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车辆维修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旅游景区车辆维修规定

  为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和行车安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支出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应按相关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二、车辆维修保养,由本车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维修组确认估价后,填写送修单,经批准,方可送修。

 三、任何人不准随意送车维修,凡私自到指定的定点厂或定点厂以外的修车单位检修,所用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车辆维修资金审批:维修资金在 1000 元以下,由车队队长审批;5000 元以下,由后勤部主任审批;10000 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0 元以上,由院长或院务会审批。超出标准权限的审批一律不予认可、不予报销。

 五、送修车辆的驾驶员要跟随检修,不得弄虚作假、张冠李戴,维修所更换零配件要随车带回,交车队废品库。车队队长要随同驾驶员一起到修理厂接车,确保按送修单要求维修完好,车队队长、驾驶员、检修单位三方签字方可接车。修车发票及维修清单一并带回交后勤部主任审核,按照财务规定签字报销。

 六、特殊情况车辆的维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先书面报告,根据车辆维修资金的大小,逐级审批。突发车辆故障的维修,由乘车人或驾驶员电话逐级报告,待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后勤部主任、车

 队队长根据情况具体安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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