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兴隆镇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6050

发布时间:2020-10-06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项目编号:0 LDCG[2019]30 号

 招标编号:

 5133222019000161

 项目名称:兴隆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

  招标文件

  中国 · 四川 (泸定)

  采

 购

 人:

 兴隆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文

 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 ○ 一九年 十一月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邮政编码:626100

  电话(TEL):0836-3129229

 传真(FAX):0836-3129654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7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57 第五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 58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

 ................................ ...........

 61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

 6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 参考文本) )

 ................................ .................

 79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兴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拟对兴隆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0 LDCG[2019] 30 号

  二 、项目名称:

 兴隆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本次采购预算:9 639 万元

 四、招标项目简介:

  ( ( 一) ) 采购内容:

 采购太阳能路灯 5 1065 盏

  ( ( 二) ) 采购用途:

 新村公共服务

 ( ( 三) ) 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详见第五章资格性审查内容)

  七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招 标文件获取时间、报名方式:供应商登录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站(网址

 http://ldzc.luding.gov.cn/),在“通知公告” 中下载(《投标人操作手册》)手册,按要求进行报名(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

 0836-3129229

  (二)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报名时间:2019 年 11 月 22 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时至下午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为 0 元。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凭报名成功,以报名状态查询系统中的回执单:“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中心网上报名

  登记表”截图(截图上应显示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称、登记表编号、报名内容和“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印章”),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依据。(并将截图扫描传真至8 QQ737538468 邮箱,收到后自动回复,作为报名确认,投标资格不能转 让)。

 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若有)与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若有)须一致。

  八、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2019 年

 2 12 月 月 6 16 日 下午:6 16 时 时 0 00 分(北京时间)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 九楼 (三)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 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投标截止时间

 资格性审查:开标投标截止时间:2019 年 年 12 月 月 16 日 日 下午:6 16 时 时 0 00 分 (北京时间)

 (一)供应商需提交资料:

 1.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 开标一览表(提交审查相关文件, 审查结束后,现场告知结果)。

 2. 其它投标文件:提交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其它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开 开 标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九楼开标室 (二)符合性审查:开标投标截止时间:2019 年 年 12 月 月 17 日下午:15 时 时 00 分(北京时 间)

 其它投标文件审查 (注: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当天的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 、开标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 九楼 开标室。

 十 一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十 二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兴隆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兴隆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程椿禄

 联系电话:18123448245

  项目负责人:骆禹豪 联系电话 :13568281871 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项目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报价要求 1.本次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 9 639 万元; (实质性要求) 2.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最高限价 9 639 万元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1 .履约时间:合同签订后 0 40 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完毕;

 (实质性要求) 2.履约地点:

 指定地点(详见附表)。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验收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 6 质量要求、验收标 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准、质保期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

 行验收。

  质 保期:

  两 年(验收合格之日起 两年)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 7 现场考察、标前 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 答疑会 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 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约定,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金额的 5%,在合同签订前交纳;

 (实质性要求)

 9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 (实质性要求)

 11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

  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

  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投标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13 竞争预防措施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

 (实质性要求) 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

  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

  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

  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

  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1.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

  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附

  件中予以公告。

 14 评审情况的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

  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

  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采购文件咨询开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钱 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1. 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6

 中标通知书领取

 2.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采购 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快递至中标人,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联系人:钱 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17

 供应商询问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答复, 联系人:

 程 先生

 联系电话:

 18123448245

 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地

 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邮

 编:6261004. 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18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 。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邮编:6261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

  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

  理。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

  不予受理。

 投诉受理单位:泸定县财政局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836-313065

  地址:泸定县财政局 19 供应商投诉 邮编:6261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

 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20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 备案 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

 财政局备案。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 21 商 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

 (如涉及) 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22 强制认证产品 1.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招标文件有要求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如涉及) 除外),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

  弃中标。采购人将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如涉及强制采

  购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提供该产品所在品目清

  单页截图,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在没有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只有国产产品(其中可以含进

  口部件,见以下释义)才可中标,只有技术需求中标明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

  标”,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满足条件国产产品投标和中标。

  国产产品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 23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 投标 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

  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

  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

  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

  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24 信息安全要求

 投标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要求。

 25 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26

 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7 备注 若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附表为 准。

  二、总

 则

  ( ( 一) )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 二) ) 有关定义

  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兴隆镇人民政府。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5.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6.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 ( 三) ) 合格的投标人( ( 实质性要求) )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 ( 四) ) 投标费用( ( 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五)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 实质性要求) )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

  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5.1 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若有 2 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

  ( ( 一) ) 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1 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1.3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4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

  1.6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1.7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如涉及)等;

 1.8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9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10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1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12 投标有效期;

 1.13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14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15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16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二)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

 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将更正公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回传至 我中心 :Q 737538468QQ 邮箱

  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 ( 三)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 ( 一) ) 投标文件的语言( ( 实质性要求) )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对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二) ) 计量单位( ( 实质性要求) )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 三) ) 投标货币( ( 实质性要求) )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 ( 四)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五) ) 知识产权( ( 实质性要求) )

  1. 投标人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同时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 ( 六) )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两部分:

 1. 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资格审查)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它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2.1 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以下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 实质性要求) )。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 实质性要求) )。

 (3)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按投标人须知附表中规定的价格加成方式进行惩戒。

 2 2.2 技术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

 (5)产品彩页资料(如涉及需经过有关部门广告审核);

 (6)产品使用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如涉及优惠条件时作为实质性要求,提供承诺函);

 (4)商务应答表;

 (5)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要求。

 2.4 售后服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2.5 其他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注:以上

 1 1 、 2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则该证明材料涉及的评分项不予评分,涉及资格条件的评审 项按未通过处理。

  若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未提及,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中标资格。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 ( 七) )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八)履约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第一条第(四)款“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如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特殊,采购人不能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依法自行约定,并由采购人自行收取。

 ( ( 九) ) 投标有效期( ( 实质性要求) )

  1.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 ( 十) )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投标文件分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资格审查)、其他投

 标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资格审查)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

 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实质性要求) ) 。

 4.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5.“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 实质性要求) )。

 6.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逐页编码,可双面打印。

 7.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若投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8.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9.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签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0.投标文件应根据上述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

 11.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 ( 十 一)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日期、分包号(如有分包)。

 2.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资格审查)、其他投标文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用于资格审

  查)”、“其他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投标日期,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 ( 十 二) )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并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应当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5.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 ( 十 三)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第二章第四节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 ( 一) ) 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提交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至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5.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 ( 二) )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

  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单独用于开标唱标的 “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

 5.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

  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6. 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投标人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评标结果 。

 ( ( 三) ) 电子监控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 ( 四) ) 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须在采购人对评审结果确认之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 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 ( 一) ) 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4.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将拟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

 ( ( 二) ) 合同分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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