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老干妈事件检索报告及对企业启示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腾讯和老干妈”事件的法律检索报告

 南山必胜客和国民女神之间的纠纷

 Wendy D 2020-7-7

  一、 事件回顾 2019 年 3 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签订《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为“老干妈”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老干妈”向腾讯支付费用。协议签订后,腾讯在其 QQ 飞车游戏中为“老干妈”推广。因“老干妈”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腾讯将老干妈诉至法院。

 2020 年 4 月 24 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0)粤 0350 执保 1106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分别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陶华碧,唯一股东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7 年,法定代表人为陶华碧。陶华碧即老干妈品牌创始人),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 16240600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20 年 6 月 30 日 腾讯公司针对此案回应称 2019 年 3 月,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腾讯公司多次催办仍分文未获,因此不得不依法进行起诉,并申请冻结了老干妈公司应支付的欠款金额。

 同日晚间,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声明:“经核实,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任何商业合作。”“针对上述重大事件,我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决定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 2020 年 7 月 1 日 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警方通报,此案系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至此,这出堪称“罗生门”的反转大戏终于水落石出,三个为获取“网络游戏礼包码”的犯罪嫌疑人用一枚“萝卜章”就将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双双拉下水,吃瓜群众直呼简直是“逗鹅冤”“不要在鹅口再撒盐”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与法律法规 1. 曹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表见代理? ? 【法律知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 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 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 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上海高院 2012 年发布的《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指引》”)指出,适用表见代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件:

 一是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二是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就权利外观,《指引》主要包含 9 个因素:

 (1)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2)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 (3)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 (4)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 (5)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 (6)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 (7)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8)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 (9)其他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

 就主观部分,《指引》主要指出 5 个因素:

 (1)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 (2)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 (3)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大、金额

  高的大宗交易,合同相对人应更加谨慎; (4)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若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并可能妨碍交易目的实现,且其为追求效率而放松对代理权权限的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可作为判断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 (5)其他影响合同相对人主观判断的因素。

 【律界观点】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登蕾认为① ,有可能出现表见代理。如果接下来腾讯公司的举证证据显示,涉嫌伪造公章的 3 个行为人原来就是老干妈的员工,与腾讯进行合作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高登蕾解释,即使这 3 个人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表象,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老干妈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超过 1600 万元的合同服务费。

 “但是如果接下来的举证证明这 3 个行为人不是老干妈的员工,也从来没有授权委托过跟腾讯公司有任何的业务往来,则不构成表见代理,那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这样,腾讯公司可以追究这 3 个人的民事责任,应付款项可以要求这三个人承担。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明律师 认为② ,“如果腾讯有证据证明冒充的三人的行为表面上足以使人善意地相信他们能够代表老干妈,且腾讯尽到了基本的核实义务,也可能以表见代理为由继续诉讼,向老干妈索取广告费。” 如三人现在或曾经是老干妈的员工,经销商、代理商或他们的员工,曾在公开场合以老干妈公关或销售的身份与他人恰谈合作等,就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他也直言:“表见代理的认定非常难。从常理来看,腾讯发起诉讼,可能认为经办部门在签约时已经核实过对方的身份,但如果当时负责签约的是腾讯的广告代理商或分包商,签约时他们告知腾讯的法务部门,已经对对方的身份进行了必要的核实,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则表见代理很难成立。”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 3 名嫌疑人不是老干妈公司的员工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确系伪造,那么合同对老干妈公司无效,老干妈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假设存在一些情形,例如 3名嫌疑人是老干妈公司离职员工,或者持有已过授权期限的文件,此时就涉及是否存在权利外观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另外,如果腾讯公司与曹某等三人作为代表签订合同时,如并未对曹某等三人的真实身份及与何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查,没有尽到通常情况下普通人交易时所应具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过失,且因本案合作协议为以合法的形

