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群团表2016指标解释--公务员(参公)表格

发布时间:2020-11-15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2016 6 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 工作人员 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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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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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联系电话:

 制 2016 年 10 月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目

 录

 填报说明………………………………………………………………………………………………………………………………………………………………………(1)

 第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2)

 第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分布情况…………………………………………………………………………………………………………………………………………(6)

 第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8)

 第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0)

 第五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12)

 第六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机关)……………………………………………………………………………………………………………………(14)

 第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6)

 第八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8)

 第九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中央一级机关)……………………………………………………………………………………………………………………(20)

 第十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24)

 第十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省、区、市机关)………………………………………………………………………………………………………………(28)

 第十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机关)…………………………………………………………………………………………………………………(32)

 第十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市、地、州、盟机关)…………………………………………………………………………………………………………(36)

 第十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县、市、区、旗机关)………………………………………………………………………………………………………(40)

 第十五表

 本年内录用参照管理人员来源及年龄情况

  ………………………………………………………………………………………………………………(44)

 第十六表

 本年内退休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46)

 第十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一级机关)……………………………………………………………………………………………………………(48)

 第十八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50)

 第十九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机关)

 ……………………………………………………………………………………………………(52)

 第二十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副省级市机关)………………………………………………………………………………………………………(54)

  第二十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市、地、州、盟机关)…………………………………………………………………………………………………(56)

 第二十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县、市、区、旗机关)………………………………………………………………………………………………(58)

 第二十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60)

 第二十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62)

 第二十五表

 参照管理人员上年度考核情况……………………………………………………………………………………………………………………(64)

 第二十六表

 参照管理人员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66)

 第二十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70)

 第二十八表

 县以下机关参照管理人员职级分布和晋升情况…………………………………………………………………………………………………………(72)

 第二十九表 女性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74)

 第三十表 女性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76)

 第三十一表 少数民族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0)

 第三十二表 少数民族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82)

 第三十三表 非中共党员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6)

 第三十四表 非中共党员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88)

 第三十五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总表)

 ……………………………………………………………………………………………………………………(92)

 第三十六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总表)

 ……………………………………………………………………………………………………………………(94)

 第三十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总表)

 ……………………………………………………………………………………………………………………(98)

  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本报表简称参照管理人员)。

 二、统计分工 1.参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参照管理人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3.援疆、援藏、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三、报告期 表中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 12 月 31 日。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的数字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填报要求 1.认真核对参照管理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2.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按照工作隶属关系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向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报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A4 纸型打印件 1 份以及对统计数字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异常变化等问题的文字说明 1 份,同时报送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档 1 份。

 五、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使用。

  第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参照管理人员数量的变化情况。

 2.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参照管理人员。

 3.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的参照管理人员。

 4.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指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指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而获得身份的参照管理人员。

 6.选举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

 7.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指从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交流到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的参照管理人员。

 8.公开遴选:指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从下级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参照管理人员。

 9.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由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10.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指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交流到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的参照管理人员。

 11.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由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1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参照管理人员。

 13.辞去公职:指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申请中止与任免机关任用关系并经任免机关审批同意辞去公职的参照管理人员。

 14.辞退:指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被任免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参照管理人员。

 15.开除:指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给予开除处分的参照管理人员。

 16.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17.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从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18.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而离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19.因选举退出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因卸任不继续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任参照管理人员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

 20.调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指从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交流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参照管理人员。

 21.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参照管理人员的参照管理人员。

 22.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23.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从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工作的参照管理人员。

 24.被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参照管理人员。

 25.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26.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参照管理人员人数。

 27.本年末机构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机关(具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数。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 2.行 2=行 3+行 4 3.列 2=列 3+···+列 12+列 14+列 15+列 17+列 18 4.列 12≥列 13 5.列 15≥列 16 6.列 19=列 20+列 22+···+列 25+列 27+···+列 32+列 34+···+列 36+列 38+···+列 40 7.列 20≥列 21 8.列 25≥列 26 9.列 32≥列 33 10.列 36≥列 37 11.列 41=列 1+列 2-列 19 12.列 43=列 42-列 41 13.列 44=列 42-列 1

 第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分布情况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管理人员在各类机关的数量分布情况。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 2.行 2=行 3+行 4 3.列 1=列 2+···+列 5 表间关系:

 1.[第二表,行 h,列 1]=[第一表,行 h,列 42],h=1,···,8

 第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一级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三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3,列 42]

 第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设在地方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层次:统计中央设在各级地方的参照管理人员分职务层次数量情况。在统计中央设在各级地方时,以机构职能权限为依据,业务管辖权在数省(区、市)或一省(区、市)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参照管理人员统计在“中央设在省(区、市)”列,设在市、县、乡三级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6 表间关系:

 1.[第四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4,列 42]

 第五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区、市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五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5,列 42]

 第六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省级市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行 20≤行 8 3.行 21≤行 9 4.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5.列 1≥列 5+列 6+列 7 6.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六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6,列 42]

 第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地、州、盟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基层工作经历: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间关系:

