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主体关系及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提 要】我国高等教育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是我国实现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在这个过程中,要认识到“管办评分离”的实质是传统的单向的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转化为教育行政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社会独立评价三者之间相互分离又相对独立的教育公共治理关系,明确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职能关系。同时,可以通过政府将权力下放给高校、高校争取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社会评价组织积极参与高校治理、为“管办评分离”提供法律保障等途径来有效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
  【关键词】高等教育 “管办评分离” 实现路径
  一、“管评办分离”的主体关系
  1.“管办评分离”的实质
  “管办评分离”的实质其实是政府拥有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学校拥有的办学权以及社会评价组织拥有的评价权三者之间既分离又独立的权力分配关系。“管办评分离”最理想的状态下,教育管理权力保留在政府系统,办学权力让渡到学校,评估权力委托给社会组织,但政府权力的分割以及让渡不可能自发形成,它首先必须构建在政府放权的基础上。①政府适当的将权力下放,可以有效促进政府和学校以及社会之间的协作互惠。
  2.“管办评分离”的主体关系
  首先“管办评分离”三者的主体要定位明确又相对独立。以往政府对于高校“一肩挑”的管理模式造成了高等教育管理的行政化现象严重,因此“管办评分离”的第一要务就是要确定政府、高校和社会各自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使政府“管”学校“办”社会“评”发挥其应有效能。其次,“管办评分离”的主体要各司其职。将政府、学校和社会相对分离,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它们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的作用。换言之就是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学校承担办学职能,社会评价组织肩负起评价职能。最后“管辦评分离”的主体要合作共赢。虽然“管”“办”“评”三者的主体要相对分离,但是又不能完全割裂。政府应给予高校自主发展的空间,高校要重视社会评价组织的评价结果,而社会评价组织要真实有效的进行监督。
  二、“管办评分离”的实现路径
  1.政府将权力有效下放
  当前教育部门自主权越来越少,由于职能定位不明确,教育部门的许多权力与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等职能交叉重叠,导致教育权力分割、教育资源浪费②。因此政府作为简政放权的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要弱化,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放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不能不放权更不能假放权,真正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社会评价组织的评价监督权,重拾政府的管理职能,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高校争取办学自主权
  高校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是高校自主办学的前提,从高校治理的角度出发,第一高校的办学权不能依靠政府来安排,要树立自主办学的理念,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到高校的治理中;第二高校要明确自主办学权的范围,当前高校应该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校长选聘权、教师招聘权、招生权、课程设置及自主选择权、自主使用及筹备经费权等日常办学及长远办学的权力。③
  3.社会评价组织积极参与高校治理
  目前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价大多由政府部门主导,虽然经过不断改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常常受到质疑。④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由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这种方式,重视社会评价组织的价值,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到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价中来,同时对于评价结果,政府和高校要及时予以反馈,使社会评价组织感受到被重视,促进它们健康蓬勃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承担起属于它们的责任。
  4.确立“管办评分离”的法律保障
  “管办评分离”改革是我国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在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单单是在教育领域的改革,涉及了政府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在权力的规约、关系的调整与维系上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既是教育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的现代性体现和重要途径,也是依法治教的内在要求。⑤因此我国教育部门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治教。
  注释
  ①周家荣、李慧勤2016《教育管办评分离:实质基础、行动逻辑和体制障碍》,《高等教育研究》第7期。
  ②俞水、易鑫2013《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教育报》第5期。
  ③游静、方建华2016《试论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实意义及路径》,《教育探索》第6期。
  ④许青云2016《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内涵、意义及实现途径》,《.教学改革》第5期。
  ⑤杨小敏、高兵2014《北京高考改革新方案的属地之困—兼论教育改革的法治转向》,《教育学术月刊》第9期。
  (通信地址:130012 长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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