  ①

 摘自《新零售百科》就老干妈事件对律师的采访。

 ② 摘自《法制周末报》就老干妈事件对律师的采访。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那么本案就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曹某等三人的行为自始不对老干妈产生法律效力。进一步来看,广告投放后已形成一定影响力,且腾讯公司多次向老干妈公司催告,也有可能认定老干妈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认定其对无权代理存在一定的可归责性。

 2. 鹅厂是否应承担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 诉讼保全申请错误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笔者观点】

 争议可能在于腾讯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由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即便腾讯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也不能仅以此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事实上,本次财产保全应当关注一个很重要的时点,即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的通报。

 在此之前,由于腾讯公司存在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错误认识,其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出于非法目的,故不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 而在此之后,由于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此时腾讯的主张已在很大程度上欠缺事实基础。如果腾讯公司没有及时撤回保全申请,并给老干妈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能会被认定在主观上存在放任损失发生的故意。

 3. 腾讯是否侵犯了老干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老干妈并未与鹅厂签订推广合同,也未授权其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鹅厂在受骗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游戏中使用老干妈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其商标权? 【法律知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系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②有损害事实发生。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 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界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于波认为:在腾讯与老干妈的案件中,腾讯公司可能构成两种商标侵权行为:一是腾讯未经正当授权使用老干妈的商标,对“老干妈礼包”、“老干妈专属套装”及相关 QQ 飞车配套游戏资源进行销售,已经构成侵犯老干妈的商标权。二是如果老干妈在个案认定(曾在某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仅具有个案效力)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腾讯公司在其 QQ 飞车活动中使用老干妈商标进行宣传推广,设置了话题#老干妈漂移火辣辣#配合宣传,此种使用行为系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攀附他人的商标,侵犯了老干妈的商标专用权。据此,老干妈可要求腾讯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笔者观点】

 本案中,如果老干妈公司能证明腾讯的行为带来了企业商品信誉或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等损害(老干妈长期坚持“不贷款、不参股、不融资、不上市、不打广告”),不管腾讯是

  否有主观过错,腾讯的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老干妈可要求腾讯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4. 老干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求包括:①一方获利,他方受损;②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③获利无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律界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于波认为:就本案而言,若要构成不当得利,要有老干妈获利和腾讯受损两个事实,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腾讯是否因其擅自打广告而遭受损失有待商榷。腾讯虽然给老干妈打了广告,但其本身也擅自利用老干妈的商标进行 QQ 飞车游戏及其游戏资源的宣传与推广;腾讯因该宣传与推广所获收入完全有可能超过所谓的 1600 万元广告费,因此恐难于主张遭受损失。

 其次,老干妈是否因腾讯的广告而获利也有待商榷。一方面,广告宣传与销售业绩增长完全是两个概念;另一方面,腾讯擅自使用老干妈的商标也是对老干妈的商标权的侵害,老干妈亦有可能产生损失。

 再次,即使老干妈因腾讯的广告获利,腾讯亦有广告费 1600 万余元的损失,该获利与损失也因三位诈骗人员的存在(据现有报道获取的信息)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因此,这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笔者观点】

 本案中,老干妈确乎是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得到了一波免费宣传,从表面看,其获利没有法律依据,而腾讯确实损失了广告费。但鹅厂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其实像腾讯这种游戏网络广告,与电视台的广告不一样,电视台广告时段有限,播了一个广告就播不了另一个广告,损失容易鉴定,腾讯的网络空间无限,损失也难以界定。

 就算老干妈事实上存在不当得利,但获得推广宣传与获得其他财物有所不同,无实物,

  看不见摸不着,不容易判断效果和获利多少。而从社会规则来看,如果让老干妈承担补偿责任则有违常理。犹如现在有些人搞的,未经同意给别人强行洗车,还要找别人要洗车费,于理不合。所以,鹅厂若起诉要求补偿,恐难得到支持。

 5. 腾讯公司能否以严重失职为由,与涉案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 若解除劳动合同,腾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 12 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笔者观点】

