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重庆“7.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7 月 7 日 16 时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融科·滕王阁 3#地块 5 号楼进行抹灰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 余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资质类别及等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二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二级;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7 月 7 日,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融科·滕王阁 3#地块 5 号楼组织进行内墙抹灰作业。抹灰工黄火中在 22 层 3 号房进行抹灰时,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将阳台内侧固定好的防护栏杆拆除并移到无临边防护的阳台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将防护栏杆进行固定。16 时许,杂工陈科领在 22 层 3 号房打扫清洁卫生,在阳台上搬运高凳时,未对放置在阳台上可能坠落的防护栏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护栏杆的斜撑,造成防护栏杆失稳从 22 层阳台坠落,砸中正在地面行走的工人于容群。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将于容群抬到工地大门口,项目部拨打 110 和 120 进行报警和急救,并将于容群送至大渡口区人民医院后又转至重庆市急救中心进行救治,7 月 8 日凌晨 1 时许,于容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住建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于容群,伤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抹灰工黄火中在 22 层 3 号房进行抹灰时,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将阳台内侧固定好的防护栏杆拆除并移到无临边防护的阳台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将防护栏杆进行固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JGJ80-2016)“3.0.9 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和融科·滕王阁 3#地块 5 号楼抹灰专项施工方案中“十三、安全文明施工。3.3 作业过程中,防护设施(如栏杆、洞口防护)等未经项目部同意,严禁拆除。必要时经项目部同意后由架子工负责采用加固措施进行加固后,方可拆除,拆除的材料不能堆放在楼层或洞口临边 1 米范围内,应传至室内堆码好,防止材料失稳造成高空坠物伤人,施工完成后应立即通知架子班组进行脚手架、防护恢复。3.9„四口五临边?1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施工材料及工具,防止材料及工具失稳造成高空坠物伤人。”的规定。

 2. 杂工陈科领搬运阳台上的高凳时,未对放置在阳台上可能坠落的防护栏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护栏杆斜撑,造成防护栏杆高空坠落,砸到地面上行走的于容群致其死亡。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JGJ80-2016)“3.0.6 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的规定。

 3. 防护栏杆放置在无临边防护的阳台上,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进行固定,被碰到后失稳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移到无临边防护阳台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隐患。

 2.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护栏杆不力。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移到无临边防护阳台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隐患,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护栏杆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肖朝福,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移到无临边防护阳台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黄火中,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抹灰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私自将阳台内侧固定好的防护栏杆拆除并移到无临边防护的阳台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将防护栏杆进行固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陈科领,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搬运阳台上的高凳时,未对放置在阳台上可能坠落的防护栏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护栏杆斜撑,造成防护栏杆高空坠落,砸到地面上行走的于容群致其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叶绍超,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抹灰作业班组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移到无临边防护阳

 台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隐患,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护栏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陈治刚,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科·滕王阁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移到无临边防护阳台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隐患,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护栏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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