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贵州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支持地方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大胆探索,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的良好局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质量工作等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激励支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主要包括: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即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场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明显、亮点突出、社会反映好、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

 (二)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决策部署坚决,质量工作改革创新有效、质量安全监管有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扎实、群众质量获得感和满意度高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时间安排和名额分配等,按年度开展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督查激励工作。

 第四条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主要依据省市场监管局掌握的各地市场监管年度工作成效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各项专项督查、各类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认定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其中一个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特色亮点: (一)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有序,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落实“多证合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落实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群众提供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登记注册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着力打造“门槛低于周边、服务高于周边”的营商环境;大力开展登记注册数据分析利用,在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宏观决策等提供参考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纵深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切实推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创新;着力加强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制度机制;深入推进社会共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推动实现应报尽报;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作用,统筹推进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现应归尽归。

 (四)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用明显。

 (五)强化价格收费监管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有力推动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执法,推进规范直销、打击传销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规定和“四个管网”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共治监管作用,有效解决网络市场突出问题;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

 秩序;推进商品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引导商品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加强 12315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 12315 线上线下一体化工作,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推动合同监管各项工作。

 (七)深入推进广告战略实施,强化广告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广告市场秩序良好;积极开展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推动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提质升级。

 (八)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市场监管领域立案查处数、结案率、大要案办理数居全省前列;创新建立区域性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执法行动重点突出、成效显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力度大、实效好。

 (九)建立健全精准落实的闭环工作链条和制度机制,防范化解市场监管各类重大风险防控措施有力,负面舆情处置及时、得当,系统内部未发生重大安全风险和负面舆情。

 (十)持续抓好各级市场监管规划、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亮点突出。

 第六条认定为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强质量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质量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质

 量监测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靠前,群众质量获得感和满意度高,质量工作支撑“六稳”“打好三大攻坚战”效果良好。

 (二)推进质量工作改革创新成效明显,党委、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行之有效的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高质量水平中的作用。每年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质量工作。

 (三)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加强,质量信用约束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较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扎实有效,消费者投诉办结率达 97%以上,产品伤害预防干预及时有效。

 (四)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深入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明显,企业在质量提升行动中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五)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施有力,食品药品抽检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酒类市场监管成效明显;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产业集聚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问题排查整治等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电梯、气瓶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隐患率较低,设备检验率及电梯责任保险的参保率较高。

 (六)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产品和服务质量状况良好,本地区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服务质量满意度保持较好水平,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七)大力推进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当地主导产业相关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高效运行,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和综合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八)充分发挥标准化、有机认证、地理标志保护等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在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主动作为、成效明显;推进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知识产权创新、运用、转化和保护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九)近 3 年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以及工程、服务等领域,未发生重大(含)以上质量安全事件(事故)。

 第七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督查激励工作部署,指导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将申报推荐相关事宜传达至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市场监管部门,由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申报。

 (三)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根据上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家和省级层面各类督查、检查、考核等情况,

 在各县(市、区、特区)自主申报基础上,进行情况核实、综合遴选、汇总统筹,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经所在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四)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的地方名单,全面考察、客观评价有关工作成绩、数据指标、社会反响等情况,经综合平衡评估后,按照当年度名额分配数量,确定拟予督查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经对外公示后,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并在省人民政府通报激励的地方中,遴选推荐为国家层面的督查激励地方。

 第八条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质量工作等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省市场监管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一)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先满足贵州政务服务网信息化建设个性化需求;优先推荐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二)优先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自主年报、探索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试点地区。

 (三)对在商事制度改革、打击传销、广告监管、网络市场监管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表彰奖励,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在年度平安贵州建设考评中,对地方政府视情予以加分。

 (四)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工作考核、政府质量奖培育、质量培训交流和宣传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五)优先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为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试点地区。

 (六)对辖区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帮扶指导。

 (七)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在跨地区学习交流培训、年度考核考评中予以倾斜。

 (八)在划拨有关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倾斜。

 (九)优先考虑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十)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措施,探索建立更具有针对性且含金量较高的配套举措,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质量工作等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

 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积极做好典型经验做法的挖掘、总结和提炼,并优先支持这些地方申报。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要及时通过各类网站、刊物等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推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供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第十一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时全面高质量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的试点、交流和课题研究等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原则,严肃各项纪律规定,严格各项标准程序,注重工作实效。

 对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以及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涉及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不予督查激励;对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中暴露问题较多,或被国家和省级层面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事项较为集中的,该地区和单位不予纳入督查激励范围。

 对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地方 3 年内申报资格和所在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下一年度推荐资格;已纳入当年度督查激励范围的,停止和撤销督查激励支持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激励退出机制,对已经被认定为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当年内发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领域重大(含)以上质量安全事件(事故),经调查属于政府责任的,撤销相应资格和督查激励措施。

 重大(含)以上质量安全事件(事故)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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