 本案中,腾讯公司涉案合同的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 1624.06万元的广告损失,故腾讯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 . 案件的后续观察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第 5 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确系伪造印章并参与合同诈骗,还需刑事侦察、公诉和审判等程序予以确认。而老干妈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以该事实为依据。因此,腾讯公司可能接下来不会盲目起诉,而是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刑事案件的情况,待刑事案件有明确定性后再决定是否另案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相关 文献 整理 1. 《论公司公章异常的类型》 作者:顾彧崔广元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系 摘要:现实中关于公章的民事纠纷层出不迭。本文就法学视角研究异常公章的特殊性,集中讨论三种公司公章异常法律类型:私刻伪造;未备案;内部章混用。结合理论与实践从"纠纷"切入,在不同主体的立场上考虑利益保护和风险防范、解纷效果的问题。该选题触及到对社会调控机制中他治与自治的相异性及互动关系,因而学术性突出,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较高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公章; 异常; 非备案; 伪造; 内部章; 阅读心得:文章指出,公司公章异常一般有三种类型:他人私刻伪造公司公章并使用; 使用非备案公章; 以公司内部专用章代替公章使用。为防止前述异常的发生,公司法务应该做好对应的风险防控:一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交易行为异常的情况,相关人员理应及时审查印章,交易相对人必须与第三方确认印章的真实性,对于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应该采取面签的方式来控制和防范风险;二是公司公章最好保持唯一性并且经过登记备案来降低风险;三是明确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可以代表公司以降低风险。

 2. 《 《》 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研究》用 (需要用 CAJ 浏览器)

 作者:陶肇炜

 湖南大学 摘要:公司印章效力的诸多问题关系到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并影响到各个主体间利益的分配。搜索我国的法律,涉及到公司印章的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的比重很小,这与实践中频繁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以及与引起的公司印章的纠纷产生鲜明的对比。因此,研究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的印章制度源于封建社会的官印文化,印章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表征效力,在进入公司组织后,印章的表征效力存在于公司行为的方方面面,并衍生出印章的公信力、证明力与约束力。在目前的公司印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联用、公司印章与公司代理人的签名联用以及公司印章的空白效力中,由于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印章保管机构不明确、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混乱等问题质疑着公司印章的存在价值。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极为发达的时代,国际贸易和电子通信的发展使使用印章难以为续。在国际上,基于习惯使然、利益至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公司印章已基本上被有权代表或者代理公司行为的个人签名所取代。我国目前产生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相冲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原董事会侵害公司印章、公司印章被滥用、公司印章被盗用、公司印章被伪造等几种情形,而我国法律中提供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并不完善。公司印章与公

  司意思表示冲突质疑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相关制度以解决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冲突问题:应认定特定情形自然人的签名有优先于公司印章的效力,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落实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代表制度,放宽自然人签名制度,加强印章管理。

 阅读心得:文章分析了当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冲突的四种情形,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法与救济措施,实物中可予以参考。

 3. 《 《 公司印章对外使用法律问题研究》 》用 (需要用 CAJ 浏览器)

