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07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民事审判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

  民事审判工作涵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方面,直接反映广大民众期待与诉求,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民生重要内容,也是营造安居乐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社会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司法实践。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以公正立公信、以为民促公信、以理念育公信,能动司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在服务中心工作中找定位,在完善审判机制中显实效,在回应民生诉求中求突破,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1 1 、 突出反映民事审判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理念、新思想的重要部署、举措以及典型案例

 自 2013 年 11 月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院长提出的“在广大农村逐步建设不同于传统法庭的‘一乡一庭’模式,调整人员搭配、改变法庭规模、转变职能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做好繁简分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的指示精神,认真谋划,迅速启动,全面推进“一乡一庭”建设。实现了全县十六个乡镇“一乡一庭”全覆盖。2019年,共调解纠纷 331 件,指导民调 689 件,司法确认 2 件,开展法制宣传 311 次,培训陪审员 553 人次,接受群众咨询 9000余次。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司法下沉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与基层党政联动,共同推进了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

 2 2 、民生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一)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安民之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物质水平不断提高,无论是食品还是药品行业,作为一类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关键性行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审理,是考验我院食品药品案件审理能力的现实问题。以下

  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于 2015 年11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被告人孙某在其经营的龙华瑞龙诚信药房销售全蝎蛇蚁胶囊(克痹痛康)5 盒,获利 60 元,经鉴定该药为假药。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蝎蛇蚁胶囊的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禁止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 60 元,上缴国库。

 我院审理了多起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为我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提出几点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微信等多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分期分批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

  集中轮训,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形成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祖坟树荫起干戈

 春风细雨泯恩怨 原告周致岭与被告周致浩系同一宗族的远房兄弟,原告承包地与被告的祖坟东西相邻,原告承包地在西,被告承包地在东。2019 年 7 月原告以被告祖坟上生长的树木影响采光,致使原告作物减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清除树木并赔偿损失 2000 元。调解过程:本案经杜桥派出所和辖区法庭先后进行诉前化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6日登记立案,案件主办人经过调查阅卷,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同村同族,因一些日常矛盾导致关系不睦,2020年 6 月因原告家人在地界处遗洒农药,被告则认为原告恶意损毁树木,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办案人员意识到案件涉及到农村相邻关系,处理不当会有矛盾激化的可能,应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啃下这块“硬骨头”。调解初期,双方互不相让。由于临近春节,主办人做了大量工作,要求当事人首先考虑宗族关系和影响,不做激化矛盾的言行,度过安定祥和的春节再对案件进行协商,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春节过后新冠疫情严重,法院工作受到影响,无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无法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为尽快解决纠纷,主办人按照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互联网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体现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司法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日后的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庭审结束后,主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交融的心理沟通,促进当事人的思想转变。主办人首先向被告指出,树木影响采光是客观的,认为祖坟上一草一木都不能动不仅是封建迷信,也于法无据,结合被告的村干部身份,动员被告对家族成员多做工作,促进案件和解;同时也向原告指出,相邻权行使也应有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基于家族关系应当充分理解农村风俗和原告的心理感受,求大同、存小异,克服狭隘、偏执的思想意识,处理问题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经过十几次、每次不低于半个小时的耐心细致沟通,最终于 2020 年 4 月 13日达成和解。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动用铲车、电锯,组织人员对祖坟上的七颗树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清理、修剪,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原告于 2020 年 4月 30 日撤回起诉。原告最后对主办法官说:“我们的纠纷如果说不起来,我都觉得对不起你”。被告也说:“为我们这么点小事,让你们投入这么大的精力,很对不住”。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调解是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节约司法成本,具有与判决方式结案不同的优势。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相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案件和解,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懈努力!

 3 3 、推进树立良好家风、家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反家庭暴力,保护农村儿童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要,推动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向纵深发展,法院整合有限审判资源,在 5 个中心法庭均设立了家事审判功能室,同时,以“1+N+1”为单元建立家事审判团队,促进以“家”为最小单元的和谐稳定。更专业、更妥当、更有实效的解决家事纠纷,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高度重视,建章立制。法院被市中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着力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试点方案、家事法庭构建、改革内容和改革重点等方面稳步推进。出台了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了《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法院、司法局、妇联关于建立家事纠纷案件联合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法院关于家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综治办、公安局、妇联关于实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联动机制暂行规定》,为整合有限审判资源、集中做好家事纠纷的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以“和”为主旋律成立家事法庭。通过创新法庭布置、设立家事调解室、亲子陪护室等柔性司法、温情司法的全新方式,成立家事审判庭。尽量凸显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以家庭责任担当、亲情维系、宽容理解等为内涵,探索非对抗性、灵活性、温和性、高效性的家事调解,适时采取“圆桌式”的审理方式,将法庭的严肃性和家庭的温馨氛围有机结合,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情绪,以柔性诉讼传司法柔情。

