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初筛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第三次)询价采购公告54

发布时间:2020-10-06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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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编号:邻政采【 2020 】

 095- -3 3 号

 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初筛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

 (第三次)

 询

 价

 通

 知

 书

 中国·四川( 邻水 )

 邻水县妇幼保健院

 编制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0 年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 ......................................................... - 3 -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 5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与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9 -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0 -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 24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6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42 -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47 -

  第一章

 询价邀请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邻水县妇幼保健院(采购人)委托,拟对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初筛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第三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

 1.项目编号:邻政采【2020】095-3 号。

 2.项目名称: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初筛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第三次)。

 3.采购人:邻水县妇幼保健院。

 4.采购代理机构: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13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详见询价通知书第 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guang-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特殊要求: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或生产范围与投标产品类别一致。

 六、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 17 时 30 分,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ggzy.guang-an.gov.cn), 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投标登录”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并打印报名回执,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其他任何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报名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业务下载-广安市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签到说明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0 2020 年

 9

 月

 27

 日 日 0 9:00(北京时间)

 ,2020年

 9 月

 27 日 日 8:30- -0 9:00 提交响应文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0 2020 年

 9

 月

 27

 日 日 9:00(北京时间)。

 签到说明:供 应商签到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签到的则提供法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回执单并加盖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签到和接收响应文件。

 各投标人员应做好疫情的自我防护。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询价地点: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邻水县妇幼保健院

 通讯地址: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 10 号 联 系 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18224357965 采购代理机构: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

 邻水县鼎屏镇云峰三巷 39 号 联 系 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

 0826-3215660

  2020 年 9 月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3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3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询价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60分钟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属于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属于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文件;属于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3、同为小微企业的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不累加。

 注:1 1 、属于小微企业的提供本项第2 2 条要求的资料。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不需提供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2 、 评标价仅在评审过程中适用,本项目的合同执行价格仍以投标报价为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注:如属于本项第1 1, 条规定的失信投标人还须提供失信行为记录表,

 未提供失信行为记录表的,若查证属于本项第1 1 条规定的失信投标人的不影响评审专家在价格评审中进行报价加成。

 7 询价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询价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询价保证金 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 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 [2020]28 号)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1、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入。

 收款单位:邻水县财政局, 开户行:四川省邻水县工行, 账号:2316556129026411973。备注:支付保健院10007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书面申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因素除外)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2.中标人提供的货物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3.中标人在售后服务中,被查实有被采购人举报服务质量问题且不妥善处理的。

 10 询价通知书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26-3215660

 吴老师

  联系电话:18224357965

 11 询价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826-3260526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关证明资料到三楼交易受理大厅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826-3367696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询价文件、开、评标过程、结果的质疑由邻水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受理并答复。

 邻水县妇幼保健院:

 联 系 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1822435796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邻水县财政局; 联 系 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826-3376357 联系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23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邻水县财政局备案; 1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17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8 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邻水县邻水县妇幼保健院。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 70℃ 医用冷藏箱 。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询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询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询价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询价通知书

 10 .询价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通知书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或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更正内容(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视为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形式另行通知,投标人未上网查阅、下载变更文件造成的后果自负。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的,可以在询价截止时间前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询价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报价表、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如有)

 及电子档,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合并装订成册,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中不得制作报价表 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如有)

 ,否则作为无效投标。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 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通知书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如有)、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投标日期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报价表一式 2 份,单独密封,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8.3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其中报价表须为可编辑的word或excel格式,可不盖章)。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供应商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1 正 2 副)、报价表、电子档分别封装在不同的密封袋内,不得混装,如属于询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的还须单独封装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1 正 2 副)”、“报价表(2 份)”、“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如有)、“电子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进行密封或未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或密封破损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5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拒绝,应当认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1)响应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第一次报价表)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虽未完全按前款要求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公平竞争的。

 (2)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封装。

 2 2 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询价及评审过程

 22.询价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对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书面承诺。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5. 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高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以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作为最终成交价;若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低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则该供应商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以此类推。递补的候选人若不接受此价格作为合同价无法确定供应商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25.5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履约。

 27.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邻水县财政局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凭相关资料办退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邻水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询价纪律要求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7.本询价通知书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通知书不再做调整。

 38.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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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与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第六章)。

 3、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参与投标的人员身份证原件须随身携带备查。

 4、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加盖银行章)复印件。

 6、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明 (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7、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信息截图或报告资料(事业单位或专业合作社参与不提供)、信用中国网信用信息截图或报告资料。若有失信行为的还须提供失信行为登记表(格式见第六章)。

