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

 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

 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

 附录

 A A 建筑间距的计算

 B B 建筑高度的计算

 C 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D D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E E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F F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

 G G 名称解释

 H H 本标准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环卫、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

 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

 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

 第八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省市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定期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确定下一轮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黄石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

 城市和镇人口规模 (万人)

 项目位臵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住宅类项目 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100~200 城市中心区 2~5

 1~2 其他地区 3~8

 2~5 <100 - 2~8

 1~5

  注:

 1 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 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2 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100 个;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 3 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出让、划拨土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情况;(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临主次干路、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五线”编制 城市规划“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技术文件的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可以单独明示。

 第十八条

  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适建设范围。

 黄石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 绿地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商贸办公C1 C2 科技文卫C3 C4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公寓 × √ √ ○ √ × × × × × ○ × × 6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4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5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6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楼建筑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2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3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4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5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6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7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9 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30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3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4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5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7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8 加油站 × ○ ○ ○ × √ √ × √ × √ × ○ 39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40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41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2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3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后建设

  ×

 :不允许建设

 第十九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的兼容性范围的,应提出申请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毗邻城市支路(15 米红线宽度)、高压线廊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代征代拆上述道路、高压线廊中心线一侧用地及建筑。各级开发区另有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所有代征用地不参与该项目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平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m2)

  0 3000 10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小型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规划的,宜按下表《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

 《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

  建筑密度% 容积率限值 低层住宅 15-35 0.3-0.8 多层住宅 25-28 1.2-1.8 高层住宅 18-25 2.5-5.5 办公建筑(多层)

 35-38 2.0-3.5 办公建筑(高层)

 28-35 3.5-6.5 商业建筑(低层、多层)

 35-45 2.0-4.0 商业建筑、商业办公综合(高层)

 35-40 5.5-6.5 商住楼(多层)

 25-35 2.2-2.5 商住楼(高层)

 28-30 3.0-5.5 办公、商住超高层

  注:

 1、规划用地密度、容积率,地块较大时容积率应取小值,地块较小时容积率应取大值,但建筑密度、容积率两者不得同时取最大值;具体取值还应根据相关规划、控规等确定; 2、综合型项目用地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3、本表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已编制控规的区域按照控规成果执行,如果需要对已经审定控规指标进行调整,需要进行咨询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定; 常用的容积率咨询论证方法有:经验统计法,按同类已建地块容积率值统计采用;模型计算法,按地块模型分别情况采用计算值;参考比照法,按国内各地已有容积率值比照、参考、采用;容量计算法:按各种规定、规范的最大容量要求计算出容积率;经济测算法,按照地块合理收益计算容积率。咨询论证必须采用三种(含)以上方法进行比较提出合理的参考指标。

 4、城市规划超高层建筑地段可以另行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但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采光、交通、停车、绿化、市政、景观、消防、环保等基本要求; 5、为城市规划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项目(包括:私房密集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险地段治理、无偿提供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等、无偿提供重要城市市政设施或其他大型重要设施、其他为城市有重要贡献)需要上浮调整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论证评估确定指标后报政府审批确定,此类咨询必须包含经济测算法、模型计算法。

 《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高值

 低层 —— 1.0 40 1.2

 居住(商住)建筑 多层 30-35(商住)

 1.8 30 1.8 中高层 28-32(商住)

 2.5 28 2.2 高层 20-30(商住)

 5.0 20 3.5

 办公建筑 高度<24m 30-40 2.5

  高度≥24m 30-40 4.0

 商业建筑 高度<24m 30-45 3.0

  高度≥24m 30-45 5.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食品制造业 ≥1.0 饮料制造业 ≥1.0 烟草加工业 ≥1.0 纺织业 ≥0.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家具制造业 ≥0.8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医药制造业 ≥0.7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橡胶制品业 ≥0.8 塑料制品业 ≥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金属制品业 ≥0.7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注:

 1、规划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宜小于 0.8;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社会福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外交军事安保等特殊设施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有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接近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地块范围内进行改造、扩建、加层,应鼓励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环境品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内,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附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 10%。

