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自我限权”的启示意义] 书记有没有一票否决权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曾因“最破县政府大楼”名噪一时的河北省大名县,近日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去年以来,该县新任县委书记王晓桦推出多项改革措施,出台了《大名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主动“捆住”自己的双手,力图改变这个贫困县的官场生态。有人认为其实质是“县委书记对自己权力的限制”。
  在个别官员还嫌自己权力不够大的情况下,这位县委书记能够保持基本的权力自省,主动向手中权力“亮剑”,无疑值得肯定。
  毋庸讳言,当前我们一些机关部门、党政官员的权力边界、权力运行还存在不少模糊之处。权力边界、权力运行模糊不清,不仅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官员自律。这也是造成一些部门和官员越权、滥权、腐败的原因之一。故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要求,“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可以说,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既是中央的部署,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2009年7月,江苏经过10个月的清理审核,共减少和合并省级部门行政权力1021项,经确认的7094项行政权力,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全部在江苏省政府网和江苏省法制网公布;2009年10月,成都市公布了49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权力清单,涉及行政权力7437项,市民可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充分了解权力的运行,以保证知情权与监督权。不少地方也纷纷亮出自己的权力清单。不过,此前公布的权力清单多数都是针对部门、单位的,鲜有针对具体的领导岗位,因此,大名县县委书记主动“捆住”自己的双手才成了新闻。
  其实,在理想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官员的权力不应是可大可小、任凭揉捏的橡皮泥,扩权也好,限权也罢,都不应该由县委书记等权力主体自己说了算,而应遵循必要的程序。毕竟,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公共权力是公众赋予的,官员们应该按照契约来管理公共事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加快权力运行的规范,厘清权力边界。更重要的是,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权力戴上紧箍,让越权、滥权者及时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这样,公布权力清单也好,“自我限权”也罢,才有实际意义。(易艳刚)
  (摘自7月8日《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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