 注:1 1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必须加盖投标人鲜章。

 2 2 、 以上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缺少的、无效的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3 3 、除投标人自愿以外,除本章外不能 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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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述:

 该项目是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9 年中央财政补助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第一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2 号)与《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提前下达 2019 年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8〕155 号)文件设立的初筛实验室建设项目。现该项目由于疫情、审批等原因已搁置数月,其中消毒机对于检验科疫情防控尤其重要,因此该项目设备是急需采购设备。

 2. 项目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单位:台) 备注 1 2-8℃标本存储专用冰箱 1 带 24 小时温度记录 2 2-8℃医用冷藏箱(双开门) 1 带 24 小时温度记录 3 人机共室型空气消毒机(壁挂式)

 4 ≥100m3/ 台 4 人机共室型空气消毒机(移动式)

 1 ≥100m3/ 台 5 除湿机(可移动)

 4 ≥120m3/ 台 6 -70℃医用冷藏箱 1 带 24 小时温度记录

  3. 项 目要求:

 1 3.1 技术要求:

 1.1. 2- - 8℃ 标本存储专用冰箱

 1.1. 1 容积≥630 升,立式。

 1.1. 2 箱内温度:微电脑控制,数字温度显示,可通过调整设定温度使箱内温度恒定控制在 2℃~8℃,调节增量为 0.1℃,分辨率 0.1℃。

 1.1. 3. 冰箱外观深度小于 60cm,保证可进入 60cm 的门。

 1.1. 4.报警方式:声光报警,可实现超温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开门报警、断电报警、制冷系统故障报警、可选配远程报警定;内置蓄电池,断电后可持续显示箱内温度及声光报警 48 小时。

 1.1. 5.采用风冷,翅片式蒸发器,专业风道,保证箱内温度稳定均匀。

 1.1. 6. 透明玻璃对开门设计,内设 LED 照明灯,方便随时观察箱内物品。

 1.1. 7. 多层搁物架设计,可根据存放物品的规格合理地调整间隙,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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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空间。

 1.1. 8. 宽电压带,适合电压不稳定地区(187—242V)。

 1.1. 9.在任意角度,门具有自关门设计,保证箱内温度恒定。

 1.2. 2- - 8℃ 医用冷藏箱( ( 双开门) )

 1.2.1. 容积≥1350 升,立式。

 1.2.2. 箱内温度:微电脑控制,数字温度显示,可通过调整设定温度使箱内温度恒定控制在 2℃~8℃,调节增量为 0.1℃,分辨率 0.1℃。

 1.2.3.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可实现超温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开门报警、远程报警定、断电报警、制冷系统故障报警;内置蓄电池,断电后可持续显示箱内温度及声光报警 72 小时。

 1.2.4.采用风冷,翅片式蒸发器,专业风道,保证箱内温度稳定均匀。

 1.2.5. 环保无氟制冷剂。

 1.2.6. 透明玻璃门双开门设计,内设 LED 灯,方便随时观察箱内物品。

 1.2.7. 十二层搁物架设计,可根据存放物品的规格合理地调整间隙,充分利用空间。

 1.2.8. 宽电压带,适合电压不稳定地区(187-242V)。

 1.2.9. 带脚轮,功率小于 1000w。

 1.2.10. 带 USB 接口存储 10 年以上数据,插 U 盘可以读取历史数据。

 1.3. 人机共室型空气消毒机(壁挂式)( ≥ 100m3/ 台)

 1.3. 1. 外形:平板壁挂式。

 1.3. 2. 循环消毒风量:≥1000m3/h。

 1.3. 3. 紫外线辐照强度(垂直距离灯管 15cm 处):≥7.75×103μW/cm2。

 1.3. 4. 消毒功率:≤430W。

 1.3. 5. 紫外线管寿命:≥5000h。

 1.3. 6. 紫外线泄漏量:<5μW/cm2。

 1.3. 7. 消毒时空气中臭氧量:≤0.1mg/m3。

 1.3. 8. 负离子发生量:≥6×106 个/cm3。

 1.3. 9. 额定电压:AC 220V±22V。

 1.3. 10. 额定频率:50Hz±1Hz。

 1.3. 11. 噪音:≤55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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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2. 消毒后空气中细菌总数:Ⅱ. Ⅲ类无菌环境标准。

 1.3. 13. 适用环境:人在动态环境及静态环境(医院病区)。

 1.3. 14. 安全防护分类:I 类。

 1.4. 人机共室型空气消毒机(移动式)( ≥ 100m3/ 台)