 作者:刘毅

  江西理工大学 摘要:印章源远流长,在我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丰富的标记作用和独有的代表功能使其历经千年不衰。即使到了社会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印章也是我国公司不可或缺的实体物,其功能和价值亦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可。当然,印章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这位从身份社会走来的垂垂老者与契约社会的新兴社会组织体结合成为公司印章不到百年的时间,期间遇到的众多困境和挑战。当下,随着 3D 打印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层出不穷,仿冒公司印章能够被低成本的实现;公司印章表征的广泛性以及公司主体的经济性,使得公司印章背离公司意愿而追逐私利极具诱惑;公司印章对外使用纠纷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理论界对公司印章的关注较少,使得公司印章的对外使用的法律性质及地位并不清晰,司法实务中对公司印章纠纷的处置也莫衷一是。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公司印章对外使用中法律问题的思考,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为何?公司印章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基于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公司印章概述,通过梳理印章的起源、发展探讨印章与公司的结合以及公司印章对传统意义上的印章的继承与发展。结合公司印章的现状,探究公司印章的对外使用中的法律性质及一般效力,为下文对公司印章对外使用存在问题的解决提供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公司印章对外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指出公司印章对外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不同类型公司印章效力不清、公司印章意思表示真伪难辨、公司印章虚假外观引起的信赖保护困境。对存在问题从成因、特征、危害等方面一一析之。第三部分对不同类型公司印章的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厘定了六种常用公司印章对外使用的范围,对未备案印章进行法律效力分析,并且将公司印章对外使用过程中类型错误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观点。第四部分探讨运用初步证据规则对解决公司印章对外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真伪难辨的问题,阐述初步证据规则的含义,说明初步证据规则在辨析类争议中价值及基本要求,并为辨析类纠纷的司法解决提供具体方法论。第五部分以表见代理为视角探讨信赖保护类纠纷的解决,分析了表见代理规则的在解决冲突类争议的契合与不足,并提出了具体修正意见,为冲突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弹性化司法实现的思路。

  阅读心得:

 4. 《 《 公司印章管理法律风险及制度优化》 》 作者:林峥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摘要:印章是体现公司意志的法定形式工具,保证用印安全,防范印章法律风险,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本文探析了实践中容易引起印章法律风险的情况,对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印章;法律风险;制度优化 阅读心得:印章风险防控就是要从申请刻制启用到缴销的全过程建章立制、闭环管理,每个操作环节都规范可控、留有记录。着力完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严防印章内部管理隐患,以创造严谨合规的内部环境为前提,印章管理制度为基础,印章管理业务流程为主线,审计监督工作为保障,信息化工作为提升,形成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使公司印章管理安全落到实处。

 5. 《浅谈合同诈骗与防范措施》 作者:吴唯洁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企业因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缺乏全面的管理,不能实现合同审查应该起到的监督目的,不能科学的控制合同引起的合同诈骗风险,不能将公司的运营工作融入到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中,使得企业更大几率的面临合同诈骗风险。本文以此为背景分析了企业合同管理中哪些问题会引发合同诈骗,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诈骗; 合同管理; 合同欺诈 6. 《企业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作者:从均广 摘要:合同诈骗行为对现代市场规则的形成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使市场中的财物流转陷入混乱状态之中,导致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扭曲乃至中断;同时,被骗单位或个人有可能由于被骗财物数量巨大而丧失继续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而陷入破产,关闭的境地.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应当将防范合同诈骗作为第一要务。

 阅读心得:本文从企业管理者心理、合同签订前的调查工作、审查技术、担保的运用、签约后要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几个方面来防范合同诈骗,值得我们借鉴。

  四、类似事件 整理 1 .比亚迪 广告 门 事件 【案件回顾】

 在比亚迪广告门事件中,一位叫做李娟的女士一边打着比亚迪的旗号与多家供应商签着业务合同,一边又以“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比亚迪进行业务往来。而这些供应商签约的也并不是真正的比亚迪,而是和打着比亚迪旗号的李娟签订的。

 阿森纳足球俱乐部也莫名躺枪,明明都官宣和比亚迪成为合作伙伴了,结果没想到来了个虚晃一枪,官方表示用伪造的比亚迪印章与任何单位或机构签署的合同,比亚迪均不知情,也与比亚迪无关。最终李娟女士一个人背负了 11 亿元的应付款项。

 【分析和启示】

 ? 如果当初广告商有初步怀疑时,就请企业法律顾问发律师函,要求深圳总部比亚迪公司澄清质疑,或许后面就不会出现愈演愈烈滚雪球式的广告欺诈或合同诈骗案,更不会出

  现累及近 11 亿的天价广告费。

 ? 广告商老总太相信逻辑,而不相信法律思维!如果当初广告商聘请法律顾问对李娟包括背景、目的、身份、薪酬、劳动合同、社保、来历和接触人士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许可有效避免天价 11 亿诈骗案。

