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微金融精准扶贫策略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农村小微金融精准扶贫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直是我国政府的战略目标,实现农村全民脱贫更是十九大的具体要求。目前,我国农村扶贫工作中政府财政拨款、农业补贴占比较大,同时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协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深入开展农村小微金融扶贫不仅可以与其他产业形成优势互补,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和金融风险难以有效化解等问题,还可以把资金流引向农村,这样不仅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开展,更可以满足农业产业升级和信息化的需要。农村地区金融环境得到改善,经济活力才能提高,专业人才才能扎根基层并服务农村。本文立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对小微金融如何助力精准扶贫、实现扶贫工作的良性循环进行研究。

 一、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农村金融发展环境较差

 第一,金融排斥。一方面,在偏远山区基础金融服务比较匮乏,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农村居民直接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对于资金的需求呈现“大额、长期、集中”的特点,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市场性导致其在短期内难以直接获取大额贷款。第二,金融抑制。受特定因素的影响,农村贫困人口的信用担保条件较差,自有资产基础薄弱且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推出的金融产品准入门槛较高,农民面对单一的市场主体不能进行有效选择而逐渐表现出“双方排斥”的状况。究其根源就是农村金融供求失衡。而且,我国整体信用评估

 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不佳,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为贫困户提供贷款,而更愿意将资金贷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致使农村地区货币资金供给不足。而信贷违约率较高也进一步导致农村货币金融供求的失衡。由于存在金融排斥和金融抑制,农业产业升级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政府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应该在财政扶贫、政策扶贫和金融扶贫中根据地区特点采用差异化手段。要激发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农村经济发展的阻力,为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和互联网借贷行为找到合法的渠道。

 (二)农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偏低

 以四川比较有代表性的地区性商业银行———成都农商银行为例,该行的金融产品相对完善,主要金融产品除传统的信用贷款外还包括住房财产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林权抵押担保等。但是获取这些金融产品的门槛较高,资格评估和审核手续冗杂。而且该行服务网络仅645个营业点,ATM、CRS等自助机具785台,覆盖面远远不足。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获得率较低,一些金融产品尚不完善,导致农村地区的小额借贷规模较大。目前,地方性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仍然以储蓄为主,期货合约、农产品担保、农业信用与资金代理等服务缺失,还没有很好地发挥金融机构风险对冲、风险规避的功能。在我国西部12个省(市、区)中,四川涉农保险整体规模较大,截至2017年末,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余额1595.76亿元,较2012年增加813.06亿元,但是主要的保险产品集中在对自然灾害的保

 险上,在农产品的价格指数保险、市场滞销保险方面还是空白。在农业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农民缺乏资金支持,而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低成本、低风险、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也未能广泛开展。农业种植养殖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一些农机具不仅价格不菲,而且面临农闲时机器大量空置又无法第一时间转租的情形。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小,一些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和租赁平台尚未建立,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民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和第三方融资。

 (三)农村地区专业金融人才匮乏

 截至201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职员工分别为369369人、464055人、25824人,合计859348人,而2015年全国本专科毕业生人数约为749万人,其中,流向农村地区专业的金融人才约为10%,高学历、海外留学人员愿意扎根农村的更是凤毛麟角。而根据东方财富Choice2016年披露的数据,交通银行员工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10%,本科学历的占67.7%;中国银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70%。受制于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待遇及技术环境,绝大多数专业人才很难扎根基层,这严重制约着普惠金融的发展和金融服务自下而上的变革。由于农村地区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先进的管理经验无法传播,金融理财和金融风险对冲等服务无法开展。

 二、小微金融助力精准扶贫策略分析

 (一)推进小微金融与保险业、租赁业深度融合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7—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承保农作物面积从2.3亿亩增加到17.21亿亩,其中,玉米和水稻等口粮农作物承保覆盖率已超过70%[1]。虽然我国农业险规模大,但是结构单一。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底子薄,宏观政策调控对于扶贫工作不能实现“精准滴灌”,一些偏远山区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低。因此,要实现小微金融助力精准扶贫,需从多渠道引入资金扶持,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更好地服务“三农”。第一,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将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促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农民利益。2016年末,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地区已扩展至31个省(市、区),试点品种包括生猪、蔬菜、粮食作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共4大类50种,保险保费收入约10亿元,提供的风险保障额为154.81亿元[2]。未来除了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的保险范围外,还要加强政策宣传,培养农民的金融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金融防范、化解风险的功能,让市场成为调节生产的指示器。第二,把金融业和农业保险结合起来,推广“保险+期货”双重风险化解模式。农民作为生产者,不仅要面临自然环境变化带来的压力,还要面对由市场销量变化带来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险+期货”模式,就是让农户或者合作社向保险公司购买农业险,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时,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保险公司与期货交易所签订再保险协议,把农产品市场风险分散到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而很好地化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保险+期货”为农产品生产提供了双重保障,利用期货市场分散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系统性风险。第三,推广“农机融资租赁”模式,让农民由“直接购买”变为“先租后买”,大幅度减轻一次性资金投入的压力,缓解大型农机具购机难的问题。“农机融资租赁”是指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综合服务商的角色将承租人、银行、经销商以及政府的各种资源链接和整合,承租人(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交纳一定的首付金(一般为总金额的30%)就可独立使用机械设备,剩余租金与利息分期偿付,全款付清后农机具所有权再转移到承租人。如目前在新疆推广的采棉机器的进口价格约为每台320万元人民币,价格昂贵且维护成本高,棉农很难承受。而通过政府主导采购、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棉农实际使用的模式,就可以实现棉农、棉企和租赁公司的“三赢”。把小微金融和租赁业融合起来,一方面为农户提供小额融资租赁贷款,保证租赁公司第一时间提供农户所需的机器,把“直接购买”变成“先租后买”对于贫困户来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解决农村地区贷款难、资金使用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存在显著的“农忙”和“农闲”时节,因融资租赁获得农机具所有权的用户可以在“农闲”时节通过租赁公司进行“再租赁”,租金收入不仅可以补偿前期的投入,还可以再次降低农机具的使用成本,解决农户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推动农村小微金融多元化

