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员工聘用、离职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员工聘用、离职制度

 一、 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本校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本校实行试用期制(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员工填写《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校长签字批准后,转正为正式员工,签订正式合同。

 3、试用期内学校、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实际出勤不足 15 天,双方解除试用期合同的不予结算工资。

 4、聘用期间本校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本校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

 二、 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予以解聘、辞退员工:

 1)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

 违反本校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

 给本校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

 本校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5)

 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三、离职规定 1、本校全体员工离职需提前 1 个月写辞职报告,凡突然离职者,扣发 1 个月工资; 2、离职前一个月需认真对待工作,待新人到来交接清楚后方可

 离职,否则学校有权扣发 1 个月工资。

 3、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

 4、本校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富余的员工。本校与员工发生劳务纠纷,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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