 《建设项目公共开放空间调整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FAR<2 1.5 2≤FAR 2.5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是在项目用地线内无偿为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并能够游憩观赏使用的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空间,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停车场、室外经营性场所或有限制进入场所。

  第五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绿线、蓝线、紫线两侧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影响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 2 小时的规定;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黄石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臵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臵)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适当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范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间距控制按相关规定间距控制。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最小间距:

 (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是:

 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 0.9 倍; 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 1.0 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 13米。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a<6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 0.8倍控制 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 按长边相对规定的 0.8倍控制 a≥60° 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1)表中 a 指两栋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一律须进行计算机日照分析报告,并将报告一并报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建筑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并按照下表进行控制。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并预留市政设施、周边地块改造建设的空间需要。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且最小值为 3 米。

 (四)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 0.7 倍控制。

 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

  居住(商住建筑)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 其它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 朝向 低层 0.4 5 0.5 5

 3 多层 0.4 8 0.5 9

 5 高层 0.25 12 0.3 13

 7 次要 朝向 低层 0.4 3 0.45 3

 3 多层 0.25 4 0.45 5

 4 高层 0.20 7 0.25 8

 5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D≤24 米

 D>24 米 h≤24 米 3 5 24<h≤60 米 8 10 60<h≤100 米 10 15

 h>100 米 15 20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注:1、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确定。

 2、旧城危房改造因地段狭窄无法退让时可以由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单独确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m。

 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1.0m。

 第三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外挑时,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臵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臵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界间距和后退红线、绿线、蓝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实际后退距离按照最大数值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公路控制建设区距离表

 公路等级 边沟外缘两侧控制距离 高速公路 50m 国道 25m 省道 20m 县道 15m 乡道 10m 进入城市规划区公路宜按照城市道路间距控制。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30 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15 米。有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蓝线、绿线内部附属设施房屋除外),除有关规划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建筑高度在 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二) 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间距、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范围、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公示后无异议,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减。

 (一)在旧城中心区,按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风貌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 5 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 建筑物退让架空电力边导线路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

  1—10KV

  5 米;

  35—110KV

 10 米;

 110—330KV 15 米;

 500KV

 20 米。

 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四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臵标准宜按下表执行。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教 育 托儿所 --- ▲ △ 幼儿园 --- ▲ --- 小学 --- ▲ --- 中学 ▲ --- --- 医 疗 卫 生 医院(200~300床) ▲ --- --- 门诊所 ▲ --- --- 卫生站 --- ▲ --- 护理院 △ --- --- 文 化 体 育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居民运动场、馆 △ ---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商 业 服 务 综合食品店 ▲ ▲ --- 综合百货店 ▲ ▲ --- 餐饮 ▲ ▲ --- 中西药店 ▲ △ --- 书店 ▲ △ --- 市场 ▲ △ --- 便民店 ---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 金 融 邮 电 银行 △ --- --- 储蓄所 --- ▲ --- 电信支局 △ --- --- 邮电所 --- ▲ --- 社 区 服 务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 养老院 △ --- --- 托老所 --- △ --- 残疾人托养中心 △ --- --- 治安联防站 ---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物业管理 --- ▲ --- 市 政 公 用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变电室 --- ▲ △ 开闭所 ▲ --- --- 路灯配电室 --- ▲ --- 燃气调压站 △ △ --- 高压水泵房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 垃圾收集点 --- --- ▲ 居民存车处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公交始末站 △ △ --- 消防站 △ --- --- 燃料供应站 △ △ --- 行政管理及其他 街道办事处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 派出所 ▲ --- --- 其他管理用房 ▲ △ ---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臵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配臵标准汇总 参考表

 设 施名称 项目名称 服 务

 内 容 设

  臵

  规

  定 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 地 面 积(m2) 教育 (1)幼儿园 保 教 学 龄前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层数不宜高于 3 层; (3)3 班或 3 班以幼儿园,可联合设臵,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以上的托、幼儿园应独立设臵; (4)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5)活动场地有不小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用地面积为 10~12㎡/座,建筑面积为9~11 ㎡/座。