 1.[第七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7,列 42]

 第八表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市、区、旗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指参照管理人员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5.任现职务层次年限: 指担任现任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任现职前在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任领导职务前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行 20≤行 8 3.行 21≤行 9 4.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5.列 1≥列 5+列 6+列 7 6.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22 表间关系:

 1.[第八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8,列 42]

  第九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一级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列 2+···+列 48 3.列 50=列 49÷列 1 4.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5.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九表,行 h,列 1]=[第三表,行 h,列 1],h=1,···,19

 第十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设在地方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列 2+···+列 48 3.列 50=列 49÷列 1 4.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5.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表,行 h,列 1]=[第四表,行 h,列 1],h=1,···,19

 第十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省、区、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区、市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列 2+···+列 48 3.列 50=列 49÷列 1 4.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5.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一表,行 h,列 1]=[第五表,行 h,列 1],h=1,···,19

 第十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省级市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行 20≤行 8 3.行 21≤行 9 4.列 1=列 2+···+列 48 5.列 50=列 49÷列 1 6.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7.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二表,行 h,列 1]=[第六表,行 h,列 1],h=1,···,21

 第十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地、州、盟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列 2+···+列 48 3.列 50=列 49÷列 1 4.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5.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三表,行 h,列 1]=[第七表,行 h,列 1],h=1,···,19

 第十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县、市、区、旗机关)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市、区、旗所属群团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年龄情况。

 1.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50 周岁;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 周岁。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9 2.行 20≤行 8 3.行 21≤行 9 4.列 1=列 2+···+列 48 5.列 50=列 49÷列 1 6.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7.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间关系:

 1.[第十四表,行 h,列 1]=[第八表,行 h,列 1],h=1,···,21

 第十五表

 本年内录用参照管理人员来源及年龄情况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本年内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新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来源和年龄情况,统计对象同第一表第 3 列。

 1.应届毕业生: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为本年度从各类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往届毕业生: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为本年度以前从各类学校毕业未正式就业的毕业生。

 3.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5.公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公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6.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7.村干部: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8.参照管理人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参照管理人员。

 9.公务员: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公务员。

 10.年龄: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85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5 年 12月 31 日统计时计算为 30 周岁;而 1986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29 周岁。

 二、逻辑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 2.行 2=行 3+行 4 3.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4.列 1≥列 5+列 6+列 7 5.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17=列 18+···+列 28+列 30+···+列 32 6.列 28≥列 29 表间关系:

 1.[第十五表,行 h,列 1]=[第一表,行 h,列 3],h=1,···,8

 第十六表

 本年内退休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本年内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办理退休的参照管理人员的职务层次情况,统计对象同第一表第 20 列。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 2.行 2=行 3+行 4 3.列 1=列 2+···+列 19 表间关系:

 1.[第十六表,行 h,列 1]=[第一表,行 h,列 20],h=1,…,8

 第十七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一级群团机关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破格(越级)、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历、年龄等情况,按晋升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⑷交流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破格提拔: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

 3.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如: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某同志 1995 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 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 1995 年算起。

 4.越级提拔: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提拔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提拔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正职的公务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4]27 号)精神,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的情况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6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 3.列 5≥列 6 4.列 1=列 6+···+列 13=列 14+···+列 17=列 18+···+列 25

 第十八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设在地方群团机关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破格(越级)、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历、年龄等情况,按晋升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⑷交流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破格提拔: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

 3.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如: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某同志 1995 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 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 1995 年算起。

 4.越级提拔: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提拔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提拔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正职的公务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4]27 号)精神,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的情况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6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 3.列 5≥列 6 4.列 1=列 6+···+列 13=列 14+···+列 17=列 18+···+列 25=列 26+···+列 29

 第十九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区、市所属群团机关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破格(越级)、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历、年龄等情况,按晋升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⑷交流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破格提拔: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

 3.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如: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某同志 1995 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 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 1995 年算起。

 4.越级提拔: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提拔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提拔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正职的公务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4]27 号)精神,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的情况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6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 3.列 5≥列 6 4.列 1=列 6+···+列 13=列 14+···+列 17=列 18+···+列 25

 第二十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副省级市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省级市所属群团机关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破格(越级)、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历、年龄等情况,按晋升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⑷交流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破格提拔: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

 3.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如: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某同志 1995 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 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 1995 年算起。

 4.越级提拔: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提拔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提拔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正职的公务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4]27 号)精神,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该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的情况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16 2.列 1 分别≥列 2、列 3、列 4、列 5 3.列 5≥列 6 4.列 1=列 6+···+列 13=列 14+···+列 17=列 18+···+列 25

 第二十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本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地、州、盟所属群团机关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破格(越级)、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情况。

 ⑴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

 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职务统计。

 ⑵政治面貌、学历、年龄等情况,按晋升时的情况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⑷交流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破格提拔: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

 3.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晋升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如: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某同志 1995 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1997 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 1995 年算起。

 4.越级提拔: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提拔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提拔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提拔为上一级副职、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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