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向何处去 中原农业保险是国企吗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年初的雪灾凸显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浙江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走出了一条科学高效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建构了符合浙江实际的农业保险新模式,对其他省(区)农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一、雪灾凸显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目前我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比较薄弱,“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2008年的雪灾给农业造成的损失程度历史罕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78亿亩,其中成灾8000多万亩,绝收2000多万亩。畜禽和渔业方面受灾也比较重。尽管政府或民间可提供灾后救济,但对灾后农业经济的恢复,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在我国,最脆弱最需要保险的是农村经济,最缺乏保险保障的恰恰正是“三农”。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要增强农民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就该从制度上建立灾害风险管理机制,特别是应该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降低灾害给“三农”经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农村金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尤以农业保险的严重缺失为甚。传统的农业险由于具有“三低三高”的特性,业务难以为继。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险具有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这“三低三高”的特性,令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望而却步。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而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保险公司做得越多反而亏得越多。一方面农业险的市场需求很旺,但另一方面,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则让保险公司对农业险提不起兴致。农业险业务处境尴尬,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都远远不够理想。传统的农业险业务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急需创新。
  
  二、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实践
  
  (一)试点的启动与实施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避免“多年致富不敌一次天灾”现象发生,浙江省早就着手准备进行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的试验和探索,而2005年发生的五次台风灾害则促使这项工作进度加快。经过浙江省发改委、保监局、农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一年多联合调研、讨论、修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实施方案在2005年底正式实施。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政府、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新成立的农险共保体三方在杭州签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协议书,标志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后,浙江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域和区域,重视制度完善,不断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所需要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及所有试点县(市、区)都建立了农险协调小组。2007年,浙江省政府在上年11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按照“三扩大、一增加”思路,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的工作。浙江政策性保险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完善,其主要思路和实践架构也清晰起来。
  (二)试点形式
  试点形式有主体经营和辅助形式两种。
  1.主体形式――共保经营。即实行“政府推动+共保经营+农民参与”的方式。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2006年3月,省内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10家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参与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正式成立。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平安、天安、永安、华安、安邦、太平、大地分别认购了60%、10%、8%、8%、5%、3%、2%、2%、1%、1%。占最大比例的人保财险受共保体委托,具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业务。共保体的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订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2.辅助形式――互助合作。即实行“政府补助+农户互助合作”的方式。主要做法是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互保试点品种有3个。省里确定个性化特色明显、单一品种比较集中的金华奶牛、衢州生猪、三门青蟹开展试点。杭州市萧山区自筹资金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试点时间统一暂定为3年。
  (三)基本原则
  1.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2.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四)风险管理
  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试点县(市、区)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超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保险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五)理赔支付
  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险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总结
  
  浙江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走出了一条科学高效的农业保险新路子。认真研究解决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掌握规律,创新理论,对其他省(区)农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助于推进解决我国农业保障方面的诸多难题,给农业编织一张风险防范网。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践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运作,营造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运作。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政策,扩大支持力度,发挥政策的扶持效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浙江积极出台了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了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
  (二)首创共保体模式
  “共保体”模式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实现最高5倍的赔付责任。依照试点方案,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省首批安排财政配套资金1000万元。
  (三)设立“以险养险”的经营制度
  设立“以险养险”的经营制度,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团体人意险,以及开展的农村建房险业务,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以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以险养险”制度不仅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还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这就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赢利渠道,使其能用其它险种的利润来补贴农险的损失,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既为农业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条件,又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四)积极依托农村基层核损理赔
  浙江充分发挥乡镇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公司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相对于工业类保险,农业保险核损理赔繁琐,保单不大,但运作成本很高。保险公司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也缺乏一直渗透到基层的网络。更多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既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成本,又有利于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当地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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