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出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6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医院 医师出诊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门诊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医院医疗秩序,确保门诊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医师出诊管理规定指规范门诊医生出诊资质和诊疗行为的规定。

 3. 基本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才具备医师出诊资格 1)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并主执业机构为医院、按期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的医师。

 2)主要执业机构为外院,但在医院办理多点执业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

 3)在医院进修的医师原则上不独立出诊。

 (2)医师出诊标准 1)按出诊医师的医疗技术职称设定普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知名专家门诊。

 2)各临床科室要依据需求,合理组织安排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结合开诊情况,动态调整和分配好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

 4. 具体细则

 (1)医师出诊申请医师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诊,出诊医师需接受出诊前培训。

 (2)医师出诊要求 1)医师应按时出诊,不得迟到、早退;出诊期间医师不得随意离开门诊区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安排其他医师接诊已挂号的患者,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医师出诊安排应当固定,如有出诊时间变更,须由提前进行申报,经医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3)未经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出诊医师不得擅自停出诊。如特殊情况必须停出诊时,应安排同级别或高级别医师替诊。

 4)各科室如对出诊医师、出诊单元数量以及单元接诊人次有特殊安排,应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3)门诊服务及质量要求 1)出诊医师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患者首次就诊时,如接诊医师发现患者就诊科别有误或需其他专业会诊,接诊医师应为患者预约其他专业号源或转科就诊。

 2)出诊医师应亲自接诊患者,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做到项目齐全,主诉、查体、诊断、检查、处理记录详细完整;告知患者检验和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

 3)遇有疑难病例不能确诊者,经治医师应及时报请医务管理部门组织疑难病会诊。

 4)出诊医师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具处方;对于开

 具不合理处方者,将按照医院《门诊医疗文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出诊医师应在开具的检查申请单上,写明检查目的并标明阳性体征,凡特殊的检查项目,应在申请单上注明检查地点、时间或留取标本的方法等注意事项。

 6)出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做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患者知情权利的要求说明其必要性和费用,取得同意后方可开申请单,并对其病情进行必要的解释,体格检查完毕后要及时洗手。

 7)出诊医师采用特殊或有风险的检查、操作或治疗时,要向患者解释该疗法的效果、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能执行,并记录在病历中。

 8)出诊男医师为女性患者查体时,注意保护措施和患者隐私,须有护士或家属等第三人在场。

 9)门诊患者需要入院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告知患者入院诊断、院后可能要进行的检查、入院治疗的大致方案、患者大致住院时间和费用、治疗预期效果等,得到患者的理解并同意后填写入院通知单。患者入院、转科或会诊前,需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患者不应入院、转诊或会诊。对于急诊或危重患者,其诊断性检查可在入院后进行。

 10)医师出诊遇门诊患者突发事件,应按照医院《门诊患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规定》要求,主动无条件承担应急工作,不得延误抢救。

 11)医师出诊引发有效投诉或医疗纠纷,须配合管理部门进行事

 件调查。

 (4)对于因违规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师,将取消其出诊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并酌情停止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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