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机关工作规则模版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农商行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联社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省联社机关。

 第三条

  省联社机关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办公秩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履职监督和廉政建设。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

 第二章

 省联社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党委书记、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

 第六条

 省联社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领导省联社的工作,其他领导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七条

 其他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理事长外出期间,由其指定的省联社领导负责工作。其他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应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省联社领导代管。

 第九条

 各处(室)、直属中心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处(室)、直属中心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一致,维护法律规章和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必须经省联社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全系统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建议,省联社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预算追加,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中心提请省联社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集体利益和员工切身利益的,要向全系统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省联社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员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联社各处(室)、直属中心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省联社及各处(室)、直属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省联社根据全省农商行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制度制定的程序和办法,适时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办法,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制度、办法。

 制度、办法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七条

 各处(室)、直属中心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处(室)、直属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省联社风险合规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提请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按制度制定的程序公布施行。

 第五章

 规范办公秩序

 第十八条

 公文审批、会议及保密管理、证照和印章使用、督查督办等事项要严格执行省联社已印发的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来省联社检查指导工作(包括其他省级同业机构领导来省联社考察调研工作),一般由党委书记、理事长或党委书记、理事长委托分管领导接待;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党政领导来省联社商谈工作,根据领导分工及商谈内容,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接待;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负责人向省联社领导汇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视领导日常工作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领导公务活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及省直有关单位电话通知省联社领导参加会议,或要求省联社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有关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填写电话记录卡,提出拟办意见,报理事长批示。

 书面通知,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简报工作。信息收集、整理、编发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以《山西信合简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为载体,全面反映全省农商行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外宣传。由企业文化处(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省联社领导、各处(室)和直属中心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外提供数据、资料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并视内容向理事长或有关领导报告后决定是否安排、提供。同意提供的数据、资料由相关部门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查。

 第六章

 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十三条

 省联社机关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着力构建上级为下级、机关为基层、全员为客户的服务格局,不断改进和提高省联社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避免扯皮推诿、敷衍了事。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机关对基层办事人员、来访客户等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及时办结有关事项。对来电咨询事项要文明用语、耐心解答。严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严禁吃拿卡要行为。

 第七章

 加强履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要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管理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和正确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省联社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来信,接待重要的来访。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及各处(室)、直属中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

 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领导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二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领导必须坚决执行省联社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联社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联社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联社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联社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研究决定;不得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和文章。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各处(室)、直属中心发布涉及省联社重要工作部署、改革发展重要问题、与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分管领导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联社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省联社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领导及各处(室)、直属中心负责人出访、出差、请假,要严格执行《农商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农信人〔2005〕1 号)和《农商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农信发〔2008〕41 号)。

 第三十八条

 除省联社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联社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县(市、区)农商行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活动,不以省联社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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