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行政管理立法现状之梳理】行政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关键词】新闻行政管理 立法现状      本文梳理的主要是对新闻业的行政管理直接作出了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如《行政处罚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等,不在讨论范围之中。
  
  一、法律
  
  我国尚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新闻法》。学界讨论关于新闻业行政管理的“新闻法”,就多是着眼于直接讨论法规规章等,却常常忽略了其实在某些法律中也有多个条款,是对新闻业的行政管理直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这种忽略成为普遍情况,本文重点对这部分条款进行整理和举例)。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这样的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对于新闻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要求性规定和鼓励性规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对于新闻报道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亦有类似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款第三项:“实行新闻管制。”
  3、对于新闻媒体从事广告业务的管理规定,例如:
  《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关于广告的一般规定,也无疑适用于从事广告业务的新闻媒体。
  
  二、行政法规
  
  国内新闻业的行政管理缺乏专门的行政法规。对涉外新闻事务方面,有一部进行单独专门管理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现行的直接管理各种大众传播媒介等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部分内容涉及新闻业的行政管理。这些行政法规也都与新闻业的行政管理密切相关。
  
  三、地方性法规
  
  与新闻业的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绝大部分是为了执行前述的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专门名称上带有“新闻、管理”字样的地方性法规法规,这就是《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某些其他领域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若干涉及新闻业行政管理的条款,如《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八条有这样的规定:“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新闻报道,应当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的“新闻立法”最主要是在部门规章这一层级进行的。新闻业的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具体事项都是通过规章来规定的。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等。其中,多半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具体涉及的新闻业的行政管理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有部分是对法律、国家行政规定有关新闻业的行政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再制定了有操作性的细则。另外,我国为举办北京奥运会而专门制定的新闻管理方面的规章《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五、我国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专门的行政立法,只有一些法律法规如《本地报刊注册条例》和《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等,部分规定了新闻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规范澳门新闻出版行业并作为政府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的法律依据”――《出版法》。■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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