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对我国高校管理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发展中的问题日益明显。在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运行中如何平衡政府与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发展两组关系问题已被提上日程。本文通过分析美、英、法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来给中国高校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管理体制;高等教育;国外;中国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8)01B-0015-02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增强本国高等教育的竞争力。一直以来,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存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尽管专家学者、高校等主体积极呼吁并尝试进行调整,但是高等教育管理过于行政化的局面一直得不到明显改善。为淡化我国高等教育的行政化色彩,使我国高等教育更有活力。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总结其先进的经验,希望在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起到借鉴作用。
  一、国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现状
  (一)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美国是典型的分权制国家,其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政府联系密切,但彼此之间又有清晰的职权划分。虽然美国设有联邦教育部,但其却是一个咨询指导组织,对教育规定方面的权力有限,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因此,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在于各州。各州高等教育的运行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体制,高校也拥有较大的自治权。
  美国高校中都设有董事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其赋予校长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权力,赋予教授学术管理权,但教授会受董事会管理,其学术研究权从董事会手中分得。总之,高校内部拥有较大的自治权。
  (二)英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英国高等教育采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随着全球竞争愈演愈烈,英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但是自治和自由的思想仍然得以继承。英国政府教育部门主要是提出教育规划等宏观的管理和引导,地方教育当局主要负责当地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员工的聘用等事项。对于学校的日常工作则由学校处理,通常尊重学校教师的想法。英国高校的校长和教师较其他国家相比,拥有更大的自治权。在英国,高校依据实际情况,以自己的方式处理事务。除非高校与上级政策有明显出入,否则不会予以干涉。
  英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委员会主导的校长负责制。管理层由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教授会(学术评议会)、大学副校长构成。校务委员会是名义上最高的权力机构,其只负责制定战略目标,而并无实权。理事会掌握实权。教授会负责制定学术政策。校长一般选任社会名流,没有实权。副校长才拥有实际的管理权,负责高校全部工作的总体控制与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使英国高校在集权的背景下又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三)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在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也呈现出明显的集权特性。但法国拥有悠久的自治传统。二战后,社会就对现存高校管理体制提出了批评与质疑。大学自治权靠法律形式逐渐获得,其限制了政府部门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肆意干涉,保证了高校拥有足够的自治权。
  在法国高校中,一般设有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及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三个部门。在大学的管理中,决定权归校长,决议权归校务委员会,以此来落实科学审议会和生活委员会的建议。在从事学术研究的教授中产生大学校长。学校教师由学校聘任,但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薪金,不经过学校,所以法国的高校教师相对于其他国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二、国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
  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美、英、法三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映射出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其都在逐渐打破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构建出适应本国国情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从以上对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析中,可以總结出国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宏观层面
  一是政府给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欧美国家的文化传统中本来就有自由的色彩,他们给予被管理对象更大的自主权。政府起到的是宏观调控的作用,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高校支持。而高校在规章制度、资金分配、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方面完全由自己掌握。我国一直以来进行的改革是在中央教育管理机构下进行的改革,并没有减弱政府对高校的管理程度,致使高校一直没有真正获得自主权,旧的教育管理体制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二是设立中介组织与政府对话。美国的董事会,英国的校务委员会和理事会,法国的科学审议会和生活委员会都是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承担着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协调角色,他们会审议二者签订的长期合同,分析政府下达的政策,制定符合本校发展的规章制度。而在中国恰恰就缺少此类组织,不能保证高校与政府部门平等对话,这就进一步强化了高等教育行政化的色彩。
  三是通过立法使政府与高校的权力达到平衡。法国虽然强调中央集权,但是通过立法逐渐给予高校更大的自治权,限制政府过多干预。而在中国虽然有相关的法律强调给予高校一定的自治权,但是由于历史因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高校往往得不到足够的自治权,高校内部行政色彩依然浓厚。
  (二)微观层面
  一是给教授赋权,强调学术自由。国外大部分国家都重视学术自由,高校发展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学术和科研氛围宽松自由。在中国,学者的言论往往跟随政策走,很多学者认识到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却不敢直言。在现实中,教师们申请课题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使研究发生了变质。
  二是多方利益组织参与高校内部管理,在合作与制约中促进本国高等教育发展。国外高校设置多个机构,如法国高校的校长虽然有决定权,但是他(她)由其他三方机构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英国也是如此。高等教育的运行不仅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更应依靠社会支持。高校自治权力的大小取决于财政的独立性。中国的高校几乎均依靠政府的拨款,所以很难完全实现大学自治,而且我国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较国外而言,还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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