 1.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是农村地区主要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农村居民信用体系和农

 业生产抵押物的缺失,导致涉农贷款的成本非常高。因此,要实现农村地区金融“两条腿走路”,除了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降低贷款门槛外,还要积极扶持互惠金融,让农村资金互助社扎根基层,把“政策性金融、互助性金融、普惠性金融”统一起来,自下而上地引导金融系统变革。扶贫型的资金互助社重在扶贫,应加大投入,增加互助社的可用资金,为贫困户提供更多支持。对效益型的资金互助社,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入股,允许股金分红[3]。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小微金融的属性,坚持“本地化、小微型、互助型”的原则,严格控制单个体量规模,发挥数量优势,与村镇银行、小微贷款公司一起破解城乡二次元问题,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让农民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普惠金融的便利性。2.进一步发展健全村镇银行。组建村镇银行是促进金融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银监会前瞻产业研究院公布的数据,2017年末全国已开业的村镇银行数量是1562家,其中,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的比例低于20%。因此,要因地制宜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措施,适度降低村镇银行的成立条件;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的试点区域,支持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把政策扶持重心逐步向西部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转移。3.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与商业银行的最大区别在于不能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的自有资本和投资捐赠。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杠杆上限(分别为10倍和12.4倍)相比,其资金融资渠道受限,资

 本成本较高,盈利水平较低,而人才制约、监管缺失、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认可度较低。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其法律定位的问题,适当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一,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状态适当降低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门槛,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一定数量、一定金额的农户存款的试点工作,加强其与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管控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设置一定金额的风险储备金。第二,把一部分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从而突破使其“只贷不存”的经营限制。对于一些不符合股份制改革要求的,出台部分扶持性政策,允许其接受银行贷款、同业拆借、股东投资等。第三,加强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把监管的主体责任下放到县(区),并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备案,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三)拓宽扶贫资金融资渠道

 目前,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还是依靠财政拨款,民间资本参与扶贫工作的规模较小,因此,要多层次、多元化引入民间资本。第一,在农业产业升级的背景下,农户所需资金较大,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市场性,其往往很难在前期获得大量的资金注入;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准入条件较高,手续评估繁琐,贫困户因自身信用状况较差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要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农村,特别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民间资本的适度参与可以加快扶贫工作的推进。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

 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指出,要加强、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扶贫工作,建立金融扶贫的内生机制,把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作为首要标准。第二,对于一些种植、养殖大户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一定金额的固定债券,并由乡镇一级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所募集的资金由村委会按照种植(养殖)面积、信用状态、市场条件等按比例发放。第三,对于资产、信用评估状况较好的农户,可通过以农作物、林木设立动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社会贷款。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此,允许以一些长势良好、有市场前景的农作物和珍贵树木作为抵押物,可以促使农业由粗放型向特色型转变,进一步拓宽农户获取贷款的渠道,让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

 三、结语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要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扶贫工作就要发挥小微金融的杠杆作用。要大力发展农村小微金融市场,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把农作物市场价格保险纳入农保范围,推广“市场价格+期货”的再保险模式,进一步分散财政压力,把金融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作为市场风险的“缓冲区”;在租赁市场,要推动以融资租赁方式对本地所需农机具的先租后买,解决农户短期资金压力大的问题。要多角度拓宽扶贫资金的融资渠道,把农村资金互助社、村

 镇银行和民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扶贫的主要渠道;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扶贫工作,还可以发行一定金额的债券;对于农作物、林木允许设立动产抵押担保,向社会直接募集资金或者贷款。要精准扶贫就要把“政策性、商业性、可持续性”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要建立扶贫工作的内生机制,实现农村地区小微金融市场的自我良性运行。

 作者:龙云安 周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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