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1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某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严格落实纪委监委监督第一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监督检查原则

  监督检查立足政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少数”,坚持党中央和省委、县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和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推动全县政治生态持续向上向好。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加强“两个维护”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领导班子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2.加强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乡镇和部门单位党委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的领导是否弱化、党的建设是否缺失、全面从严治党是否有力、纠正“四风”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到位。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乡镇和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乡镇和单位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对党委(党组)落实重点任务等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加强重点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每季度对乡镇和单位“三重”工作、乡村振兴、扶贫攻坚、安全生产、环保督察案件办理、民生项目等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作为不担当、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4.加强组织建设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乡镇和单位党委 (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核心,以强化自我监督为基础,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为保障,进一步明确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方法举措,着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加强经常性监督 第三条认真开展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县纪委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求,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每年至少要与副书记、副主任以及其他常委、委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室组负责人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各部室组负责人对本部室组人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部室组负责人或其他干部谈心谈话,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动态、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谈心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条 严格落实约谈制度。纪委书记、委领导班子成员与镇街、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部室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约谈,重要时期、关键节点及时约谈,深入了解镇街、部门单位从严管党治党、履行“一岗双责”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干部问题反映集中、信访举报较多的部门单位纪检干部的重点约谈;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在职务调整。

 第五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容 第六条 监督对象:

 (一)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室(部)主任(部长)及以下全体人员; (二)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全体人员; (三)市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市纪委委员; (五)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在宿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体人员;

 (八)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九)在市纪委退休的上述人员; (十)市纪委借用、借调人员; (十一)办案陪护人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包括: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遵章守纪实施监督。执行党的六大纪律、省纪委六条禁令,以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对“四风”问题实施监督。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敢于担当,艰苦奋斗,为基层群众服务情况。

 (三)对监督执纪实施监督。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秉公执纪、公开透明、岗位风险点防控情况。

 (四)对“八小时”之外实施监督。“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遵守行为规范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九条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

 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坚持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条 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县(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并通报监督情况。上级纪委的干部监督部门可以参加下级纪委或纪检机构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实施约谈警示。

 第十二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加强与委局机关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执纪审查室、执纪监督室和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舆情监督、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信访举报分级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批示后由干部监督室扎口管理,列入密件管理。

 需要调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坚持案件办理情况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报备,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坚持执纪监督回访制度。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办案件,采取函询、第三方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异常情况报备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如遇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委局领导并通报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办案结束后,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两责”、“一案双查”制度。对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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