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政项目工作效果飞行督查及中标信息公示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政项目工作效果飞行督查及中标信息公示工作指引

 病媒生物(蚊蝇鼠蟑等“四害”)预防控制市政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开展的病媒生物日常防制、监理、监测、消杀等工作项目。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市政项目工作质量,现明确工作效果飞行督查及中标信息公示工作指引。

 一、工作依据 (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 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深爱卫〔2017〕26 号)

 (四)《市爱卫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深爱卫〔2019〕10号)

 二、涉及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普遍采取社会化服务,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标承包,具体包括:

 (一)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市政区域(即公共外环境,一般包括市政道路、城中村、广场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项目; (二)爱卫部门(含区爱卫办、部分街道)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工作,主要是对上述项目(一)监理项目; (三)疾控部门(含疾控中心、部分街道防保所)对辖区内病媒生物监测项目; (四)其他政府部门在本机构或下属单位开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项目。

 三、飞行督查 (一)组织实施

 由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各区爱卫办参与,采取随机督查、交叉督查、市民投诉核查等方式进行。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志愿者、市民等参与。

 (二)督查内容

 主要督查市政区域(即公共外环境,一般包括市政道路、城中村、广场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含消杀)项目;兼顾其他政府部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含消杀)项目。

 (三)督查运用

 1. 内部通报。每次督查后,将结果正式发函通报项目发包部门,督促项目发包部门加强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服务机构责任。

 2. 对外公示。督查结果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以便社会监督。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对督查情况予以曝光。

 3. 增加督查频次。对于督查中发现项目区域存在明显问

 题,如大面积未更换鼠药、大面积多点出现蚊虫阳性积水、多处下水道“四害”严重孳生、市民对作业方式集中投诉等情况,爱卫部门将对该项目重点督办,增加督查频次,由日常频次督查调整为每月不少于两次督查。

 4. 约谈回访。对于督查中发现项目区域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市爱卫办将约谈主管单位及项目发包部门具体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并进行再次回访。对于约谈提醒后整改效果仍然不佳的,相关情况将正式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5. 列入征信。按照《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年度评价指引》,将市政消杀服务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录入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四、中标信息公开 (一)公示范围

 汇总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新签订、续签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政项目中标信息,对外公开。

 (二)组织管理

 各区爱卫办负责收集汇总本区市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项目中标信息,在官网对外公开。市爱卫办负责汇总各区信息及其它必要信息,在官网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1.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管理。各部门应要求服务机构指定专人专岗负责项目内部质控,建立完善内部质控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质控检查,

 重点检查孳生地清理情况、科学用药情况、药品质量与管理、作业流程与方法、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做好内部培训工作。

 2.各部门应防止出现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区域,同时中标多个利害关系相关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项目情况,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防止既当“主裁判”又当“助理裁判”。

 3.各部门可以根据全市中标信息汇总公开情况,更加全面的综合评估服务机构履约能力,督促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切实保证项目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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