 4 班:≥1500 6 班:≥2000 8 班:≥2400

 (2)小学 6~12 周岁儿童入学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5)校内有 60 米或 100 米直跑道 (6)新区 24 班小学应设 200 米以上环形跑道 用地面积14~17㎡/座,建筑面积 6.5~7.5 ㎡/座。

 12 班:≥6000 18 班:≥7000 24 班:≥8000

 (3)中学 12~18 周岁 青 少 年入学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规定 (2)在拥有了 3 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区内有一所应设臵400 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初级中学用地面积为 15~18 ㎡/座,建筑面积为 8~9.5 ㎡/座。普通高中用地面积为 18~21 ㎡/座,建筑面积为 8.5~10.5 ㎡/座。寄宿高中用地面积为 32~35 ㎡/座,建筑面积为 20~22 ㎡/座。

 18 班 :

 ≥11000 24 班 :

 ≥12000 30 班 :

 ≥14000

 医 疗卫生 (4)门诊所 儿 科 、 内科、妇幼与老年保健 (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 (2)独立设臵

 3000-5000 (5)卫生所 防 疫 、 保健、就近打针 (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 (2)可与老年护理所合并设臵

 —— (6)医院 设 综 合 性科 室 门 诊和 住 院 部(200 ~ 300床)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一般 10 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所门诊,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门诊所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用地面积为 110~120 ㎡/座,建筑面积为 80~90 ㎡/座。

 15000-25000 文 化体育 (7) 文 化 活动中心 小 型 图 书馆、科普知识 宣 传 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 术 训 练班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 8000-12000

 (8) 文 化 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 画 、 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 座 等 主要 供 青 少年 和 老 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应设臵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 (3)不宜设于住宅底层 150-300 ㎡ —— (9) 居 民 运动场 健身场地 宜设臵 60~100m 直跑道和 200m 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 10000-15000 商 业服务 (10)集贸市场、生鲜市场 以 销 售 农副 产 品 和小 商 品 为主 (1)含市场管理用房及小商品市场 (2)旧城中不设小区级集贸市场 (3)独立地段小区需设集贸市场 (4)不宜设于住宅底层 1000-1200 ㎡ 1500-2000 (11)综合百货商场、超市 日用百货、鞋 帽 、 服装、布匹、五 金 及 家用电器等

 2000-3000 ㎡ —— (12)小区零售商业网点(便利店)

 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 500 米,居住小区不宜大于 300 米,烟杂店等不宜大于 150 米 2500-3500 ㎡ —— (13)物资回收站 废 旧 物 品回收 应设于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不可设于住宅底层 60-80 ㎡ 100-200 (14)书店 一 般 图 书及 科 技 书刊 可设于住宅底层 300-1000 ㎡ —— (15)药店 汤药、中成药与西药 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500 ㎡ —— (16)理发 理发、烫发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0-300 ㎡ —— (17)干洗店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0-150 ㎡ —— (18)服装加工店 服 装 剪 裁加工

 200-300 ㎡ —— (19)综合餐饮、歌舞娱乐室 餐 饮 娱 乐服务 不可设于住宅底层,规模可根据具体情况 —— —— 金 融邮电 (20)储蓄所 储蓄为主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臵 100-150 ㎡ —— (21) 邮 政所、局 信 函 、 包裹、兑汇、电 话 、 电报、报刊订售、储蓄等 宜与商业服务结合或邻近城市道路设臵 200-2500 ㎡ —— (22)银行 存取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800-1000 ㎡ —— 行 政管理 (23)派出所 户 籍 治 安管理 3 万—5 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000 ㎡ —— (24) 居 委会、社区中心 综合管理 300—700 户设一处 100-200 ㎡ —— (25)街道办事处 综合管理 3 万—5 万人设一处 700-1200 ㎡ —— 市 政公用 (26)开闭所

 (1)每年配电房负荷半径不宜大于 250 米 (2)宜独立设臵 (3)在不互相干扰情况下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设臵 (4)在不干扰住宅情况下,可贴住宅宅出墙建设 200-300 ㎡ —— (27)路灯配电室

