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委函询回复例文

发布时间:2020-11-23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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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函询回复范文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纪委函询回复范文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纪委函询回复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回复制度是指信访反映有关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该单位部门或干部有必要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加以说明,以函询方式要求其回复的一种信访调查核实办法。

 第三条实行信访函询回复制度必须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努力把干部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以下

 七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分析研究,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核实处理的之外,对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函询回复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方面的问题;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对于署名来信或来人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干部室受理后,要及时整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部长批示或部长办公会决定,由组织部干部室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正式发出函询通知;对于匿名来信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要对问题的性质、内容和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鉴别,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函询。

 第六条函询通知一般可直接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本人发出,明确提出复函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被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本人传达函询通知。发函询通知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并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

 第七条被反映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回复书面材料,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的情节、经过和解决处理的办法等;本人认为以复函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可以在复函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说明理由,并作出回复承诺;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尽快回复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如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要将回复情况及时向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汇报。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说明的情况以及组织上了解掌握的情况,做出批示或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处理结果。

 1、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就所函询的问题如实陈述情况,而且事实清楚的,由干部室拿出处理建议,并向部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存档。

 2、对存在问题,但情节较轻、不能够成纪律处分的,由部领导督促当事人采取措施,及

 时补救,改正错误;或由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情节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及时与县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沟通情况,向县委汇报,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4、对于被反映领导干部认为要求复函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且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又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复函材料暂由组织部干部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注意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对正当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造成后果的,一经查明,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函复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干部室具体负责协调、函复件登记、结果反馈、材料归档等工作(复函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按季度将函复制度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主管书记汇报或在部长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信访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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