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作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XX 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会、市纪委监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各镇、开发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等。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市直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

 市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 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 市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 15%以内;

 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市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的 10%和 8%以内。

 第十条 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在单位内部会议室、政府会议室、其他市直单位会议室召开。确需在社会宾馆、饭店举办的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收

 费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市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等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以及其他为会议提供服务的费用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等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60

 140

 130

 530

 二类会议 230

 120

 100

 450 三、四类会议 180

 110

 6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时间为 1 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会议时间为半天的,一律不安排住宿费,伙食费减半。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资料、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 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会议 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禁市直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市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提倡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和各镇、开发区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 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 政办〔20XX〕X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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