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区别【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关键词】新闻立法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地介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无论是从保障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新闻活动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的有序介入来说,都应该把新闻立法问题提高到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地位。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意义重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宪法》第35条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新闻立法较活跃。总的说来,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各种层次的新闻立法在内的新闻法律体系框架。这个框架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特点,它强调新闻主管部门对各类新闻活动及新闻主体的行政管理权,对新闻活动主体限制过多,而确认、保护和维护新闻主体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授权不足,使得公民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使得许多新闻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让我们来看一下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情况。除了宪法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之外,法国、德国、俄罗斯分别有成文的《新闻自由法》《新闻法》和《大众传媒法》,其中法国的《新闻自由法》翻译成中文有上万字之多,对以报刊为主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非常详尽。在瑞典,《新闻自由法》是宪法性法律之一,可见新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之高。因此,中国要走向法治社会,制订《新闻法》是必由之路。《新闻法》将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严格限制新闻界滥用报道权和评论权的行为。但遗憾的是,除了《宪法》第35条之外,现有法律中几乎没有任何直接保护新闻界的条款。
  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新闻立法是法制社会提出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法律已在不断完善。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和可能。遗憾的是,在这一系列立法实践过程中,唯独事关社会各个方面的《新闻法》没有制定出来,这显然和我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要求是不相协调的。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闻法制滞后,新闻法学也不健全。
  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
  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新闻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而新闻法的出台就必须依赖新闻法规研究的成熟。新闻法学研究应该为新闻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新闻事业的发展要求新闻立法,也就要求更系统、更深入的新闻法学研究。
  新闻立法是新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于推进政治文明意义重大。新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既定利益关系的调整,其难度不言而喻。对待新闻立法,我们也应该像对待其他部门立法一样,抱着慎重、积极而宽容的态度。不能奢望有了一部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有了彻底的保障。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总是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密切联系着的,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宗旨的新闻立法也必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条件下,新闻在法治之下比在人治之下总有较多的自由。
  新闻立法是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这种纠纷和诉讼的增加不仅牵制了新闻单位的大量时间、精力、财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广大新闻记者的敬业进取精神和开拓精神,给我国的新闻事业带来不小的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记者往往处在被告的位置,即使最后证明是无辜的,但一场诉讼下来,也总是令人心力交瘁。
  同时,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要求也为我国新闻立法提出了要求。这是一种时代的要求,我们别无选择。
  既然新闻立法如此必要,而且各个方面都亟待新闻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认清新闻立法的可能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国数十年的法制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推进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新闻立法面对着比较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面对具有了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
  其次,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新闻立法提供了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以及大量部门的法学的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大批法学家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一大批比较成熟的法律的颁布,为我国的新闻立法提供了比较扎实的法理学基础。而且,新闻本身在近二三十年来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种发展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新闻学基础。
  第三,大量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案例,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鲜活素材和现实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件和新闻诉讼案件急剧上升。即使在管理比较规范的新华社,也曾先后发生过多起新闻侵权诉讼案件。而且我们知道的都是法院已经受理的,还有法院没有受理的,数量显然比这个大得多。新闻纠纷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过程中,出现一些侵权事件也是难免的。正是因为新闻纠纷诉讼确实在所难免,就说明了新闻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开始了新闻法学的研究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新闻立法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当然,新闻立法最重要的是要遵循中国的具体国情。新闻业要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国家的发展。因此,新闻立法要确保新闻机构大力开展舆论监督,有效地、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立法应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观照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现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应着力于积极地应对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发展中国家新闻法制的崇高目标和价值。
  尽管我们知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来,新闻立法可能还要经历一个过程。但新闻法治必然需要新闻立法。这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重要举措,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文摘周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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