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留样考察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产品留样考察规定

 1.目的:建立一个留样考察制度,以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2.范围:所有本公司产品。

 3.责任:QC 化验员。

 4.内容:

 4.1 化验完毕,由签署产品合格报告的化验员,按照规定的留样量留取样品(见附表),留样样品应有代表性。

 4.2 产品留样考察分一般留样与稳定性留样二种。一般留样样品只留样无特殊情况基本上不考察,只有当质监部认为有必要时,以书面下达考察命令。稳定性考察留样按规定进行考察检测。

 4.3 所有产品均应留样。稳定性考察品种于每季分别抽取正常生产 3 个连续批号(新药品种抽取 5 个连续批号)作为稳定性考察样品。

 4.4 质监部凭成品留样通知单向车间抽取规定数量样品。

 4.5 稳定性考察一般以室温观察为主,质监部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高温高湿条件进行加速试验,加速试验通常以40℃恒温,75%相对湿度,考察三个月。

 4.6 普通药品的留样期限为四年,有效期的药品,留样期限

 为有效期后一年。

 4.7 稳定性考察测试间隔时间为:第一年,每隔三个月考察一次,一年后每隔半年考察一次,至考察期满为止;新药留样考察品种在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各考察一次,以后每隔半年考察一次,至考察期满为止。考察测试项目除按质量标准全部检验外可另增内控项目,加速试验的考察方案,另行制订。

 4.8 产品稳定性考察方案由质监部会同生产部制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质监部负责实施。

 4.9 留样考察室应及时填写留样考察记录,每季度对每一品种的留样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并作文字小结,经质监部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送总工程师、生产部、销售部及有关车间。

 4.10 留样考察期间,若发现样品在有效期或负责期内质量发生变化,应立即填写留样贮存期间质量变化通知单,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告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销售部和有关车间,同时对变质产品留样进行复查,对查出的变质产品,应按照成品销售记录和产品批号,查明销售去向,主动予以回收处理。

 4.11 留样考察期间,要认真研究产品质量情况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暂时不

 能解决的问题可作为下一步质量攻关课题。同时,要负责研究产品质量标准的指标设置和检测方法技术,为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供依据。

 4.12 用于留样考察的留样数量,一般留样考察品种,应不少于三次检验用量;质量不稳定的产品、新产品等重点留样考察品种按不少于检验数量的 10 倍量。

 4.13 留样管理中应按每个样品的规定复测日,于该日之前 3天通知有关化验员,并给予足够的留样样品,做好测试前的准备。

 4.14 化验员复测完毕,应去管理员处在台帐上登记、签名,保存测试原始记录归档。多余样品归还管理员,管理员再放入留样室内。

 4.15 留样管理员应对留样室的留样程序、清洁及留样样品的使用与收回负责。

相关热词搜索:考察 产品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