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机关干部心理健康援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7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XX 区机关干部心理健康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市、区委实施意见精神,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疏解机关干部心理健康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区公务员(含参公)和与机关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人员,重点对象为长期从事高压力、高负荷的基层一线干部。重点关注干部在职务调整、调查处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家庭变故等时期的心理变化。

 第三章

 目标

 第三条

 每年组织对全区机关干部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每年对新招录公务员和心理问题易发岗位机关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第四条

 对机关干部开展心理状况评估和健康咨询,培养干部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干部人格的健全发展;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自我,提高自我调控、承受挫折、适应的能力。

 第四章 具体措施

 第五条

 成立“关爱干部心理健康行动”工作小组和专兼职队伍,工作小组由区卫计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专兼职队伍由区卫计委负责组建。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各镇街(含XX 经济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机关干部心理健康教育列入经常性教育内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培训。区卫计委负责每年组织1 次全区机关干部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心理健康问题,提高自我调节能力。

 第七条

 开展心理调适活动。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工会活动通过邀请专业的心理健康培训机构来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心理沙龙、团体训练、健康分享等团体活动,帮助机关干部以积极的心理状态投入工作,以平和的心态面对问题,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

 第八条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关注机关干部在职务调整、调查处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家庭变故等时期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机关干部的心理异常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精神卫生指导中心(挂靠在 XX 市第 X 人民医院)联系,协助处理机关干部处理心理异常状况。

 第九条

 市精神卫生指导中心根据单位或个人申请,通过筛查评估机关干部心理健康状况,对需要干预的对象收集危机信息,预测心理反应,启动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开展个案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条

 根据机关干部本人意愿,结合年度体检进行心理状况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个人健康档案中并严格执行隐私保护。

 第十一条

 建立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通过签约专业机构、与专业机构合作规范的社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确保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心理健康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干部的心理健康援助工作,区“关爱干部心理健康行动”工作小组和市精神卫生指导中心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级干部心理健康援助工作,市精神卫生指导中心对我区干部心理健康援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确保心理健康援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各镇街要把心理健康培训和调适、心理健康状况评估、专家心理咨询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单位要将心理健康宣传、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心理危机干预等纳入机构预算,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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