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 9 -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单元。按照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为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国交建党委相关规定,结合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建必建原则。新成立单位或项目时,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依章合规设置原则。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当根据党章等党内规章和单位党员人数进行,不能随意设立。党员人数虽不足以设立党委或总支的,如情况特殊或确有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破格设立。

 (三)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原则。对项目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

 - 10 - 探索创新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四)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设置原则。组织架构、党员人数、党员分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均应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党员人数超过 100 人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并下设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三)党员人数在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并下设支部委员会。

 (四)正式党员人数在 3 人以上、不足 50 人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五条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临时成立的单位、项目,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要求,暂时又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根据党员人数,先行设立临时基层党组织,经过一段时间,再按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

 (一)党委的设立 1.具备设立党委条件的,新设单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组建临时党委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请示;上级党组织经审查同意后下文批复。

 为简化程序,也可在宣布新设单位领导班子时,由上级党组

 - 11 - 织直接行文设立临时党委,指派临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2.经过一段时间筹备(通常在一年内),条件成熟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二)党总支(支部)的设立 1.具备设立党总支(支部)条件的,新设单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组建临时党总支(支部)和委员候选人的请示;上级党组织经审查同意后下文批复。必要时,上级党组织也可直接行文设立下级临时党总支(支部),指派临时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

 2.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3.党员人数不足 7 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可由上级直接指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增派 1 名副书记;也可先任命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再由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公司托管项目党组织的设立 以公司资质中标而委托下属单位管理的项目部,有必要设立党组织的,一般由托管单位党组织依据上述规定组建党组织,并任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因业主要求等原因,也可在托管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党委发文组建和任命。

 第七条 国(境)外企业党组织设立 公司在国(境)外成立公司或项目部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建立党组织。公司直管境外项目部,由公司党委组建党

 - 12 - 组织,接受公司党委和签约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和管理。驻外机构党组织同时接受驻在国使领馆党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基层党务工作机构设置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一)设立党委的单位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党委工作部门;总支部委员会至少要有 1 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支部委员会设立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 1%,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职能部门平均编制。

 (二)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培养,落实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建立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轮岗交流机制,探索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制度,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把书记岗位作为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必要台阶。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的架构调整 (一))党总支部、支部由于党员人数增加或确有工作需要,分别超过或接近 100 人和 50 人时,可以改建为党委、党总支部。改建程序如下:

 1.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说明改变组织设置的原因,提出党委委员候选人、党总支部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等;或由上级党组织根据该党组织党员变动情况,作出改建党组织的决定。

 2.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或作出决定后,召开相应的党员大会

 - 13 - 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二)党支部党员减少到 3 人以下,如在短期内不可能增加党员到规定人数时,应按规定撤销,有条件的可与邻近单位组成联合党支部;如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内能增加党员的,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该党支部。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的更名 党组织名称应与企业名称保持一致,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请批准名称变更。具体程序如下: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更名请示,说明更名原因,同时呈送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批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办理更名批复。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配置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职数 (一)设立党委的,一般设委员 5-9 人,最多不超过 11 人;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 5-7 人。

 (二)设立党总支部的,一般设委员 5-7 人,最多不超过 9人;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

 (三)设立党支部的,一般设委员 3-5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设书记 1 人,可设副书记 1 人。党员人数不足 7 人的党支部,可不设委员会,只设书记 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 人。

 - 14 -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任职条件 (一)基层党组织委员应德才兼备,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二)党委委员、党总支(支部)委员党龄一般应不少于 3年。

 (三)换届时,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即在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缺 (一)党的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可能因以下原因出现缺额:

 1.工作调动。委员因工作调动,其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出本级党组织所属范围的,其委员职务自动免除。

 2.退休辞去党内职务。委员退休后,若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出本级党组织所属范围,其委员职务自动免除。若党员组织关系仍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其委员职务不能自动解除,可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基础上,由党委会讨论批准其辞职申请,停止履行委员职务,并在下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3.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委员职务自然免除。