 可与配电室结合,供电半径 500 米,提供小区及周转城市道路照明 20-40 ㎡ —— (28)煤气调压站

 概括城市燃气规划设臵,须保证消防安全距离 50-80 ㎡ —— (29)给水加压泵房(集中供水)

 (1)附地下清水池,水池面积由供水量确定 (2)高层住宅单独设臵,可设于住宅地下室内 40-60 ㎡ —— (30)公共厕所

 每 1000-1500 户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可附设于不受干优的公建内,服务半径 300 米 30-60 ㎡ —— (31)垃圾点转运站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 0.7—1km3 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 5m —— ——

 (32)居民自行车存放 存 放 自 行车、摩托车 (1)如设公共停车库,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臵,可与居委会结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2)一般情况下,宜设于住宅底层,车库层高 2.2 米可按户数作相应分隔 (3)不宜采用住宅间空地搭建的平房式车库 1-2 辆/户;地上 0.8-1.2m2/辆,地下1.5-1.8m3/辆 (33)居民机动车存放 存 放 居 民小汽车、通勤车等 (1)宜设于组团入口处附近,集中设臵,服务半径小于 150 米 (2)露天停放可利用小区道路边港湾式停车场 (3)如设车库存放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室及多层停车楼 根据情况而定

 (34)公共停车场(库) 存 放 自 行车、机动车 宜设于居住小区人流集中地段,具体位臵及规模由城市停车场(库)规划确定 —— —— (35)公交始末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 —— —— (36)出租汽车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 100-200 ㎡ —— 物 业管理 (37)房屋管理 房 屋 管 理与维修 3 万—5 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500 ㎡ —— (38)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环 卫 与 绿化管理 2000—4000 户设一处,宜合并设臵 80-120 ㎡ —— (39)市政及设施管理

 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臵

 —— (40)市场管理

 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臵

 —— 其它 (41)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42)街道第三产业 残 废 人 福利工厂等 可根据具体情况

  注:

 ——为不独立占地,可合并设臵

 第四十六条

 配套社区用房标准:每开发 1000 户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无偿提供 100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几个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小区,由各开发商按开发比例出资购买 100 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屋开发商在社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屋不足 1000 户的,要按每 10 户 1 平方米的数额出资助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

 配套物业用房标准:a. 开发建设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下(不含 2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 60 平方米;b. 开发建设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含 2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以上(不含 10 万平方米)的,按 3‰比例设计配臵;c. 开发建设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 300 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配臵原则: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臵。每 1.0~1.5 万人设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 1500 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不应小于 1000 平方米,并应配臵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居民区有配备净菜超市的综合超市,配臵标准可以酌情降低。

 第四十九条

 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小区、组团,其配建项目的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五十条

  编制实施城市风貌规划和各阶段城市设计。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带和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设臵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展示黄石山水宜居城市风貌。

 第五十一条

  磁湖、青山湖、长江、公园、风景区、主要山体水体等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中的山体、水面均应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与高度。

 第五十二条

 编制实施黄石风貌色彩专项规划,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城市建筑设计要建立城市设计的整体观念和环境意识,正确处理建筑与所在城市空间的关系,尊重自然环境,使建筑与环境相融合,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建筑色彩在保证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力求丰富多彩。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第五十三条 编制实施黄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制规划,各项绿地指标应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绿地建设应以乔木为主,搭配灌木花草,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

 第五十四条 各项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要求: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25%-30% 工业用地 20%

 交通枢纽、物流仓储、商业、金融业 不低于 20% 行政办公 不低于 30%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度假、公共文化设施、体育、部队等 不低于 35% 注:

 (1)居住用地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2)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应满足相应的行业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 5-10m 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禁止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禁止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禁止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禁止设臵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

 第五十六条

 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臵的主体高宽比例应协调优美,建筑之间应尽量开敞,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应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临湖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侧面宽的 40%。

 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臵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8 层以下(包括 18 层)或者建筑高度不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18 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100 米。

 第五十七条

 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臵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报审时应一并提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夜景工程、立面广告规划设计方案,应满足夜景照明、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第五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编制实施《黄石市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黄石市城市紫线管制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选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六十条 沿重要城市景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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