 ? 乙方,即该案中的广告商,在一般意义上,甲方占据优势地位,乙方为了促成项目的进行,不惜垫资开展宣传,且轻信了李娟所谓该团队处于“灰色地带”所以不被总公司曝光的原因,才促成了这一荒诞闹剧。商场如战场,法律是捍卫公司权益最有力的护盾,磋商时所有的细节都应当落实在合同中,决不能轻信某负责人的口头合同和口头契约。

 2. . 清华帮伪造公章案 案 【案件回顾】

 相关媒体报告:2010 年 5 月,洋浦鑫盈与上述“清华帮”公司签订协议,由洋浦鑫盈出资收购约 3.5 亿的煤矿资产,而该资产则通过由“清华帮”代持过桥的形式,以“清华帮”出面收购之后,两个月内由“清华帮”过户到洋浦鑫盈户中,为了确保上述交易的安全性,“清华帮”也用其旗下有关公司的等值股权作为对洋浦鑫盈上述财产代持的抵押。2010 年11 月 22 日,“清华帮”却将上述 3.5 亿的煤矿资产转让与他人,在一周之后的 11 月 29 日,一位名为“夏贤昭”的湖南省邵阳籍人持上述三家“清华帮”关联企业与洋浦鑫盈共同委托证明在工商局将上述“清华帮”质押给洋浦鑫盈的股权解押。

 其后,洋浦鑫盈方面称自己对此事全然不知,而且未委托任何人行使上述权利,并称上述解押过程中对方所出示的委托证明上的公章并非洋浦鑫盈的公章,而是属于对方假冒所为。洋浦鑫盈在得知本应属于自己的巨额股权被卖后,第一时间即做了有关公章的司法鉴定,且同时把上述“清华系”三家公司告上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一边要求冻结有关资产,而另一面,洋浦鑫盈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和上述三家“清华系”公司,利用伪造公章骗取资产,并获得受理。

 而实际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清华帮”公章造假一案的判决也早在今年五月就已经有所定论。

 据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的编号为(2011)海行初字第 00130 号判决书显示,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洋浦鑫盈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和上述三家“清华系”公司伪造公章一案事实不成立,洋浦鑫盈败诉。但令人惊奇的是,在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此公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公章并非为洋浦鑫盈公章的前提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仍以洋浦鑫盈败诉告终呢?到底“清华系”用来解质押的公章来自何方?它到底是真是假? 司法鉴定的结果表明,洋浦鑫盈的公章不止一套。“真正判决洋浦鑫盈方败诉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其之前对外透露的说法——无法证明注销股权质押所使用的假公章不是洋浦鑫盈

  自身所为,而是洋浦鑫盈自身的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上述接近于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洋浦鑫盈作为“飞尚系”用于资本运作的影子公司,其本身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业经营模式的皮包公司,更何谈内部规范机制,实际上, 其公司的公章便私刻数套之多,这些公章表面看大致相似, 但只要仔细对比,就会发现其中各有不同,而洋浦鑫盈当时在与交易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就根据不同的需要而采用调换公章的形式,如果交易对方不仔细留意,便很容易被套入其设下的圈套之中。

 而获得的上述编号为(2011)海行初字第 00130 号判决书也证实了上述知情人士的说法。据该判决书显示:“(被告)对抗原告提交的证据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公司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目前原告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明事项予以采信。” 【分析和启示】

 洋浦鑫盈方为了博弈到更大的利益,便自作聪明地交出了自己私藏的另一套有细微差别的公章。事实上,早在代表“飞尚系”的洋浦鑫盈方在早前与“清华帮”签订一系列资产代持协议之时,“清华帮”方面就已经察觉到了“飞尚系”在协议中对其公章的这些小动作。而最终,洋浦鑫盈方原本以为设下的陷阱,却让自己被套。