 三是以“ 1+N+1 ”为单元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我院将家事审判工作与诉非对接平台建设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相结合,建立专业家事审判团队,由 1 名由具备婚姻经历、民事审判经验丰富、亲和力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联合妇联、工会、社区、村委会及当事人亲属等 N 名陪审员、调解员协助参加家事纠纷化解,外加 1 名书记员组成。法官们可以以法为针、以情为线,进行专门审理和耐心调解,陪审员、调解员及亲属以“家人”的情怀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不满与心结进行沟通,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耐心劝说和调解,尽量让每位当事人的心结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较好的化解,进而促使婚姻和谐、家庭幸福。

 四是以普通程序为保障促进家事案件柔性审理。为充分尊重家事纠纷的长期性、情感性、持续性等特点,法院确定家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过充分倾听各方诉求、给足情绪缓冲时间,促使纠纷各方有效沟通、冷静协商,以重构或修复受损害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纠纷的永久性或长期性解决。

 4 4- -6 6 、重点亮点工作

 一是诉 前调解,快办快结。

 诉前调解符合纠纷多元化以及当事人价值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基层法庭诉前调解仅用不到两小时的时间快速化解了一起劳务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制衣厂劳务纠纷一案,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 9000 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本院。诉前调解员明法释理,分别对原被告做工作,找准调节点,加大调解力度,使原被告各让一步,最终达成协议:当日被告给付原告 2000

  元,剩余 7000 余元,于每月 28 日前被告给付原告 1000 元,直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履行完毕。这起劳务纠纷案件,从当事人提起诉讼到案件圆满解决不到两个小时,诉前调解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举措,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是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2020 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主动担当作为,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审理好涉及扶贫案件,依法打击涉扶贫工作的各类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厉打击影响乡村产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涉及贫困劳动者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三是解疑释法,走村入户。

 为引导基层群众学法、知法、用法,营造人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基层法庭干警深入到杜桥镇、梁集镇、王瞳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为乡人大代表以及村干部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讲座主要是结合扫黑除恶工作,由基层法庭干警法经办的真实案件切入,深入浅出的解读概念法条、当前政策,令参会人员受益匪浅。同时,基层法庭干警就基层群众关心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土地征收补偿、劳务债务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与与会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为他们解疑释惑。使大家对当前的法律法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入地了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7 7 、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举措

 一、认真谋划,全面推进“一乡一庭”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一乡一庭”工作的具体规定》、《人民法庭便民诉讼服务工作制度》、《关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一乡一庭”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化设计。

 二是全面完成人民法庭硬件建设。每个中心法庭都配备了标准化的数字法庭,装备了监控、安检等安保设施;为非中心

  人民法庭配齐了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基础装备。此外,还在每个人民法庭建设了司法公开服务室,为当事人提供查阅案件信息的便利,将司法公开延伸到每一个乡镇。

 三是落实待遇,强化人员配置。我院配齐配强了各法庭工作人员。中心人民法庭设庭长 1 人,副庭长 2-3 人,书记员 1人,其他人民法庭设庭长 1 人,同时配备人民陪审员 2-3 人,书记员 1 人,确保基层乡镇有了真正的法治“代言人”。

 二、科学管控,保障“一乡一庭”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明确职责。人民法庭坚持把办案的着眼点放在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上,不断寻找‘法、情、理’的调解结合点、平衡点,把好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关口,确保村民反映诉求步入司法规范化轨道。

 二是完善机制。为了确保一乡一庭确实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定并严格落实了考勤、台账和督导检查三项制度,从作风、服务、硬件等多方面予以规范,让乡镇领导和民众均尝到了实实在在的“甜头”。

 三是严格考核。我院出台了《人民法庭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对派出法庭除主要业务考核指标与机关法庭相同外,还将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指导民调、普法宣传等纳入考核范围。

  8 8 、近五年来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至 2019 年,我院共新收各类民事案件 件,其中,2015 年新收民事案件 件,2016 年新收民事案件 1640 件,2017

  年新收民事案件 1783 件,2018 年新收民事案件件,2019 年新收民事案件件。在受理的全部案件中,主要案件类型包括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婚约财物纠纷等 20 余种纠纷类型。其中离婚纠纷居首,占收案总数的 55%左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居第二位,占收案总数的 25%左右;劳务合同的案件所占的比重也较大,占所有案件的 6%左右,其他的各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14%左右。

 二、案件主要特点 1、受理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离婚案件比重最大。

 我院受理的案件总数逐年增加且幅度较大。从整体上看,离婚案件一直高居不下,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其次。从民事案件总量看,案件数量还是相当多的,民事审判任务依旧繁重,同时也能说明越来越多群众选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保障民事权益作用越来越大。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民事权益保护宽度日益拓展。