 4.兼任委员的行政领导受撤职和开除处分。委员在此情况下不宜继续履行委员职务,可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时,由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免去其委员职务。

 5.死亡或发生其他不宜继续履行委员职务的情况。

 (二)委员任期内出缺时,一般不进行增补。确需增补的,

 - 15 - 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增补工作可结合本单位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进行统筹安排。

 (三)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届中调整或因故空缺时,可由上级直接任命,也可以进行补选。

 (四)届中任命纪委书记时,新任命的纪委书记自然是纪委委员,不再进行补选。

 (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委员的,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不必重新选举。是否重新选举代表,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组织从实际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任期和届次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至 5 年,任期从党组织选举产生之日算起。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形,经党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经批准延期换届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一般不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排列相应的届

 - 16 - 数,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排相应届数。

 基层党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届数,均应重新排列。但企业基本名称未变,进行公司制改制变更名称的,可以连续排列届次。

 第五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相关筹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事项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选举前应就有关事项召开党的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要求上报请示,获得批准后进行下一步筹备工作,并在大会闭幕后规定时间内上报选举结果,即“两请示一报告”: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选举结果的报告。

 (一)任期届满前,一般提前 2 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及主要议程、大会的指导思想、本级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基本情况、拟定代表名额(党员大会除外)、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并附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会前 1 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

 - 17 - 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并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人选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考察材料等。

 (三)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党组织应在 1 个月内及时向报送选举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情况,包括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包括纪律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并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的审批 上级部门接到下级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相关请示(报告)后,分别会签组织部、纪检部门,报党组织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前的沟通 下级党组织在上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前,应主动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其中,大会的有关内容与党委工作部门沟通,委员职数、候选人预备人选等情况与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沟通。

 第六章

 代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

 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名额。具体名额由各单位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

 - 18 - 级党组织批准。

 (二)名额分配。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其中应有先进模范人物、妇女、青年代表等。

 (四)代表条件。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政治信念坚定、“四个意识”牢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对企业高度负责。

 (五)代表产生程序。由各选举单位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1.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不少于代表 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按照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从推荐名单中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所属党组织填写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写出推荐考核意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3.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通过无记

 - 19 - 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也可以先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4.选举单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上级党组织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作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包括纪委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1.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意见,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2.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选举单位组织酝酿推荐,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提名过程要经过“两上两下”:即首先由下级党组织组织基层党员推荐,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并上报,选举单位党组织汇总后征求意见;下级党组织根据多数意见遴选产生推荐人选并上报,选举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再次征求意见。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提名,除纪委书记人选外一般不作交叉提名。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可以委托选举单位党组织自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考察。

 4.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候选人预备

 - 20 - 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二条

 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

 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经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基础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大会正式召开前,一般应先召开预备会议,通报大会筹备工作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大会议程、党费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无须召开预备会议,在党员大会召开前,召开所属党组织负责人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党的基层委

 - 21 - 员会在任期内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可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委员会主持会议。

 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应先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项,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确定一名成员主持大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不举行单独的闭幕式。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为便于讨论问题、组织活动,使代表大会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选举单位或业务性质等将代表分编成若干个代表团(组)。代表团(组)的划分,一般由党委工作部门或大会筹备机构提出建议,经党的委员会确定。代表团(组)长由代表团(组)民主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召开代表团(组)会议,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管理情况报告、“两委”工作报告等进行审议,对有关人选建议名单进行酝酿讨论。

 第二十六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出席大会的代表中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成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各代表团(组)负责人及有代表性的其他人员组成。名额根据大会规模确定,一般为 15 人至 25 人。

 - 22 - 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党员代表大会设大会秘书长 1 名,负责主持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大会和大会主席团的日常事务。秘书长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出席大会的代表中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八章

 选举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选举前,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

 选举时设总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计票人由选举人推荐、大会主席团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大会主席团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

 第三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

 - 23 - 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

 第三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按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名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布选举结果时,当选的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 24 -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尊重党员民主权利,严肃换届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要求,抓好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 三十七 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换届选举 集团有限公司 基层党组织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