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置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原因 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XX 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我们组织课题组,对 XX 市和其他兄弟市州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如下。

 一、主要特点 从全省来看,XX 市非法集资问题并不突出,但也不容忽视。我市自 XX 年 X 月爆发第一起非法集资案以来,市本级共接待非法集资信访群众 X 批 X 余人次,涉案金额突破 X亿元;同时由“三非一高”(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诱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大幅增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仅公安部门就立案 X 起。一是参与层面广。牵连农民、市民、小商小贩、企业员工、国家工作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成员极其复杂。特别是老退休工人、老城镇居民、老低收入群体等“三老”人员,投的都是积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救命钱,原本指望用投资收益养

 老,受骗后血本无归,所以上访时往往心情迫切、情绪激动、行为偏激。二是行业主体多。以 XX 为例,涉案企业有 X 余家,主要是深圳百易、XX 资丰、XX、XXX 等投融资公司,XX 等农业开发公司以及龙江等房产公司,涉及农业开发、房地产业、休闲养老、墓地买卖、电子商务、旅游业等行业。三是社会危害大。部分融资主体以高息引诱民间资金,但盲目投资、经营不善,特别是有的并不是为了办实体而是搞投机,一旦出现问题就转移资产或恶意逃废债;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非法集资集中爆发,不仅对经济、民生造成巨大冲击,而且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地方发展环境和对外形象。四是潜在隐患多。影响金融秩序,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膨胀以及民间融资高利率、高收益的特征,吸引大量正规金融机构资金转投民间融资市场,导致银行储蓄存款和信贷资金规模的萎缩,加剧了不正当竞争,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激发社会矛盾,大规模民间融资,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群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成因分析 一是社会融资不畅,部分市场主体转向非法集资。相当一部分非法集资涉案主体初期具有发展实业的良好目的,但受银行贷款门槛较高,自身实力缺乏,通过合法手段难以从银行贷款得到发展资金;出于企业自救或发展需要,为缓解

 资金不足或资金周转困难,只能高息借贷,或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此后,受高额资金使用成本的拖累,加之市场形势持续没有好转、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盈利不足以支付高额利息时,又采取激进的“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等方式集聚资金,甚至无限制地提高借贷利率,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直至破产倒闭。这类现象在当前市场低迷、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大环境”下尤其突出。

 二是准入门槛和违法成本低,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现行法律只严格规定民间资金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类型的公司,而对各类以“非融资性担保”、“投资中介”、“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名义设立的公司相对宽泛,登记注册过程与普通公司没有大差异,特别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成立条件更加宽松,名称使用限制进一步放宽,这导致此类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金融活动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加。目前,我市有融资性担保公司 X 家,小额贷款公司 X 家,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 X 余家,典当公司 X 家,投资管理公司 X 家,资产管理公司 X 家,投资咨询公司 X 家。少数人错误认为包含“投资”、“担保”字样的公司就具备面向公众融资借贷的资质条件,以至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求工商部门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行为人量刑太轻,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幻想一夜暴富,以身试法。

 三是法律风险意识薄,面对暴利诱惑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手中拥有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不断增大,而现有市场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偏低、利息收益不高;股市投资风险较大、收益不够稳定;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进入深度调整期后,进入房地产市场投资的预期不容乐观,社会资本投资房地产更趋谨慎。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对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也疏于防范。还有些公众明知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但仍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暴富”和从众心理卷入非法集资,成为了受害者。

 四是跟踪监管难度大,风险防范管控机制不健全。非法集资历来是严重影响发展、稳定的毒瘤。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受传统思维定势影响,只重视公司成立时的行政审批,对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监管不够到位,加之该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往往要等到案发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再进行取缔打击,这种“马后炮”式的事后监管,资金追缴的难度往往很大,势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领导,夯实组织。建立“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非小组综合负责组织、指导、协

 调”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分管领导牵头,金融办、银监局、公安、工商、综治、信访、宣传等部门参加,其他部门配合的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一室六部”(处非办、银企对接和协调帮扶部、依法处置部、基层基础工作和信访维稳部、侦查打击和应急处突部、舆论稳控部、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部),统筹处置非法集资问题。

 二是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由金融、宣传部门联合制定打击非法集资整体宣传方案,细化宣传措施,形成宣传强大攻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法律金融知识,告知“民间融资风险温馨提示”,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简明扼要宣传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知识,特别是讲明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诱惑,引导受害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既要正面宣传金融创新、金融改革的新举措、新成效,也要通过剖析反面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同时积极引导依法开展融资类业务的公司严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依法诚信经营,做负责任、讲信誉的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建立责任制度,认真落实新闻和广告审查等制度。工商部门对涉及融资业务广告从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自媒体广告监管力度。

 三是全面排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融资、贷款、担保、典当等方面的市场经营主体,查各类投资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开发公司等民间融资企业是否在所在地政府备案,查市、县(市区)金融办是否落实主体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是否落实审核办理责任,严查严管无证、有证但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违法从事融资业务以及“三外”企业,统一管理,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建立举报奖励制,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立足打早打小,力争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正确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使用资金的用途以及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注意避免因片面强调打击而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四是疏堵结合,源头预防。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为群众理财、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快捷的渠道。建议金融办牵头,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等具体措施,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强力推进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建设,制定和落实不诚信行为惩戒措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公司注册名称的使用,避免公众对投资、融资类公司产生误解。特别是对来自XX、XX、XX 等敏感地区的公司发起人,工商登记注册要严格把关,确保实缴资本金按时到位。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是依法打击,分类处置。把握政策的连续性、严肃性、指导性,坚持“一案一策”,科学制定方案,抓好已发生案件的科学处置:对超范围经营、有非法集资嫌疑、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要提前介入,责令限期整改。对高利借贷用于企业发展资金规模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仍有偿还能力的,实行“外松内紧”,警示经营风险,一方面责令其分清轻重缓急进行还款兑付,稳定公众预期;另一方面帮助其加强与银信机构对接,通过合法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对公司利用投资项目开展非法集资,但资金链暂未断裂的,及时阻断新投资金进入,加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敦促其还款兑付,适时冻结企业资金财产。对没有投资项目、非法集资用于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资金链断裂、涉案人员潜逃等非法集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尽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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