 这告诉我们一是要规范公司公章,不要自掘坟墓;二是要仔细对比对方公章,发觉细微差别,预防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

 3. . 李国庆“ 抢夺”公章事件 【案件回顾】

 2020 年 4 月 26 日下午,当当网爆出其联合创始人李国庆率领四个大汉到位于北京朝阳静安中心的当当总部,抢夺了 11 枚当当网以及其子公司公章、36 枚财务章。当当随即报警。

 同时,李国庆还在公司贴了一份“告当当全体员工书”(后文简称《告知书》)称:李国庆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同时俞渝无权在当当公司行驶任何职权,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4 月 26 日晚,李国庆进一步对媒体表示,接管公章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还得组班子,第三步是进驻当当,开展办公,给俞渝贴封条。“反正我是得到了小股东支持,已经得到任何意义的过半数(支持)。” 2020 年 7 月 7 日,李国庆再次诉诸武力,带二十多人,清晨强行进入当当,撬开多处保险柜,拿走资料。

 【分析和启示】

 李国庆违背俞渝的意志,拿走公司印章,对于当当公司而言是一种印章的失控状态,不

  是印章的遗失或灭失。严格意义上,不能简单地作为公章遗失处理。问题是,失控期间,李国庆如果使用公章以当当公司名义,对外出具公告、法律文书或者签订合同等,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上,李国庆目前对当当的控制,属于无权代理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公司代理权限的主体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作出法律行为,构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权代理,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未经公司追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例外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合同对公司产生拘束力。

 相关观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 “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的说理表述:由于使用公司公章的行为人丁海顺不具有物资储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权限,其代表物资储备公司与物资集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表,而非物资储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物资集团公司对上述情形应属明知,并非合同的善意相对方,不能主张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在无权代表的情况下,如果不构成表见代表,被代表方亦不予追认,合同则未在被代表方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不存在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

 截至目前,已公布的李国庆使用当当公章出具的主要文书为《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效力待定,能否生效取决于之后当当公司是否予以追认。

 假若在公章失控期间,李国庆还使用当当公章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考虑到此次事件曝光的广泛性、及时性,以及当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外发布声 明、作出风险警示,合同相对人若依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若李国庆无权代理给行为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寻求救济,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印章失控不等于公司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在事件已经曝光、当当做出声明的情况下,当当公司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法定代表人为准,即,俞渝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即是代表当当公司的行为。相对人应当信赖俞渝签字的效力,而无需要求公司印章的背书,更不宜在没有俞渝确认的情况下,简单信赖公章的效力。

 创业夫妻,李俞之争,已有时日。摆脱现状的最好方式是李俞和解,跳出情绪,理性面对,家事商事一起解决,就当当公司的股权、控制权等达成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印章的掌控权归属,排除可能的争议,确保当当公司治理有效,健康发展。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各方只能通过法律寻求解决之道。李国庆实际取得公司印章当日, 当当第一时间报警并发布声明宣布公章作废,有效避免了日后陷入“表见代理”的法律纠纷。这个反应是及时和专业的。

 为了尽快恢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俞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原件去挂失公章,之后重新刻制印章;同时作为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可以依法召集股东会,通过

  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要求李国庆返还公司印章等被他控制的公司资料; 为了避免争议,俞渝也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李国庆行为依据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同时要求他返还被他控制的公司印章等 五、

 企业在签订广告协议时的风险防控 1. 合同签订前 的准备工作 在与陌生客户初次合作时,建议亲自到对方公司进行走访,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面谈,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被冒名。与老客户合作时,要及时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和重要人事的变化。

 在签订合同,特别是大额或者重要的合同要做到以下几点:

 【查身份】

 这是对合同相对方及其担保人的真实性审查。如果是合同相对方、担保人是单位,要根据对方提供的单位信息及经营范围与网上公示信息比对,看是否一致。电脑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用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手机上可以下载“企查查”、“企信宝”等手机 APP 进行查询。

