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08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一般性旅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 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0

 6 应急救援 85

 7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8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

 9 资质和安全协议 35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0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75

 合计 400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 设备设施 45

 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50

 3 作业安全 425

 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5

 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10

 6 场所环境 35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一般性旅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6 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1、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应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1、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2、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第 15 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 10 分; 4、扣满 15 分的,追加扣除 1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6 条 第 5.2.1 条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 条 第 5.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制 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 5 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 1 个部门,扣 3 分; 3、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无亲笔签字),扣 5 分; 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岗位责任内容不明确的,酌情扣 2~5 分; 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要求的,酌情扣 2~4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 条、第 15 条 第 5.2.2 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9、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 10、值班巡视制度; 1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6、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 1 项扣 5 分;若第 11、12、13、14、15 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 3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8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13.4 条、第13.5 条、第 13.6 条 第 5.4.1 条 第 5.4.2 条 第 5.8 条 第 5.9 条 第 5.12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 1 个岗位或 1 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 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 条 第 5.4.3 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学时要求 10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3、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影像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等)。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 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5 条 第 5.5 条 培训内容 10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等资料。

 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4 条 第 5.5 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扣满 15 分,追加扣除 10 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 第 5.5.3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扣满 15 分,追加扣除 10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2 条 第 5.5.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扣满 10 分,追加扣除 5 分。

  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 5.2条 第 5.5.3 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25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 1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7.6 条、第 13.2条 第 5.11 条 组织建立 15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扣 10 分; 3、职责不清的,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7.6 条、第 13.2条 第 5.11 条 预案演练 30 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 1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7.6 条、第 13.2条 第 5.1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应急救援器材 15 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 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 1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7.6 条、第 13.2条 第 5.11 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查看特种设备各类安全技术档案。

 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2、每缺 1 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 2 分; 3、每缺 1 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 10 分;每缺 1 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 2 分; 4、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 5 分; 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 5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 第 5.6.2 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条、第 20 条 第 5.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 2、工伤保险每漏缴 1 人次,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6 条 第 5.3 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35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看与承租方、委托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 25 分; 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 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第 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0 条 第 5.7.4 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2、安全巡查记录;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 4、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5、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 1 项扣 5 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1 条、第 31 条、第 36 条、第 37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35 条 第 5.4.6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6、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 MSDS);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8、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9、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1、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1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 5.7.1 条 其他 持续改进 4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证件、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 5 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3 条 第 5.4.4 条 第 5.4.5 条 第 5.11.2 条 第 5.13 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他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朝阳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调度系统。

 ※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8 条 第 5.8 条 20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朝阳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调度系统。

 1 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 2 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 20 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8 条 第 5.8 条 属实性评价 10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5%,不得分; 2、每发现 1 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 5 分; 3、扣满 10 分,追加扣除 10 分。

  安全 设备 通用要求 /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第 5.6.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生产现场管理 设施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否决。

 生产法》第 31 条 5 2、在设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悬挂其操作规程。

 每有 1 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 2分。

 第 5.6.2 条 隐患排查 / 1、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自评周期内,未进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检查,即为否决。

 第 5.8 条 40 2、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的,应自行编制其余各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

 1、每有 1 类设备未上报至朝阳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扣 10 分; 2、未自行编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操作规程、设备负责人等信息)且未上报至系统,扣 5 分; 3、每有 1 项设备隐患未及时整改,扣 2 分; 4、扣满 40 分的,追加扣除 20 分。

 第 5.8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通用要求 20 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其显著位置; 2、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注销。

 1、每有 1 台设备未张贴登记标志,扣 10分; 2、每发现有 1 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 3、每发现 1 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4、特种设备(不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9 条、第 30 条 第 5.6.2 条 电梯 10 1、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1、每有 1 台设备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或警示标志,扣 5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4 条;《电梯使第 5.6.2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2、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2、每有 1 处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 9.1 条~第 9.4条;《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5.3条、第 15.4 条 锅炉 10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 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每发现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 6.3.2 条、第 6.6.1条 第 5.6.2 条 安全 特种 压力容器 10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每发现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第 5.6.2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现场管理 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技术监察规程》第 8.3.6条、第 8.4.2 条、第 8.4.3.1条、第 8.5.2 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20 1、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每有 1 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扣 10 分; 2、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扣 1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第 5.7.1 条 15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扣 5分; 2、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被挪作他用扣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 安全通道 10 1、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28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0.4 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1.1 条 第 5.7.1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安全通道 10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每有 1 处安全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5.2.5 条 第 5.7.1 条 安全 10 1、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 1、每有 1 处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第 5.7.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出口 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内和门外 1.4m 内不得设置踏步。

 扣 5 分; 2、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每有 1 处设置台阶,扣 5 分。

 全管理》第 7.5.2.7 条 10 2、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得上锁。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2 条 第 5.7.1 条 10 3、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侧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