 2、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传统案件呈现复杂化。

 从民事案件类型看,我院民事审判案件涉及婚姻家庭、侵权、借贷、劳动争议、劳务合同、交通事故等,覆盖建筑、消费、金融等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 范围十分广泛,关系群众生活方方面面。传统案件更加复杂,如离婚纠纷中,随着经济发展,买楼房、汽车、股票成为人们生活中比不可少的一部分,有些涉及银行贷款偿还问题,有些涉及家庭出资。关于股票的分配则更加专业,给办案法官提出新的挑战; 2017 年至 2020年上半年,除正常审理的位于前三位的离婚、交通事故、劳务这三大类纠纷之外,另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租赁合同纠纷、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追偿权等其他类型民事案件 20 余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表明人民群众的民事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日益丰富。

 3、调撤率逐年提高。

 近年来,我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大力强化诉讼调解,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

  民事审判工作始终保持着调解撤诉率平稳发展和“调多判少”的基本格局。

 4、民事案件中的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权益保护的力度日益增大。

 在案件数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民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劳务合同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分与确认、职工工伤的认定等问题;涉农案件中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问题;相邻关系案件中出现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利侵害的问题等。我院紧密结合审判实际,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妥善解决了许多疑难复杂问题,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逐步显现,民事权益保护的认同度日益加深。

 2017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我院在强化调解工作的同时,着力优化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效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同度不断提升。

 二、 民事审判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 1 、 司法体制改革产生的 体制机制、机构设置等新问题。

 (一)推进繁简分流改革

 人民法院从 2014 年开始,积极推进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建立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大立案工作格局。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优化审判机制,努力遵循审判规律,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

 一是强化立案功能,成立速裁机构。针对长期以来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窗口服务薄弱,功能发挥单一”等问题,法院坚持从理顺立审关系,突出速裁功能,强化窗口服务入手,进一步改革完善了立案庭组织机构,在立案庭内部分设立案、速裁

  两个组,速裁人员大多聘用退居二线或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担任,对那些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及当事人之间有近亲、近邻等特殊关系,具有较好调解基础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速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加强了立案工作职能。

 二是推行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从案件类型上来看,简单案件主要是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楚、事实往往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将这部分案件分流至速裁庭快捷高效审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调解结案,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二)推进司法公开

 法院建立了“1234”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大力提升司法公信。

 一是建好一个诉讼服务中心。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整合诉讼引导、资料检索、便民查询与服务监督等资源,开辟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提供立案、导诉、收费、登记、调解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滚动播放导诉片、每日公布开庭公告、公开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各业务庭电话,畅通群众诉讼渠道。

 二是优化两项互动交流机制。坚持“引进来”,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参加座谈会,向其征求意见和建议。坚持“走出去”,深入开展审务进园区活动,组织各类法制宣传,服务园区经济发展;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将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密切法院与群众关系。

 三是健全三项文书上网措施。明确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对裁判文书中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匿名处理或删除处理。要求各业务部门建立专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台帐,对不同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审管办建立全院台账。严格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

  责任,明确承办法官、合议庭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各庭室负责人对裁判文书质量负管理责任,审管办对各项具体工作负统筹责任。

 四是完善四个信息发布载体。将法院网打造成对外宣传的“第一门户”,及时更新法院概况、新闻中心、案件传真、审判实务、法院文化、裁判文书等栏目信息。以工作动态、院长论坛、审判研讨、数据分析、法院舆情、经典推荐、法官文苑等板块为主体,发布图片资料、表格数据、典型案例等内容。坚持每周编发一条法院手机报信息,正面、客观地向社会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坚持准确、及时、规范发布官方微博,探索运用微博庭审直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

 2 2 、 民事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签字。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

  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3 3 、 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队伍建设、职能定位、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一)

 软 件建设情况

 法院共设置了 16 个基层法庭即景州法庭、王谦寺法庭、龙华法庭、北留智法庭、梁集法庭、杜桥法庭、温城法庭、留名府法庭、广川法庭、青兰法庭、王瞳法庭、留智庙法庭、安陵法庭、刘集法庭、连镇法庭、降河流法庭,负责我县 16 个乡镇民事审判工作。基层法庭共配备干警 42 人,其中员额法官 5 人、法官助理 13 人、司法行政人员 7 人、书记员 9 人、法警 8 人 。

 (二)硬件建设情况

 基层法庭均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每个法庭均配备了两到三台办公电脑、两到三个打印机,并安装了数字化法庭,确保信息化高效有序运用。每个法庭均配备一辆公务用车,并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基本满足正常办案需求。

  (三)工作开展情况

 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诉调对接方面,诉前调解婚姻家庭(抚养、离婚、赡养、继承等)、邻里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损坏赔偿等纠纷。审限内结案率较高,绝大部分达到了 100%。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也高于全院的平均水平,符合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编干警少,工作种类多。

