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x xx 局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组班子、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充分发挥制度体制优势,统筹网上网下两条战线,把握舆论宣传引导时效,坚持管用防并举,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让党的声音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构建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范网络舆论引发社会风险,维护 xx 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

 第三条 党组,机关党支部要从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理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网络意识

 形态工作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党组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其他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应当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局党组、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研判本系统本支部网络舆情态势,掌握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改进工作的方法方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大情况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三)统筹协调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提高网络意识形态素养。

 (四)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内容建设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依法治网、上网。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领导、组织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五)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网信工作机制,确保上下协同、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力开展。适应网信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网信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六条 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统筹协调组织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其他各科室负

 责人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责任:

 (一)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加强网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议,唱响主旋律,提振精气神。

 (二)组织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利用网络传播重大典型和重大成就,积极开展网络舆论宣传和网络文艺宣传。

 (四)加强网络评论工作和机制建设,指导推动网络评论队伍建设,重点组织开展重要政策、重大主题、重大活动网上评论引导工作。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以及重要网络舆情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评论引导。做好网络评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等工作。

 (五)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件及有关应急工作。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加大网上重点突出领域舆情管控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网上信息和网站。

 (六)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七)协调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第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承担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支持、配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政务新媒体等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通报;加强网上交流沟通和便民服务;协助开展评论引导工作。每半年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职责范围的网络意识形态研判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度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把自查情况作为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汇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组领导班子在民主生活会及述职报告中,应当报告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接收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党组、党组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接收上级党组织问责或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应对本单位、本科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误,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 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 xx 局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

 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理。

 第五条 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章

 党组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

 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究判断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 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种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会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党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每半年向市委和市委宣传部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党组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党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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