 1、采用推拉门、侧拉门、卷帘门、转门或吊门,不得分;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12.2 条 第 5.7.1 条 10 4、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1、甲、乙类仓库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不得分;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12.3 条 第 5.7.1 条 10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 应急照明 1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并且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 0.5lx。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安全标志 5 1、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m。

 1、每有 1 处疏散指示标志欠缺,扣 2 分; 2、每有 1 处疏散指示标志破损,扣 2 分; 3、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1.3.4 条 第 5.7.3 条 安全生产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安全标志 5 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1、每有 1 处安全标志欠缺,扣 2 分; 2、每有 1 处安全标志破损,扣 2 分; 3、每有 1 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1.3.4 条 第 5.7.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现场管理 2 分。

 5 3、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1、每有 1 处安全标志欠缺,扣 2 分; 2、每有 1 处安全标志破损,扣 2 分; 3、每有 1 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 分。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 5.4条 第 5.7.3 条 5 4、客房卫生间须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应配备防滑垫,并有“小心滑倒”等警示标志;浴室扶手无松动、脱落;排风扇完好、有效。

 1、每有 1 处无防滑垫,扣 2 分; 2、每有 1 处无警示标志,扣 2 分; 3、每有 1 处扶手松动或脱落,扣 2 分; 4、每有 1 处排风扇不能正常运行,扣 2 分。

 第 5.7.3 条 5 5、在各楼层、客房、会议室等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12 条 第 5.7.3 条 应急广播 20 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不得分。

 第 5.7.1 条 控制室 15 应当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并做好值班记录。

 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不得分; 2、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扣 10 分; 3、无值班记录,扣 5 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 条 第 5.7.1 条 用电安全 通用要求 10 1、电线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现象。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10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和悬挂物品。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10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通用要求 10 4、线路应穿非燃管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

 1、每有 1 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 5 分; 2、易燃易爆场所未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

 第 5.7.1 条 配电室 10 1、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杂物。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6.8.1 条 第 5.7.1 条 10 2、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 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 第 5.7.1 条 10 3、出入口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鼠板。

 1、未设置挡板,不得分; 2、挡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 5.6 条 第 5.7.1 条 10 4、出入口的两个门应为防火门,金属门或包铁皮门应做保护接地。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8.1 条 第 5.7.1 条 10 5、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8.3 条 第 5.7.1 条 10 6、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有 2 个出入口。当变配电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第 5.7.1 条 10 7、用电单位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应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

 查看值班记录,无值班记录,不得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7.2.1 条 第 5.7.1 条 电气箱柜 10 1、配电板(箱)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第 6.2.3 条 第 5.7.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10 2、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10 3、板(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电气箱柜 10 4、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空间和通道。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 20 5、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4)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5)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未按要求配备漏电保护器,每缺少 1 个,扣 5 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 条 第 5.7.1 条 10 6、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室内应高出地面50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3.1.5 条 第 5.7.1 条 仓库用电 10 1、可燃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38 条 第 5.7.1 条 10 2、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38 条 第 5.7.1 条 10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第 5.7.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则》第 39 条 10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40 条 第 5.7.1 条 10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42 条 第 5.7.1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燃气安全 / 1、餐饮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 28 条 第 5.7.1 条 / 2、地下空间内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的液体做燃料。

 ★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6.4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26.4 条 第 5.7.1 条 / 3、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 1m 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 日至少清理 1 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未按时清洗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的,“燃气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 25 条 第 5.7.1 条 15 4、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 1m 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 日至少清理 1 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无清理记录的,不得分。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 25 条 第 5.7.1 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 1、营业区域设在地下的,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下一般性旅馆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26.2 条 第 5.7.1 条 / 2、营业区域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一般性旅馆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25.6 条 第 5.7.1 条 15 3、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 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的,扣 10 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 5.7.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物品应当有中文标识。

 2、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扣 10 分; 3、无专人管理的,扣 5 分; 4、无中文标识的,扣 5 分。

 条例》第 24 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安全 检测 5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未检测即进行作业,不得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 5 条 第 5.7.1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安全 现场监督管理 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不得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 14 条 第 5.7.1 条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 经营场所(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2 条 第 5.7.1 条 物品码放 15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m 2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m。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18 条 第 5.7.1 条 人流控制 20 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m 2 ;不得设置上下床。

 1、地下旅馆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 2、地下旅馆设置上下床,扣 15 分。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7.1 条、第7.2 条 第 5.7.1 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作业 1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 1 人违章作业,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 第 5.7.2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 对应 AQ/T 9006- -0 2010 条款)

 操作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每发现 1 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 5分; 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每 1 人次扣 5 分; 3、从业人员佩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LA、QS 标志),每 1 人次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 第 5.7.2 条

相关热词搜索:安全生产 规范 酒店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