 1.4.1. 外形:移动式。

 1.4.2. 循环消毒风量:≥1000m3/h。

 1.4.3. 紫外线辐照强度(垂直距离灯管 15cm 处):≥7.29×103μW/cm2。

 1.4.4. 消毒功率:≤430W。

 1.4.5. 紫外线管寿命:≥5000h。

 1.4.6. 紫外线泄漏量:<5μW/cm2。

 1.4.7. 消毒时空气中臭氧量:≤0.1mg/m3。

 1.4.8. 负离子发生量:≥6×106 个/cm3。

 1.4.9. 额定电压:AC 220V±22V。

 1.4.10. 额定频率:50Hz±1Hz。

 1.4.11. 噪音:≤55dB(A)。

 1.4.12. 消毒后空气中细菌总数:Ⅱ. Ⅲ类无菌环境标准。

 1.4.13. 适用环境:人在动态环境及静态环境(医院病区)。

 1.4.14. 安全防护分类:I 类。

 1.5. 除湿机(可移动)

 1.5.1. 额定除湿量:25L/D(30℃ RH80%)。

 1.5.2. 使用面积:≥100m2。

 1.5.3. 除湿量:0.62Kg/h(27℃RH60%)。

 1.5.4. 康普斯压缩机,水箱容量 8 升。

 1.5.5. 风速:高风/低风,出风方式:上下风。

 1.5.6. 制冷剂及注入量:R410a/0.02kg。

 1.5.7. 额定电压及频率:220V/50Hz。

 1.5.8. 额定功率:≥390W,最大功率:470W。

 1.5.9. 定时功能:24 小时定时关机。

 1.6. - - 70℃ 医用冷藏箱

 1.6.1.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 10~32℃,电源 220V/5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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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样式:立式。

 1.6.3. 有效容积≥388L。

 1.6.4. 内胆材质为彩色涂层电锌钢板。

 1.6.5. 整机装箱量 300 个冻存盒,整机样本量提升至 30000 份(10*10)。

 1.6.6. 温度控制:微电脑控制,温度数字显示,,箱内温度-40℃~-86℃可调,超温报警,断电记忆。

 1.6.7. 安全系统:多种故障报警;两种报警方式(声音蜂鸣报警. 灯光闪烁报警);多重保护功能;所有部件独立接地。

 1.6.8. 显示:LED 显示屏,可显示箱内温度,设定温度,环境温度,输入电压。能设定高低温报警和箱内温度,具有故障提示预警功能。

 1.6.9. 采用 HC 制冷系统,节能环保,需明确所使用制冷剂的名称及装入量,且可燃制冷剂灌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灌注量不能高于 150g。

 1.6.10. 双测试孔设计,方便用户实验使用和监控箱内温度。

 1.6.11. 可选配网络接口,选配同品牌智能温度记录仪. 冷链安全监控系统,全程监控并记录冷链设备运行状态,并短信报警。

 1.6.12. 可选配样本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规范. 便捷管理样本。

 1.6.13 标配 USB 模块,可同步记录箱内实际温度. 设定温度. 高低温报警温度. 输入电压. 环境温度等数据 10 年以上。

 1.6.14. 25℃环温时,降温速度≤5 小时。

 1.6.15. 整机运行功率≥650W。

 1.6.16.整机温度均匀性号,箱内每层 5 点(四角及中心),整机多于 20 点测试,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4℃,确保存储的样本温度均匀。

 1.6.17.自动加热门体平衡孔设计,彻底解决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开门,不用等待。

 1.6.18.标配 5V 冷链供电系统,专门为冷链采集模块供电,避免外部供电杂乱. 触电风险。

 2 3.2 商务要求:

 1 3.2.1 服务要求:

 1.采购标的需满足产品三包服务、质保期 1 年(含)以上、质保期内设备年正常运行时间不低于 347 天;有售后服务机构(维修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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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时,8 小时到达现场并完成维修。

 2.质保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经过 2 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做退、换货处理。维修、换货时间不计入质保期。质保期间维修、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设备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标准规范要求:交付货物及维修更换部件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

 4. 供应商应保证 24 小时保持电话畅通。交付货物及维护更换部件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

 2 3.2.2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1.采购货物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或者双方自行协商交货日期)。

 2.交付地点: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地址: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十号)。

 3.采购标的验收: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配置和技术参数一致。

 4.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70%,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25%,剩余 5%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3 3.2.3 其他要求:

 1.免费向最终用户提供部署、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技术文档资料,以便用户能正常使用、基本掌握操作及常见维护方法。

 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3.自项目验收合格起,免费提供 1 年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售后服务期内,软件系统免费提供更新、升级服务。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配备有足够的售后服务人员)。

 3.2.4 安全责任:供应商负责本项目一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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