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课论文考试之价值\问题及其控制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课程论文考试方式是相对于传统的命题制考试的一种开放式的考试方式,是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一种考试方式。为保证课程论文考试方式的顺利实施,促进法学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应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采取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相结合的办法,寻求论文考试标准、考核的关联性等控制策略,使之回归理性的品质。
  关键词:法学专业;论文考试;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06-0074-02
  
  课程论文考试方式是相对于传统命题制考试而言的一种开放式考试方式,是适应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变革。目前,不少学校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从微观层面上检讨,此种考试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其设计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寻求控制策略,使之回归理性的品质。
  
  一、课程论文考试方式之价值
  价值的考量,主要体现在该种考试方式对于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特别训练和培养上。较之于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课程论文考试方式对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提高的功效主要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
  思辨能力是法科学生最基本的能力之一,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最高形式,是学生按照法律的价值、原则、规范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由于在考试时间、容量等方面的局限性,无法实施对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因此,要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一门课程基本知识的过程中,通过有针对性地引导其观察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选择论题、形成研究论文等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原则和规范予以解决问题,增强其成就感,提升其学习兴趣。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人类前进和知识增长的动力机制,人类就是在“问题”的指引下,通过解决一个个问题来发展和丰富自己的。法学教育中的问题意识是指作为主体的学生在对既有知识的沉淀和对现实生活进行观察的基础上,采用理性的怀疑态度,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探索性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式的过程[2]。法学本科教育不只是简单地培养学生熟悉法条、记忆理解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发掘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之后的社会生活的变迁规律、价值诉求,去求证法律规定为什么应该这样,而不是那样。这种能力和素养,在传统的以理解和识记为考核重点的试卷考试方式中是无法体现的。而在课程论文考试方式中,学生在掌握既定的课程基础知识后,通过将课本知识与社会现实建立联系,将法律规定、理论和法律生活(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实现等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状态)相比较,产生疑问,再基于疑问产生解决问题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予以解决。很明显,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学生的问题意识,包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训练。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
  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培养专门法律人才,这里的专门人才不仅包括法律应用人才,当然也包括法学研究人才。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流向来看,有一部分学生在本科教育后就通过考上研究生走上法学研究的道路。这要求我们在本科阶段不能偏废对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研究能力包括查阅文献和分析文献的能力、进行社会调查的能力和掌握正确研究方法的能力,这些能力在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中无法得到训练。而通过引导学生撰写课程论文就能够系统地训练学生查阅、收集、分析和消化文献的能力以及运用科学研究方法的能力。
  4?有利于训练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相当扎实的文字基本功。无论是制作法律文书,还是进行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和研究,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具备运用书面语言,进行清晰、准确和流畅表达的能力。因为法律的正当性和生命力的获得要依赖于主体间的言说和辩论[3]451。谁也无法想象,一份语句不通、逻辑混乱、论证苍白的法律的议案能够获得采纳。而书面语言能力的训练,论文考试方式具有突出的优势。
  
  二、课程论文考试方式实施中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课程论文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过于随意,考试流于形式
  在实施课程论文考试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划和设计以及对选题缺乏必要的控制,导致学生选题过于随意。如有些题目本身缺乏问题意识,不具有写作的意义;有些题目大而空,学生根本无法把握;有些题目缺乏研究性,如同简单的课后作业,属于假问题;等等。选题是论文考试的基础,选题的随意性会直接导致整个考试目标的丧失。
  2?考试规范粗疏,易诱发应付心态和抄袭行为
  有些教师在采用课程论文考试方式时,没有设定比较详细的成绩评定要求和考试规范,致使一些学生持一种应付差事的心态:有的收集文献不够全面,敷衍塞责,甚至整段抄袭;有的不对文献进行认真梳理、提炼和消化,而是简单地堆砌材料,缺乏分析和论证;有的写作态度极不端正,语句不通,层次不清。如此,无法对学生的语言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进行有效的训练。
  3?缺乏关联性考核,导致基础知识掌握不牢
  法学专业要培养通晓法律和应用法律的人才。因此,任何法学课程的学习,首先在于系统掌握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精神和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等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写作能力、交流能力和问题意识等法律技能和素质。从比较的角度来看,课程论文考试方式虽然有助于学生上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但是,对巩固基础知识的作用却存在天然的缺陷。在实践中,由于在设计论文考试方式之初,对此缺陷缺乏预见性,也没有相关的补救措施,导致学生在论文考试条件下形成了轻视基础知识的学习、理解、记忆和掌握的错误认识,出现了本末倒置的问题。
  
  三、课程论文考试方式缺陷之控制
  为保证课程论文考试方式的有效实施,促进法学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寻求控制策略,创建支撑条件。
  1?控制论文考试标准
  这是从论文考试本身实施的微观控制,目的在于防止论文考试本身失去规范性,造成考试流于形式。具体包括:1)选题控制。选题要有针对性、实践性和恰当性。所谓针对性和实践性,就是要将课本知识和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发现问题、提出论题。基于学生生活经验所限和问题意识缺乏的现状,任课教师要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结合所讲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发现问题,确定论题,消除学生存在为应付考试而选题的错误观念;所谓恰当性,是指论文选题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掌握程度。也就是说,对所选的题目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此,笔者以为,从论题性质上看,要尽可能地引导学生选实践意义较强的题目,不选理论性的题目;从命题方式上看,应采取自命题和教师给题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自命题要实施审核制,未经任课教师审定的自命题不得进行写作,从而保证选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2)论文写作规范控制。论文写作规范应符合学术研究的规范要求。因此,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术规范标准,从注释体例、参考文献的数量、文章长度等多方面要求学生,并将此要求作为成绩评定的一个标准,由此让学生认识到论文写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研究活动。同时,针对目前学风不佳的状况,要制定对抄袭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3)时间安排控制。一般来讲,布置论文考试的时间不宜过早,也不宜过晚。过早,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基础知识了解太少,缺乏写作基础;过晚,学生无法在较短时限内完成,还易于诱发敷衍和抄袭行为。所以,笔者以为,在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左右布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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