 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提起诉讼的人员越来越多,但实有人员几乎没有增加,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每个基层法庭平均只有一个员额法官,两个法官助理,而每年的案件数却有二百多。与此同时,基层法庭还担负着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农村扶贫的重任,在新时期下又担负着乡镇法制宣传的重

  任,法官在处理诸多问题时有时会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

 4 4 、加强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推行规范管理

 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民事审判力量充足。多措并举,不断充实民事审判庭人员力量,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争取协调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确保人民法院新增人员首先充实到民事审判庭 。

 (二)倾斜财政资金,完善物质装备

 财政资金向民事审判庭倾斜,着力解决专项配套资金落实问题。加快对民事审判庭办公设备和安保设施的完善,保障法庭安全,营造便利、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以及做好“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两庭”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司法建议和诉调对接力度,倡导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

 倡导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要发挥民事审判庭的积极作用,重点要抓好四个方面:一要正确认识当前法院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二要认真总结、不断提炼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四要做好“三个调解”的有机结合、相互融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二)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办案力量。

 将“政治强、业务精、能吃苦、有创新”的法官充实到民事审判庭,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优先配齐人员,合理搭配中青年法官到民事审判庭工作,充分利用其审判资源和审判经验。装备配置倾斜,提高民事审判庭软、硬件建设水平。还需要注意,民事法官工作在第一线,案多任务重往往忽视法律知

  识的主动学习,需要法院有计划的安排时间帮助法官学习新知识、新要点。可以采取走出去:函授学习、交流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请进来:教授专家、知名法官、业务骨干讲课等形式,提供法庭法官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避免出现法律文书引用旧法条或用错法条情况,同时开阔视野学习用创新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 )开拓思维,化解送达难问题

 1、从入口抓起,掌握当事人确切地址。

 要想提高送达成功率,务必要从入口第一关抓起,立案庭立案审查人员在当事人来立案时,必须要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详细确切的地址以及其他可联系到当事人的办法(如电话号码等)。法庭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见到当事人后,也要要求当事人填写确切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方便下次的送达。

 2、熟悉送达案件的案情,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 收到案件后,法庭人员应尽量熟悉该案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谁、案由及诉讼请求是什么等,并要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成员,这便于查找当事人,或在当事人就案件提出问题作一些解答,也可以就本案涉及的作法制宣传,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多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这样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送达和法制宣传的双重效果。

 3、充分利用当地基层组织和政法机关的力量

  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经常与群众打交道,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送达人员到当地送达时应尽量与这些机关和组织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一可以由他们带路认人;二可以在采用留置送达时作证人;三假如当事人长期外出的,可以马上由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以便今后采用公告送达;四可以委托基层组织通知当事人自己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这样做是一步到位,一举多得,避免多次跑,提高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4、打“时间差”,灵活安排送达时间 对一些农户或是外出打工的当事人,他们为了生计,经常是早出晚归,如果按机关的上班时间去找的话,见面率较低,对这部分当事人的送达,我院认为应采用打“时间差”、灵活安排出发时间,错开他们外出时间,要么在早上七点前,要么晚八点后,以提高见面率。

  5、人性化送达,取得双赢

  爱面子是人的本性,在送达时开着警车、穿着制服往往会让当事人觉得没面子,便会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或是躲避或是不配合,周围的群众也不会提供帮助。如果法庭工作人员着便装,将警车停在村外或较远的地方更不要当众要当事人签收,使得当事人感到法院给他面子了,会相当配合,取得送达成功的。

 (四)注重涉诉信访, , 妥善化解矛盾。

 把“热情迎、耐心听、认真办、诚心帮”作为工作标准,按照“抓涉诉、促和谐、保稳定”工作思路,认真做好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利用现有“一乡一庭”的便利条件,真正做到使老百姓“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尽量把信访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关系,注重规范调解行为,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推行案件回访制度。将案件回访作为了解司法动态、改进工作的切入口,作为提高工作质量的突破口,作为预防涉讼上访的信息窗口,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及时掌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效果、司法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改进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庭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司法能力提升;三是注重判后答疑。宣判时,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理由;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来信来访时,承办法官及时给予明确答疑;密切关注当事人动态,对当事人问题及时予以回复。

 (五)乡土化司法,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适用法律

 乡土化司法是我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模式,我院要求法官不能“操作工”式的机械运用法律逻辑,庭审模式也要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公序良俗,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营造“乡土化”庭审氛围,缓和当事人紧张、对抗情绪。把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与乡土实际的多样性有机契合起来,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另外,针对所辖农村地区交通不便,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不高的现状,我院多次尝试进行巡回审判,这一制度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可以更加有效地调解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对一些矛盾尖锐、影响大的赡养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将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也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建议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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