 如果是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安部居民身份查询认证系统”(http://www.1oc.cn/)进行查询,核实自然人身份 【查前科】

 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通过 “刑事案件”模块,无论对方是单位还是自然人,都可以查一下是否有前科,是什么前科。

 【查诉讼】

 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通过“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模块,可以查一下对方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是被告或被执行人,由此来判断对方是否有履约能

  力。

 【查信用】

 通过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来判断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

 2. 合同磋商阶段 【核手续】

 签约前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相应许可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在与对方公司业务人员洽谈、签署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索取对方公司相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注意上述文件上列举 授权范围,必要时可以与对方单位直接联系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可以留存业务接洽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接人员的名片;查询对接人所留存的邮箱的域名注册信息,据此综合判断对接人的身份真实与否。)

 【核信息】

 在签订合同中,核查合同中客户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是否与工商部门公布的信息一致。

 核查合同中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落款处所盖公司的印章名称完全一致。

 核对合作伙伴的收款账户名、发票抬头是否与公司名称一致。

 对于大额或者重要的合同一定要到对方公司面签,若条件允许,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小额合同可以采取灵活的签约方式,但是事后一定要通过官方电话回访核实。

 【核印章】

 签约前,应注意仔细识别真假公章。要学会识别交易对方的公章。对于重大合同,我们要通过向政府管理机构核实对方公章的真实性,并通过其他文件印证对方公章。除此之外,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

  【TIPS:辨别协议印章的真假】

  ①看字体

 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并备

 案,国家对公章的字体也有标准的要求,对于境内一般的公司企业最常见的是宋体或者仿宋体。

 ②看颜色 印泥的颜色如果经过扫描后保存电脑,一般呈现出深红的颜色,最重要的是颜色看起来有密密麻麻的不规则杂点,这是因为真正的印章在沾印泥盖印的过程中由于油墨不均匀,力度不一致。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一般是非常均匀的红色,整个印章没有一点色差,也没有一点杂质和空白。

 ③看形状 真印章因使用保管原因,其盖出来后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不可能非常平滑,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而假章则会非常光滑完整。

  ④看角度 绝大多数人盖章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特别是圆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电脑制作印章时默认情况下肯定 100%是正的,虽然印章盖的正与不正并不能判断印章的真假,但是作为一条判别假印章的线索,请大家综合运用。

 ⑤看位置 真印章都盖在公司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

 但如果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为了看起来更真,也会盖在文字上,这个时候你需要仔细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纸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后面的文字还是可以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就会完全挡住下面的文字。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1)实时跟进已开具的发票抵扣情况。一般来说,此类服务合同常设置分期付款,先开票后付款。我们建议,企业在要开具第一期服务费对应的专票后,定期跟进专票的抵扣情况。如发现长期未抵扣等情形时,可视情况考虑是否暂停后续服务或督促对方进行抵扣,以避免损失扩大。

 (2)项目提报、汇报、工作成果提交书面存证,并对对方办公场所情况进行拍照留证。鉴于服务方案、结案报告的确定均需多次与对方公司当面沟通,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通过发送邮件、抄送官方邮箱的方式就历次会前准备文件、开会时间及地点、会后报告文件进行确认。

 (3)在多种社交媒体渠道与对方公司官方账号进行互动。此类服务合同项下,企业往往会提供或向第三方采购一些媒体资源,以增强服务项目的曝光量。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应通过多种社交媒体账号@对方官方账号,并保存与之互动的证据材料。

 本案再一次提醒企业管理者,即便是腾讯这样的大企业,有时也难免在合同风控上“栽跟头”。虽然“萝卜章”很难辨别,但腾讯在涉案《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至少犯了以下几个“大忌”:一是忽略了对主体资信情况与签约授权文件的审查;二是未严格履行合同审核与审批流程,单凭线上签约显得过于草率;三是在无预付款及定金的情形下提供服务,做了十足的“老好人”,反而与自身作为行业巨头的市场地位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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