级自查表以及相关报告。

 2 2 、森林督查 6 126 个图斑核实。

 2.1 森林督查成果以县为单位建立数据库文件夹存储上报。

 2.1.1 森林督查图斑矢量图(shp 或 gdb 格式)。

 2.1.2 森林督查违法违规图斑矢量图(shp 或 gdhb 格式)。

 2.1.3 森林督查变化图斑现地核实表 2.1.4 森林督查图斑现地核实(调查)航迹 现地调查航迹按县立文件夹,航迹按图班号分别存储于文件夹下。

 2.1.5 森林督査现地核实(调查)照片。

 2.2 森林督查成果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受检单位林地和林木采伐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采伐林木情况说明、目标责任制检查结果、上一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3 3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县级自查表。

 4 4 、年度更新成果。

 4.1 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库以文件地理数据库(gdb)提交,包括下列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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